國稅函[1999]521號
頒布時間:1999-08-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開發銀行繼續集中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國稅函[1999]49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開發銀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繳納辦法的通知》(國稅函[1996]694號)的精神,結合機構改革后的職能變化情況,為進一步做好國家開發銀行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款項劃轉工作,保證稅收收入及時入庫,并使此項工作逐步規范化,經研究,現對國家開發銀行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實行“集中征收、返還各地、各地入庫”的有關事宜補充通知如下:
一、因機構改革,國家開發銀行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款項劃轉事宜,改由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司)負責。
二、為了加強劃轉的管理和監督,及時溝通信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應指定專人負責有關事宜,除收款單位須指定專人負責外,主管城市維護建設稅業務的處也應指定專人作為款項劃轉的聯系人。
三、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10日內,將本地指定的開戶銀行及賬號等事宜以特快專遞郵寄方式告總局(地方稅務司地方稅二處)。填寫內容詳見《國家開發銀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款項劃轉事宜登記表》。
四、為縮短款項劃轉時間,保證款項及時入庫,請各地以特快專遞方式將稅收繳款書回執聯郵寄總局(地方稅務司地方稅二處)。稅收繳款書須分別注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數額。
五、總局將根據各地已經返回的稅收繳款書和《國家開發銀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劃轉事宜登記表》,將1998年未劃款項一次性劃轉各地;待1998年稅收繳款書返回后,再辦理1999年第一季度及以后的款項劃轉事宜。 24194(2-2)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要重視款項劃轉工作,加強領導,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收到款后,必須及時入庫,不得挪作它用。總局將對款項入庫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違規行為,將停止劃轉。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附件:國家開發銀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劃轉事宜登記表
附件:
國家開發銀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劃轉事宜登記表
收 款 單 位
收款單位開戶銀行
單位名稱
開戶銀行名稱
單位地址
開戶銀行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負責人姓名
收款單位銀行賬號
辦公聯系電話
(含區號,下同)業務電話
經辦人姓名
傳真電話
經辦人電話
省級局分管城建稅處室
傳真電話
處室名稱經辦人其他
通訊方式處室負責人娃名
經辦人其他通訊方式聯系電話
以前收款的起止期以及需要說明的情況聯系人姓名
聯系人電話
聯系人傳真電話
收款單位印章:
聯系單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