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1994]58號
頒布時間:1994-08-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的稅收問題,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直接出口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但下列貨物除外:
(一)原油;
(二)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金等;
(三)糖。
二、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銷售給國內出口企業或委托國內出口企業代理出口的,一律視同內銷,照章征收增值稅、消費稅。
三、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直接出口的貨物中,購買國內原材料所負擔的進項稅額不予退稅,也不得從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四、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既有出口、又有內銷的,應單獨核算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不能單獨核算或劃分不清出口貨物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出口貨物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出口免稅貨物銷售額/當月全部銷售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