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改[2002]150號
頒布時間:2002-06-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監察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審計署 總工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2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為保證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的順利實施,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統一管理和精簡、效能的原則。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以下統稱設區城市)只能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住房公積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制度、統一核算。
(二)積極穩妥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既要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積極推進管理機構調整,確保在《通知》規定時限內完成機構調整工作;又要結合實際,分步實施,保證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進行,不斷、不亂。
(三)資產安全原則。資產的清理和移交必須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債權債務清楚、還款責任明確,確保住房公積金的安全,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二、主要任務與要求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石油、石化、鐵路、煤炭行業要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正常歸集、提取、發放個人住房委托貸款和辦理個人賬戶轉移等業務的前提下,抓緊組織各設區城市和有關行業,對現有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資產負債和人員狀況等進行全面清理、核實。
(五)資產清理的主要內容:
1、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是否真實、準確,住房公積金總賬、單位賬和個人明細賬是否相符等。
2、住房公積金存款和委托貸款是否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商業銀行開立賬戶并辦理業務。
3、住房公積金存款余額是否真實、準確,與開戶銀行的賬目余額是否相符,未達賬項是否真實等。
4、委托貸款是否合規,數額是否真實、準確,貸款手續是否齊全,逾期貸款是否如實反映,呆壞賬貸款的核銷是否符合規定等。
5、購買國家債券的品種、數額是否真實、合規,入賬價值是否準確等。
6、往來款項、計提項目列賬是否合規、真實、準確,有關手續是否齊全,對賬是否相符。
7、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貸款風險準備金、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數額是否真實、準確。
8、原管理機構的財產、債權和債務按《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清理。
(六)資產清理工作應在各級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部門的領導下,由原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負責。必須真實準確地核實、記錄各項債權、債務和凈資產,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沒有遺漏;在清理基礎上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必須實事求是地反映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有明確的處理意見。對單位購建住房貸款、住房建設項目貸款和違規運用的資金,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回收”的原則確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明確回收和還款責任。
審計機關根據本級政府的統一安排,對清理結果進行審計,并對原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設區城市人民政府要對資產的真實性、業務管理的規范性以及違規問題進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并報上級監管部門備案。
(七)各設區城市要盡快成立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根據業務和合理布局的需要,按照屬地化原則,設立若干個業務經辦網點,名稱可定為管理部,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辦事機構;資金數額和業務量較小的縣(市)的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業務,也可由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中國人民銀行指定范圍內的商業銀行辦理;少數住房公積金歸集數額大、管理工作較規范,并符合設立分中心基本條件的縣(市)、上級政府機關及石油、石化、煤炭跨設區城市特大型獨立工礦區和鐵路分局,可以設立分中心,作為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機構。特大型獨立工礦區和鐵路分局分中心的設立應考慮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設區城市的區不得設立分中心。
設立分中心的基本條件是:(1)截止2002年6月底,住房公積金歸集余額在2億元以上,或實際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人數在3萬人以上;(2)擠占、挪用等違規運用的資金、單位購建住房貸款和住房建設項目貸款已在2002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3)原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是獨立核算單位,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核算等相關制度健全;(4)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5)原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財產賬實相符。
設立分中心的,應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同意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八)分中心不是獨立的事業法人,不單獨登記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分中心實行統一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分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授權,負責原有業務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支付、使用等具體管理工作。分中心編制的管理費用預算納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用預算,報設區城市財政部門統一批復。分中心的編制納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由設區城市編制管理部門統一核定,負責人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聘任。
目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則上暫不占用分中心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分中心可以實行內部核算,運用住房公積金所產生的增值收益單獨列賬,由分中心按規定分配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暫不占用。在執行過程中,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視具體情況,按照統一管理的原則,逐步調整和規范。
(九)新設立的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原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原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資產應當經雙方簽字認可后,轉入新設立的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應專戶內。城市人民政府和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要對移交工作進行監督。要切實做好人員安置,對符合條件的原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新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擇優留用,未留用人員由原主管部門或單位負責妥善安置。
三、組織領導
(十)機構調整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機構編制管理、財政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機構調整工作進行指導。各設區城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構調整工作的組織實施。建設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編辦、國家經貿委、監察部、勞動保障部、審計署、全國總工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十一)直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的實施方案報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機構的設立報中編辦批準后實施;其他設區城市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設區城市機構調整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業務經辦網點的具體設置及工作職責;資產的清理、核實、認定和移交工作安排;現有人員安置;實施步驟等內容。
(十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各省、自治區應在11月份對本行政區域內機構調整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在11月底之前,向建設部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機構調整完成情況。建設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于12月份對機構調整工作進行抽查,并向國務院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中華全國總工會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