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發[2002]31號
頒布時間:2002-03-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旅行社組織境內居民個人赴香港澳門旅游管理,現將國家旅游局《關于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旅游有關問題的通知》(旅發[2001]91號)(見附件1)及《國家旅游局公告》(2002年第1號)(見附件2)轉發你們,并就旅行社組織境內居民個人赴香港澳門地區旅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銀行只能為國家旅游局公布的《特許經營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地區旅游業務的旅行社名單》內的旅行社,辦理有關境內居民個人自費赴香港澳門地區旅游的外匯兌換手續。
二、旅行社組織境內居民個人自費赴香港澳門地區旅游(以下簡稱港澳游),所涉外匯兌換手續只能在經旅行社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授權的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辦理。
三、旅行社在為港澳游游客辦理外匯兌換手續時,應根據旅游團費實需的原則,將用于支付港澳游的團費部分,購買外匯直接匯出或者劃入經外匯局批準的旅行社出境游外匯專用帳戶中;其余部分作為個人零用費代游客購買外幣現鈔,旅行社應嚴格按照兌換當日的外匯牌價向游客收取人民幣。
四、旅行社代港澳游游客的購匯額(指購買現匯額及現鈔額之和)不得超過國家對每位游客最高供匯額之和。對于港澳游費用高于國家對游客個人購匯標準的,經外匯局批準后,旅行社可以從其入境旅游外匯專用帳戶將團費不足部分匯出境外。
五、旅行社在為港澳游游客辦理兌換外匯時,購匯所需人民幣資金必須以支票或銀行轉帳的形式交銀行,并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行社申請兌換的公函(詳細列明港澳旅游的人數、目的地、購買的團費及個人零用費);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旅游團隊名單表》(以下簡稱《名單表》);
?。ㄈ┞眯猩缗c港澳游接待社簽定的、符合國家旅游局有關要求的合同;
?。ㄋ模┟课挥慰蛡€人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有效簽注。
六、銀行在辦理出境游售付匯業務時,應對以下內容進行真實性審核:
?。ㄒ唬┞眯猩缡欠裨趪衣糜尉止嫉摹短卦S經營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地區旅游業務的旅行社名單》之內;
?。ǘ徍恕睹麊伪怼飞系慕M團社“授權人簽字”和印章與銀行備留的印鑒是否相符及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有關單證材料是否真實、完整;
?。ㄈτ诟跋愀鄣貐^旅游的,香港接團社是否在國家旅游局公布的《香港地區接待中國旅游團隊的旅行社名單》之內。
銀行在辦理兌換手續后,應在每本《往來港澳通行證》上作換匯標識,并必須在每次供匯后將旅行社提供的游客姓名、性別、護照號、身份證號、購匯時間、購匯金額等信息輸入電腦保存,以備核查。
七、其他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旅行社旅游外匯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1]3號)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旅行社旅游外匯收支管理有關操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1]122號)執行。
八、本通知自2002年4月10日起執行。
請在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盡快轉發所轄分支局,中國銀行總行及外匯指定銀行總行轉發所屬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