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發[2006]26號
頒布時間:2006-06-02 08:47:48.000 發文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適應外匯市場發展的需要,促進外匯指定銀行完善匯率風險防范機制,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調整外匯指定銀行的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政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的結售匯綜合頭寸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管理。
二、本通知所稱權責發生制頭寸管理原則是指,銀行將對客戶結售匯業務、自身結售匯業務和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在交易訂立日計入結售匯綜合頭寸。
本通知所稱收付實現制頭寸管理原則是指,銀行將對客戶結售匯業務、自身結售匯業務和銀行間外匯市場市場交易在資金實際收付日計入結售匯綜合頭寸。
三、實行權責發生制頭寸管理原則后,銀行應根據本行結售匯業務和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的實際情況,按照《結售匯綜合頭寸日報表》說明(見附件2)的要求,準確計算本行的結售匯綜合頭寸,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報送新的《結售匯綜合頭寸日報表》(見附件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銀行結售匯頭寸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5]69號,以下簡稱匯發69號文)附件中原《結售匯綜合頭寸日報表》廢止。
四、銀行應按照以下要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報送《結售匯綜合頭寸日報》。
(一)政策性銀行、全國性商業銀行和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的《結售匯綜合頭寸日報表》應于第二個工作日上午10:00之前,分別通過傳真和電子郵件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電子文件為EXCEL格式)。傳真:010-68402303;電子信箱:yinhangchu@mail.safe.gov.cn。
(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外資銀行的《結售匯綜合頭寸日報表》的具體報送時間和方式,按照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的要求執行。
五、調整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含外匯管理部,下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的《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情況表》。各分局應于本通知實施之日起按照新的報表格式(見附件3)填制上報,報送方式和時間不變。
六、銀行在本通知實施前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核定的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繼續有效。銀行應按照匯發69號文的規定,做好本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的限額管理。除本通知調整的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有關事項外,其他事項仍遵照匯發69號文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核定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有關事項的通知》(匯綜發[2005]118號)等執行。
七、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應立即轉發轄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外資銀行。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聯系。聯系電話:010-68402385、68402447。
附件1:
( 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日報表
年 月 日
單位: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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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差額 |
結匯/買入 |
售匯/賣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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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日結售匯綜合頭寸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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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對客戶即期結售匯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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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自身結售匯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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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銀行間即期外匯交易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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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競價交易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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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價交易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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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對客戶遠期結售匯簽約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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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銀行間遠期外匯交易簽約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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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與其他銀行的遠期簽約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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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結售匯綜合頭寸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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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末對客戶遠期結售匯累計未到期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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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末銀行間遠期外匯交易累計未到期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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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與其他銀行的遠期累計未到期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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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收付實現制頭寸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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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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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對客戶遠期結售匯履約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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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銀行間遠期外匯交易履約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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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對客戶人民幣對外幣掉期履約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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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銀行間人民幣對外幣掉期履約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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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與其他銀行的掉期履約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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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對客戶人民幣對外幣掉期累計未到期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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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銀行間人民幣對外幣掉期累計未到期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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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與其他銀行的掉期累計未到期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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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結售匯綜合頭寸日報表》說明
一、項目說明
(一)“當日對客戶即期結售匯”統計該交易日銀行全系統對客戶辦理的即期結售匯業務的金額,不含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的到期履約。
(二)“當日自身結售匯”統計該交易日銀行全系統開展的符合外匯管理規定的自身結售匯業務的金額。
(三)“當日對客戶遠期結售匯簽約”統計該交易日銀行全系統對客戶辦理的遠期結售匯業務的簽約金額。
(四)“當日銀行間即期外匯交易”統計該交易日銀行全系統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即期交易的金額,不含銀行間遠期外匯交易的履約。
(五)“當日銀行間遠期外匯交易簽約”統計該交易日銀行全系統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遠期交易的簽約金額。
二、項目計算關系
(一)(10)=(1)+(2)+(3)+(4)+(7)+(8)
(二)差額(2)、(3)、(7)、(11)、(15)、(17)、(20)=結匯-售匯
差額(4)、(5)、(6)、(8)、(9)、(12)、(13)、(16)、(18)、(19)、(21)、(22)=買入-賣出
(三)(14)=(10)-(11)-(12)
三、關于遠期違約和展期的統計處理
(一)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合約如發生違約,應按照與原合約相同的交易方向,將違約金額以負值計入“當日對客戶即期結售匯”或者“當日對客戶遠期結售匯簽約”的對應欄目內。例如:銀行的一筆100萬美元客戶遠期結匯合約在2006年3月20日發生違約,銀行應在該日《結售匯綜合頭寸日報表》的“當日對客戶即期結售匯”或者“當日對客戶遠期結售匯簽約”中“結匯”欄目內計入-100萬美元。
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合約如發生展期,先按照違約進行處理,再作為一筆新簽的遠期合約進行處理。
(二)銀行間遠期外匯交易合約如發生違約,應按照與原合約相同的交易方向,將違約金額以負值計入“當日銀行間遠期外匯交易簽約”的對應欄目內。例如:銀行的一筆100萬美元銀行間遠期買入合約在2006年3月20日發生違約,銀行應在該日《結售匯綜合頭寸日報表》的“當日銀行間遠期外匯交易簽約”中“買入”欄目內計入-100萬美元。
銀行間遠期外匯交易合約如發生展期,先按照違約進行處理,再作為一筆新簽的遠期合約進行處理。
四、關于報表銜接問題
因匯發69號文附件中原《結售匯綜合頭寸日報表》(以下簡稱“老報表”)實行收付實現制頭寸管理原則,而新的《結售匯綜合頭寸日報表》(以下簡稱“新報表”)實行權責發生制頭寸管理原則,因此,銀行應按照以下要求對新、老報表進行數據的銜接處理:
本通知實施后第一個交易日新報表中的“上一日結售匯綜合頭寸”金額等于:前一個交易日老報表中的“當日結售匯綜合頭寸”金額加上前一個交易日的遠期交易(包括對客戶遠期結售匯和銀行間遠期外匯交易)累計未到期差額,以及前一個交易日的即期交易(包括對客戶即期結匯和銀行間即期交易)因T+1、T+2形成的累計未到期差額。
五、其他
(一)對客戶“結匯”指客戶將外匯賣給銀行;對客戶“售匯”指客戶從銀行買入外匯。
自身“結匯”指銀行將本行外幣形態的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利潤、不良資產等結構性敞口資金轉換為本幣形態;自身“售匯”指銀行將本行本幣形態的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利潤等結構性敞口資金轉換為外幣形態。
“買入”指銀行在銀行間外匯市場買入外匯,“賣出”指銀行在銀行間外匯市場賣出外匯。
(二)全部項目在交易訂立日(即:交易日,T+0)時點計入頭寸報表。
(三)銀行辦理的各類人民幣對外幣掉期交易,不計入結售匯綜合頭寸和收付實現制頭寸的各項目,僅作為頭寸報表的附加項統計。
(四)銀行將非美元頭寸折算美元頭寸時,根據本行的風險管理自行確定折算匯率。
(五)頭寸報表中的“當日收付實現制頭寸”僅是計算項目,不作為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管理對象。
(六)“當日對客戶人民幣對外幣掉期履約”、“當日銀行間人民幣對外幣掉期履約”的統計項中,“結匯/買入”和“售匯/賣出”分別指掉期交易近端或遠端的履約外匯金額。
(七)“當日對客戶人民幣對外幣掉期累計未到期”、“當日銀行間人民幣對外幣掉期累計未到期”的統計項中,“結匯/買入”和“售匯/賣出”分別指掉期交易近端或遠端的未履約外匯金額。
附件3:
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情況表
年 月 旬
填報單位:(外匯分局) 單位: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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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銀行 |
結售匯綜合頭寸 |
收付實現制頭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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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末結售匯綜合頭寸 |
本期末結售匯綜合頭寸 |
本期 |
上期末收付實現制頭寸 |
本期末收付實現制頭寸 |
本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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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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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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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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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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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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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情況表》的統計周期為上旬表、中旬表和月表。
2.本期差額=本期末-上期末
3.地方性銀行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4.對于仍實行結售匯人民幣專用賬戶余額管理、且未納入境內其他分行結售匯綜合頭寸集中統一管理的外資銀行,上表中該行的上期末和本期末收付實現制頭寸的填報方法為:以該行的結售匯人民幣專用賬戶和結售匯人民幣現金賬戶合計資金期末余額(含賬戶的當日在途資金)折算為美元以負值計入,折算匯率采用該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對人民幣匯率的中間價;上表中該行的結售匯綜合頭寸不作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