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財綜21
頒布時間:1986-02-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第四、六、七條,制定本辦法。
二、一九八一年國庫券的本金,自一九八六年起至一九九○年止分五年作五次償還。定于一九八六年三月十四日在北京舉行抽簽儀式,集中把各年度應還本號碼全部抽出,予以公告。以后每年還將當年還本號碼重新公告一次。凡國庫券號碼末尾兩位數字與公告所列各年應還本的號碼相同者,即為各該年應還本的國庫券。
三、國庫券還本付息事宜,由中國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負責辦理,各年還本國庫券一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的號碼為準。
四、每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為國庫券兌付期。為了照顧持券人利益,凡本年應還本國庫券未在兌付期內領取的,可以繼續在下年兌付期內領取。但所有一九八一年國庫券應在一九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兌取完畢。
五、每年應還本的國庫券,當年兌取時利息一律計至六月三十日止,到期末兌取的,其本金仍按原定利率繼續計算利息(單利),直到一九九○年六月三十日為止。
六、國庫券利息,隨同本金一次付給。
七、一九八一年國庫券中的1000元、1萬元、10萬元三種面額以及單位購買的10元、100元面額,不兌付現金,一律憑單位證明信和國庫券,通過開戶銀行轉帳支付給購買單位。個人購買的10元和100元券一律憑券兌付現金。
八、殘破污損國庫券的兌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聯合頒發的《關于國庫券殘破污損的兌付處理辦法》辦理。
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