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公司字[2000]61號
頒布時間:2000-06-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國證監會
各上市公司:
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上市公司財產安全,防范證券市場風險,現就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披露信息。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三、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互利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上市公司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行為有權拒絕。
四、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采用反擔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風險。
五、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董事會應當比照公司章程有關董事會投資權限的規定,行使對外擔保權。超過公司章程規定權限的,董事會應當提出預案,并報股東大會批準。上市公司董事會在決定為他人提供擔保之前(或提交股東大會表決前),應當掌握債務人的資信狀況,對該擔保事項的利益和風險進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會有關公告中詳盡披露。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對擔保事項做出決議時,與該擔保事項有利害關系的股東或者董事應當回避表決。
董事會秘書應當詳細記錄有關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的討論和表決情況。有關的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決議應當公告。
六、當出現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或是被擔保人破產、清算、債權人主張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等情況時,上市公司有義務及時了解被擔保人的債務償還情況,并在知悉后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七、上市公司應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通過,董事、經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簽訂擔保合同。
八、上市公司應當加強擔保合同的管理。為他人擔保,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擔保合同應當按照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妥善保管,并及時通報監事會、董事會秘書和財務部門。
九、上市公司為債務人履行擔保義務后,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向債務人追償,并將追償情況及時披露。
十、上市公司董事、經理及其它管理人員未按規定程序擅自越權簽訂擔保合同,對上市公司造成損害的,上市公司應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未按照《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視情節輕重對有關上市公司及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分。
上市公司對擔保事項的信息披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本通知規定的,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有關上市公司及責任人給予處罰。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