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發[2001]43號
頒布時間:2001-03-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規定第二條已被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關于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有關條件的通知》證監發[2002]55號廢止
各上市公司:
為規范上市公司新股發行(配股或增發)行為,建立市場約束機制,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申請配股,除應當符合《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注冊會計師核驗,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設立不滿3個會計年度的,按設立后的會計年度計算;
(二)公司一次配股發行股份總數,原則上不超過前次發行并募足股份后股本總額的30%;如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全額認購所配售的股份,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三)本次配股距前次發行的時間間隔不少于1個會計年度。
二、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除應當符合《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注冊會計師核驗,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且預測本次發行完成當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6%;設立不滿3個會計年度的,按設立后的會計年度計算;
(二)經注冊會計師核驗,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低于6%,則應符合以下規定:
1、公司及主承銷商應當充分說明公司具有良好的經營能力和發展前景;新股發行時,主承銷商應向投資者提供分析報告;
2、公司發行完成當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應不低于發行前一年的水平,并應在招股文件中進行分析論證;
3、公司在招股文件中應當認真做好管理層關于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討論與分析。
三、公司在本次增發中計劃向原股東配售或原股東優先認購部分占本次擬發行股份50%以上的,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的規定。
四、公司發行新股申請文件在報中國證監會審核的同時,將二份申請文件報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審核。派出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報中國證監會。
五、注冊會計師對公司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應當按照《關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1999]12號)附件二《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項報告指引(試行)》編制。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