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管函字[1997]第171號
頒布時間:1997-06-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為了解各分局履行外匯金融監管職責情況,及時、全面、準確地掌握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情況及風險狀況,切實防范、化解金融機構外匯業務風險,使金融機構外匯業務非現場監管工作逐步實現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報送年度金融機構外匯業務非現場監管工作計劃
(一)各分局應根據總行和總局對金融監管及外匯金融監管工作的要求,結合上年實際狀況,制定下一年度金融機構外匯業務非現場監管工作計劃,于每年12月底前報送總局。
(二)年度工作計劃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1.下一年度對加強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監管擬采取的措施;
2.下一年度對所轄分支局金融機構外匯業務非現場監管工作組織、監督和指導計劃;
3.下一年度擬開展調查研究的課題。
(三)總局將各分局上報計劃匯總后,結合宏觀經濟金融政策,于每年二月底之前下發當年金融機構外匯業務非現場監管工作年度要點和調研課題。
二、報送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報表和非現場監管工作報告
(一)各分局應按規定及時催報并上報有關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報表,所報報表要求完整、準確;總局除催報各直轄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報表外,應及時匯總全國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報表。
(二)各分局應按季度上報金融機構外匯業務非現場監管工作報告,報送時間為季后15天或年后25天內。該工作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情況:
(1)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審查情況,包括報告期初經營外匯金融機構總數;報告期內新批機構數、到期換證機構數、擴大和減少業務范圍換證機構數、機構減少數、報告期末機構合計數等。要求分機構類型,級別分別加以說明;
(2)轄內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狀況,包括報告期末外匯資產余額、本期變化額及變動幅度,并分別說明外匯貸款和外匯投資等主要項目的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負債余額、本期變化額及變動幅度,并分別說明外匯存款、對外借款等主要項目的變動情況;
(3)量化指標考核情況,重點放在外匯資產質量、盈利水平、資產流動性三個方面,通過對上述內容的分析,評價各金融機構外匯資產質量狀況和到期債務支付情況。
外匯資產質量考核指標為:不良資產比率(不良資產總額/外匯總資產);到期資產回收率(累計收回資產總額/累計到期資產總額);逾期貸款比率;呆滯貸款比率;呆帳比率。
盈利水平考核指標為:外匯收益率;外匯資產盈利率;外匯資本盈利率。
資產流動性考核指標為:流動比率(外匯流動資產/外匯流動負債);速動比例(三個月內可變現資產/外匯總資產)外匯流動資產/外匯總資產。
根據上述考核情況,對所轄地區各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狀況、外匯業務風險進行分析、評比和排名。
(4)對本轄區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狀況、內控制度建設與執行情況、外匯業務風險的總體分析和評價,針對問題確定下期監管工作重點和重點監管機構名單。
年度報告還應說明當地主要經濟指標,如年國民生產總值、年利用外資總額(分外商直接投資額、外債總額)、進出口貿易總額、銀行年結售匯總量、進出口核銷量等。
2.在報告期內執行本監管制度及完成總局布置的監管工作情況。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報告期內對總局下發的主要金融監管政策制度是否逐條落實;采取了哪些具體措施,取得的成效;并分析這些政策、制度對本地區外匯金融狀況的影響。
(2)完成總局布置的報告期內各項監管工作的情況;應逐項說明是否完成。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如未完成,要說明未完成的原因,已完成程度,及何時完成。
(3)對總局金融機構外匯業務非現場監管各項規定、措施的反饋意見。
(三)總局應按上述第(二)條有關要求完成直轄金融機構非現場監管工作報告,并將各分局上報的監管工作報告及時進行匯總分析,于季后45天或年后60天內完成季度或年度全國金融機構外匯業務非現場監管工作報告。
三、報送金融機構外匯業務非現場監管年度工作總結。
各分局應于12月底以前,向總局報送本年度金融機構外匯業務非現場監管工作總結。總結應包括以下內容:
1.外匯金融監管人員配備情況;
2.貫徹執行有關外匯金融監管政策規定情況;
3.外匯金融非現場監管工作中有特色有創新的成功經驗;
4.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及建議;
5.下一步工作設想。
分局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和本年度工作總結可同時報送,但應分作兩份材料,一式兩份。
總局應于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全國金融機構外匯業務非現場監管工作總結。
四、做好全國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機構監管信息調研工作。
各分局應圍繞總局下發的調研課題開展調研活動,原則上要求各分局每年至少上報兩份金融機構外匯業務非現場監管信息調研材料。總局對分局上報的調研材料應及時進行信息處理。
五、建立金融機構外匯業務非現場監管材料檔案。
總局和各分局應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監管各類辦法和規定、文件、重要領導批件、監管報告、金融機構基礎資料(包括內部規章制度)、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報表及其分析報告、金融機構外匯從業人員變動情況等建立基礎檔案,并加強對內部檔案資料的管理。
六、建立重大外匯金融事件報告制度。
凡本地區金融機構發生重大外匯事件,如外匯經營發生巨額虧損、出現外匯支付困難、發生外匯案件或經濟糾紛、高級外匯業務管理人員更換等,各分局應迅速上報總局。總局對此應及時進行處理。
七、建立外匯金融非現場監管檢查評比制度。
總局將根據以上工作內容對各分局金融機構外匯業務非現場監管工作成果進行能度檢查評比,對按時完成工作且工作成績突出的分局,予以表彰,對不認真執行本制度、影響全局工作進度的分局及其有關責任人員予以通報批評。
本制度自1997年7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