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發[2003]71號
頒布時間:2003-03-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規定,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債券,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為了減少行政審批程序,提高效率,增加透明度,對于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國債、國家開發銀行金融債券和中國進出口銀行金融債券(以下簡稱“債券”),中國人民銀行不再逐期審批其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市交易?,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債券,發行后可上市交易,但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債券除外。
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對外公布每期債券的上市日期。債券的上市日期為當期發行債券的債權債務登記日后的第三個工作日。債權債務登記日是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在債券發行結束后,為發行人和認購人辦理債權和債務登記,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日期。
三、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做好每期債券上市的準備工作,確定債券代碼等要素,通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并報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備案。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通過中國債券信息網、交易信息系統公告市場成員。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