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8-12-11 14:06:57.000 發文單位:國務院
去年以來,一些大中城市的企事業單位和機關,違反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擅自印制、發售和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這種做法,擾亂金融秩序,違反稅收和財務管理制度,擴大消費基金支出,助長不正之風,必須立即加以制止。
關于禁止發放、使用代幣購物券問題,國務院和有關部門早有規定: “凡屬有發行變相貨幣的憑證者,銀行有責任監督其立即停止使用,督促限期收回,并轉請當地司法機關酌情處理,以維護國家貨幣的統一發行政策。”1991年,國務院辦公廳曾發出關于禁止發放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的通知,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準發放、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對發放、使用購物券的單位要按財務、稅收和金融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1992年11月13日又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不得以年終評比、獎勵和其他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濫發獎金、補貼、津貼、購物券和實物”。
黨中央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對禁止發放、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問題雖曾三令五申,但目前仍有一些單位拒不執行。據反映,有的商店發售代幣購物券高達億元以上,用代幣購物券購買商品的金額已占銷售總額的1/ 3以上;有的代幣購物券已從短期發放使用,發展為長期發放使用,從指定到一個商場購買商品,發展到可以到許多商場購買商品。購買代幣購物券的單位,有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私營企業及個人,也有個別機關和事業單位。有些單位購買的代幣購物券高達十幾萬元以上,有的地方已由企業行為發展成為社會現象。
發放、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只是一時給部分商業企業帶來一些效益,但對整個經濟生活危害很大。一是擾亂金融秩序。各種代幣購物券在市場上流通,實際上是一種變相貨幣,有些大中城市已出現了代幣購物券的黑市交易,直接影響了人民幣的信譽。二是給稅收和財務管理帶來了混亂。發代幣購物券,違反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逃避稅款的征收;有的單位將購買代幣購物券款項直接攤入成本或費用,違反了財務管理制度,擴大了消費基金支出。三是有的單位通過送代幣購物券拉關系,助長了不正之風。
為了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必須采取有力措施,堅決制止任何單位印制、發售、購買和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區、各部門以及各單位要立即停止印制、發售和購買各種代幣購物券。商業企業不準用發售代幣購物券的方式擴大商品銷售,各單位不準到商業企業購買代幣購物券發給職工或送禮,個人不準收受代幣購物券。
二、對已經發放、使用的各種代幣購物券,限期在4月底以前使用,過期一律作廢。在此期間,各有關地區的人民政府要組織力量,嚴厲打擊和取締各種代幣購物券的黑市交易。
三、各級人民政府要立即對發售、購買各種代幣購物券的單位進行一次檢查。先由各單位自查,并向主管部門報告;然后由政府牽頭,財政、稅務、商業、審計、工商管理和銀行等有關部門參加,組成聯合檢查組進行檢查,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在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92年 11月13日發出緊急通知之后發售、購買、使用代幣購物券而又隱瞞不報的單位,一律按發生額加倍罰款。
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對禁止發放、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的有關規定要進行廣泛宣傳,加強監督管理,并把發放、使用代幣購物券作為今后財稅大檢查的一項內容。今后再有發售、購買代幣購物券的情況,除對發售、購買、使用及印制單位進行處罰外,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責任者的責任,并公開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