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7-05-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加強管理,保證商標規費及時上繳國家財政,正常開展商標工作,現將改進商標規費收繳辦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商標規費由我局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結算。
二、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向申請人收取商標規費。
三、我局在每期初步審定商標公告刊登一個月后,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開列經初步審定的商標規費上繳清單。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清單后一個月內,負責將有關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繳款項收齊,按規定留成30%后,其余70%匯寄我局。同時退回注明交款人的商標規費上繳清單。
四、我局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匯來的規費及退回的清單,經核對無誤后,對已核準注冊的商標,及時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發注冊證。沒有按清單一次交齊規費的,待交齊后方下發注冊證。
對經異議裁定不予注冊的商標,開列清單,將注冊費返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補足240元后,退給申請人。
五、我局辦理商標轉讓、續展、變更、補證等業務時,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規定留成后,將應繳款項和清單匯寄我局(附寄原注冊證;補證除外),我局收到匯款、清單及原注冊證,經核對無誤后,即可辦理。
六、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匯寄款項注明商標規費,匯寄我局(開戶銀行帳號暫定為:8901560)。
七、改進后的商標規費收繳辦法從一九八七年七月起(即初審公告第181期)執行。
八、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此辦法實施前向我局上繳商標規費的情況認真進行一次清理,凡未繳清的,望于今年六月底前匯寄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