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市字[1987]第286號
頒布時間:1987-10-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區)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最近國務院《關于研究進口汽車銷售問題及明年汽車進口計劃安排的會議紀要》精神,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恢復對銷售進口汽車及整個汽車交易市場的驗證蓋章業務。
二、經與國家物資局商定,對國家物資局所屬的華北、東北、華東、中南、西南、西北六大汽車貿易中心銷售汽車的驗證蓋章不收費,辦理此項業務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待遇、辦公費用由貿易中心解決(具體辦法我局市場管理司另有文件規定)。其他汽車經銷點的費用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參照此辦法自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