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7-05-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經濟委員會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為了進一步搞活羊毛的流通,加強羊毛市場管理,認真執行綿羊毛國家標準,打擊羊毛經營中的摻雜使假、哄抬價格、非法倒買等違法活動。
保護農(牧)民、商業和工業三方面的合法利益,保障改革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專業纖維檢驗工作的通知》及有關市場管理法規,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專業纖維檢驗部門或由以上部門委托的單位,必須對進入流通領域的綿羊毛加強質量監督和管理。
第二條 綿羊毛國家標準是羊毛在流通中統一的質量標準,是羊毛商品交換的依據。從事綿羊毛購銷活動均必須執行這一標準。
第三條 從事綿羊毛購銷活動的必須是:羊毛的生產者、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經營者以及以綿羊毛為原料的生產企業。
第四條 從事綿羊毛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只能進行自產羊毛的銷售;以綿羊毛為原料的生產企業,采購的綿羊毛,只限自用,不得轉手倒賣。
第五條 綿羊毛經營者、以綿毛羊為原料的生產企業應具備綿羊毛業務、技術基本知識,熟悉綿羊毛國家標準,具備分選、整理的條件和鑒別羊毛等級的技術能力。
經營綿羊毛必須堅持分類、分等、優質優價,不得任意壓級壓價或提級提價。
要加快按凈毛計價試點工作,取得經驗后,在全國范圍推行。
第六條 綿羊毛是國家的重要紡織原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羊毛中摻雜使假,從中牟利。
第七條 專業纖維檢驗部門有權在農(牧)場、工廠、基層收購點、羊毛集散地進行質量檢驗、監督檢驗、復驗仲裁。其所出具的檢驗證書是質量憑證。
受檢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接受檢驗,并提供方便(包括有關帳目和憑證等)。
第八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各級專業纖維檢驗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沒收貨物、吊銷營業執照,直至送交司法部門依法懲處:
(一)不執行綿羊毛國家標準及有關規定的;
(二)無證照經營、非法倒賣的;
(三)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摻雜使假的;
(四)哄抬市價、變相提價和抬價搶購的;
(五)妨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專業纖維檢驗部門及其委托單位的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
(六)其它違反市場管理有關規定的。
第九條 對在綿羊毛經營中投機倒把、摻雜使假等違法行為積極檢舉揭發者,應給予獎勵。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和專業纖維檢驗人員要認真執行本辦法,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如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應從嚴處理。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