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7-09-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商業部
為提高商業、供銷企業的管理水平,減少商品損耗,提高經濟效益,逐步實現商品運輸的標準化、規范化、制度化,經征求各重點地區的意見,我部對五十、六十年代制定的《商品運輸定額損耗》已先后進行了修訂,現統一印發給你們,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試行,請注意積累定額損耗的資料,總結經驗,為今后進一步修訂提供可靠的依據。
一、商品運輸損耗系指:商品在運輸過程中,因商品性質、自然條件及技術設備等關系,所發生的自然的或不可避免的損耗。
因工作人員過失造成的有明顯癥狀的事故(如盜竊、霉爛、雨濕、污染、變質、丟失等),人力無法抗拒的非常損失,商品在加工過程中所發生的損耗和因挑選、整理、加固、晾曬后發生價格變動的商品所發生的損耗等,均不得列入商品運輸損耗的范圍,這些損耗或損失,屬于責任事故的,應分清責任,按有關規定處理;屬于因加工或其它客觀原因造成的,按有關規定核銷。
二、商品在運輸途中發生的損耗,應根據實際發生損耗數量計算,不得按定額損耗率扣除。所發生的溢漲,也不得與商品損耗抵沖。
三、在運輸途中轉換運輸工具,其損耗按轉換次數合并計算。發貨方由倉庫至車站(碼頭),收貨方由車站(碼頭)至倉庫的市內運輸,其損耗已包括在運輸定額損耗以內,不得按轉換次數合并計算。
四、運輸定額損耗的負擔為:在定額以內的由收貨方負擔。超過定額損耗部分,責任不在承運和收貨方的,由發貨方負擔(實行由發貨方送貨至收貨單位指定地點點交、秤量的不在此限)。責任屬于承運部門的,應按規定手續向承運部門索賠。
五、各類商品運輸定額損耗:
(一)百貨類:按照商業部辦公廳(84)商百企字第174號《關于頒發〈百貨、文化用品商品運輸、保管定額損耗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執行。
(二)五交化類:按照商業部辦公廳(84)商五綜字第83號《關于頒發〈五金交電化工商品運輸、保管定額損耗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執行。
(三)副食品類:
1.食糖類商品,按照附表一《食糖運輸定額損耗表》執行。
2.罐頭、小食品類,按照附表二《糖類制品運輸定額損耗表》執行。
3.酒類,按照附表三《酒類運輸定額損耗表》執行。
4.果品類的商品運輸定額損耗另行制定。
(四)食品類:
1.凍肉運輸敞車不定損耗定額;保溫車(包括機保、冰保)規定為2000公里以內0.3%,2000公里以上0.4%。凍牛、羊肉為2000公里以內0.35%,2000公里以上0.45%。
2.鮮蛋,按照附表四《鮮蛋運輸定額損耗表》執行。
3.活禽類,按照附表五《活禽運輸掉秤、死亡率》執行。
(五)棉麻類:按照商業部(83)商棉字第31號《關于下達〈棉麻調撥辦法〉的通知》第十六條“全部重行過磅后的重量與調出單位的原發重量比較,允許有一定的公差幅度。以每一批次(即每一張檢驗證書)為一個計算單位,上下差異,棉花以扣補水雜后的標準凈重計算,不超過0.5%;調入單位不重驗水的(包括棉花、棉短絨、麻類)以除皮凈重計算,與原發重量比較不超過1%的(長江流域調黃河流域及以北的另加水份蒸發0.5%;黃河流域及以北調往長江流域的另加水份吸收0.5%),均按原發重量結算”的規定執行。
(六)生資類:
1.化肥類,按照供銷合作總社(82)供供字10/113號《關于頒發〈國家統配化肥調運交接辦法〉的通知》第十六條“總社經營處從工廠、港口、倉庫運到第一到站港的途耗定率為包裝貨物千分之五;國產散裝過磷酸鈣千分之十八。途耗均以一車、一船計算,不超過途耗定率的,均按原發重量結算;超過的,扣除規定途耗作為事故處理”的要求執行。
2.農藥類,按照商業部(84)商農字第6號《關于印發〈化學農藥調運交接辦法〉的通知》第十九條中“農藥以公斤和升計量。調出單位代運的農藥,運抵到站(港)止,其途耗定率為:液劑千分之一,固劑(包括粉劑、粒劑)千分之二,均按一車、一船計算”的要求執行。
(七)茶葉類:按照附表六《茶葉類運輸定額損耗表》執行。
六、紡織品類(包括針棉織品、服裝、鞋帽),系成件、箱包裝,在運輸中不發生損耗,因此,無運輸定額損耗。蔬菜、畜產、土產、雜品類商品,由于其本身的特性,目前未能形成全國統一的定額損耗。具體定額損耗,由各類商品主產省的商業、供銷行政部門規定地方標準,并報商業部商業儲運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