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字[1979]第132號
頒布時間:1979-11-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市、自治區糧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有的地方反映,在執行我部、局今年九月十五日聯合發出的“關于糾正違反糧票使用規定的通知”時,對于其中第三條“……按照政策規定在集市上進行糧食調劑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多收多付糧票、少收少付錢等形式進行非法交換活動……”的精神不夠理解或有誤解,現特作如下解釋和更正:
該項規定原指在集市上進行糧食調劑,只能收、付錢,不能收、付糧票,不準以收、付糧票頂抵應收、付的錢等形式變相買賣糧票,把糧票當貨幣使用。文中“多收多付糧票”,原意是同“少收少付錢”相互作用而言的。為了進一步明確上述第三條規定的文字含義,現更正為:“……按照政策規定在集市上進行糧食調劑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采取國家計劃供應糧食的辦法,既收、付糧票,又收、付糧款,不準以糧票頂抵一部分或全部糧款等形式進行非法的變相的買賣糧票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