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辦字1985年第24號
頒布時間:1985-12-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商業部
近年來,隨著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發展,經濟合同在各種經濟往來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對經濟合同要求提供擔保的也越來越多。由于我們對經濟合同的管理跟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往往給少數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據了解,有些商業部門和企業單位,由于冒然為其他部門所屬單位或個人提供對經濟合同的擔保,結果,有的上當受騙,有的因被擔保人不承擔債務,給企業和國家帶來不應有的經濟損失。
上述情況應引起各級商業部門的高度重視。為防止再次發生類似事件,今后,商業部門及所屬單位、企業均不得以單位或企業的名義為其他部門所屬的單位或個人參與的經濟合同提供擔保,不得對經濟合同發生的債務承擔連帶的經濟責任。已經做了類似擔保的,要及時糾正;再犯的,請你們從嚴追究有關領導及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