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科字1980年第5號
頒布時間:1981-02-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商業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消除污染、保護環境是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造福子孫后代的大事。為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以下簡稱《環保法》)的規定,特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商業部門各級行政、企業、事業單位,必須認真執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眾,大家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民”環境保護的方針,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實行防治結合,因地制宜,領導負責,分級管理。
第三條 商業企業、事業單位產生的有毒有害的廢水、廢氣、廢渣、煙塵、粉塵,機具產生的噪聲、震動,在選址、設計、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應嚴加防治,以實現文明生產,保護人民身體健康。
第四條 商業各級行政、企業、事業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地區頒發的有關環保法令和規定;廣泛地開展環境保護科學知識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干部和職工對改善環境防治污染的認識,做到群策、群防、群治,逐步改善環境面貌。
第二章 保護環境、防治污染
第五條 凡是新建、改建和擴建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會同企業所在地區的建委、衛生、勞動和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合理選址;必須把環保設施和各種有害因素的治理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嚴格按照國家《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規定執行。
第六條 商業各級主管計劃、物資、財務等部門,在安排和審定年度基建工程、重大技術措施、挖潛改造、擴建新建以及投資較大的工程時,必須按照《中共中央批轉“環境保護工作匯報要點”的通知》、《關于治理工業“三廢”開展綜合利用的幾項規定》、《國務院批轉關于加強現有工業交通企業挖潛、革新、改造工作的暫行辦法》等規定,將資金、物資、設備納入計劃,予以保證。
第七條 在城鎮生活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溫泉療養區和自然保護區,已建有污染環境的企業,要限期治理、調整或搬遷。新建企業按《環境保護法》第十七條執行。
第八條 不準使用滲坑、滲井、稀釋排放有毒、有害的廢水、廢液、廢氣、廢渣等物質。
第九條 老企業治理“三廢”污染,應同工藝改革、技術改造、綜合利用、節約資源和能源結合起來,“三廢”排放均需符合國家或地區標準。目前達不到排放標準的,應采取防治措施,積極治理。凡安裝新的生產、生活鍋爐,必須有消煙除塵裝置。
第十條 凡企業排放有害氣體、粉塵的車間,應定期進行測試。積極推廣機械化、自動化、密閉化等新工藝,或采用濕式作業、安裝通風吸塵、排氣凈化裝置,保護職工身體健康,改善環境衛生條件。
第十一條 用水量大的商辦工業企業,應積極采取使用循環水,減少污水排放量,降低單位產品耗水量,節約用水和能源。
第十二條 各企業、事業單位,凡噪音、震動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設備和裝置,必須采取消音、隔音和防震設施。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管理條例》和商業部、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食品衛生管理的規定。嚴防食品在生產、加工、包裝、運輸、儲存和銷售過程中的污染,加強食品檢驗,凡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食品嚴禁出售和出口。
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和發展生產是統一的整體,消除污染,保護環境,應作為企業全面完成國家計劃的一項考核指標。各級商業部門必須把防止污染,納入企業、車間、班組考核成績和組織評比競賽、評獎的內容之一。對于只完成生產指標而污染環境,又不積極治理的企業,不得評為先進單位,所生產的產品不能參加國家優質產品評比。
第十五條 凡是有“三廢”污染的老企業,各地商業主管部門應作出治理規劃,分期分批實施。經費按照中共中央(78)79號文件精神,大項目由基本建設投資安排,其余本著“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在更新改造資金中解決。
第十六條 嚴格按照基建程序辦事。凡“三廢”治理設施未完工程,或簡化工藝達不到國家排放標準的企業不得投產。各級商業環保管理部門要認真監督,履行職責。
第十七條 各企業部門要切實管好環境保護設施,加強維護和保養,提高設備完好率和利用率。一切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設備同時運行,當設施發生故障時,主體設備要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污染。
第十八條 對于污染環境,破壞資源和綜合利用的單位和個人,所有職工和群眾有權檢舉、揭發。各級領導有責任保護檢舉人,不得打擊報復,如有打擊報復要嚴肅處理直至法律制裁。
第十九條 環境監測工作是開展環境保護,進行科學管理的依據。各級商業部門和企業的科研所、化驗及檢驗機構應會同環保部門分別擔負本地區、本部門的環境保護監測檢驗和科研任務,定期測定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數據,測試結果要隨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并建立技術檔案。
第二十條 商業企業應按照本企業特點,結合全面質量管理積極搞好環境保護工作,爭取達到清潔企業的水平。做到:(1)經濟合理地利用資源、能源、各種原材料消耗、用水指標達到同行業先進水平;(2)廢水、廢氣、煙塵的排放和噪音達到國家和地區規定的標準,廢渣、廢泥得到妥善處理;(3)重視文明生產,廠(店)容整潔,環境衛生,可以綠化的地段要進行綠化;(4)企業環保工作有專人管理,有科學管理辦法;(5)清潔企業應達到同行業環境衛生的先進水平。上級主管部門應積極開展清潔企業評比活動。
第四章 機構設置和職責范圍
第二十一條 商業行政部門和企業單位,根據本地區和本部門環保任務的需要,設立機構或配備環保干部,要有負責同志分管這項工作,從組織上保證環保工作的開展。
環保專業人員應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水平。環保人員要相對穩定。
第二十二條 各級環保機構,受本單位行政領導,業務上受上級環保部門的指導。
第二十三條 各級環保機構的職責:
(一)檢查、監督本部門、本單位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條令的規定。
?。ǘ┙M織研究和制訂有關環保工作的經濟技術措施,積極提出合理建議,推廣環保科技成果。
?。ㄈ┨岢霰静块T、本單位環境保護長遠規劃目標,擬定分期分批防治計劃和限期治理項目。
(四)調查研究本部門、本單位環境監測和環境質量狀況以及發展趨勢。
?。ㄎ澹﹨⑴c對先進企業的評選工作,對環境狀況提出評價意見。
?。┱J真研究處理環境保護方面發生的問題和糾紛。
(七)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制度建設,把保護環境的宣傳教育工作經常化。每年應檢查、總結一次環保工作執行情況并逐級上報。
第五章 獎勵和懲罰
第二十四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企業、事業單位、車間、班組和個人、給予精神獎勵或物質獎勵。被評為清潔企業的(或車間、班組),由主管部門發給獎狀以資鼓勵。
第二十五條 根據中共中央(1978)79號文件規定,凡利用“三廢”作主要原料的產品,可向財稅部門申請減稅、免稅。產品的利潤不上繳,留給企業繼續用于治理“三廢”,改善環境和勞動條件。
第二十六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評為先進企業:
?。ㄒ唬┠陜劝l生嚴重污染事件,引起人、畜中毒或死亡,造成萬元以上經濟損失者。
?。ǘ┪廴厩闆r嚴重,經上級機關提出限期治理后,仍未積極治理者。
?。ㄈ┯小叭龔U”治理設施,由于維護管理不善而不能投入使用者。
第二十七條 對任意排放“三廢”,人民政府或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治理的企業,必須積極治理。到期不解決,又非客觀原因,已經評為先進企業,應撤銷先進企業稱號。
第二十八條 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引起人身傷亡或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肇事者、責任者、領導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分別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責任:
?。ㄒ唬┰谛陆?、擴建、改建的項目中,不執行“三同時”規定,造成“三廢”污染環境者。
(二)將治理“三廢”資金挪作他用者。
?。ㄈ┎粓猿衷瓌t,不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查驗收,而造成嚴重污染者。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商辦工業、企業、事業單位。各級商業環保部門負責監督執行。
第三十一條 各省、市、自治區商業行政部門和企業,可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和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分別制訂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有關規定如與國家法令、條例相抵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經全國商業環境保護、食品衛生工作會議討論通過,由商業部發布試行,并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