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基字1986年第16號
頒布時間:1986-10-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商業部
現將《商業部直屬直供項目基本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部直屬直供項目投資包干責任制暫行辦法》、《商業部直屬直供項目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暫行辦法》、《商業部直屬直供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暫行辦法》、《商業部直屬直供項目物資管理暫行辦法》隨文下達,請布置執行。
本通知下達的《商業部直屬直供項目基本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部直屬直供項目投資包干責任制暫行辦法》和《商業部直屬直供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暫行辦法》施行后,商業部一九八五年三月六日(85)商基字第50號文通知下達的三個《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商業部直屬直供項目基本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和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于改進計劃體制的若干暫行規定》精神,結合商業基本建設的具體情況,特制訂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商業基本建設要把提高投資效益作為基本建設工作的指導方針。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確定的“七五”計劃期間建設重點應以技術改造和改建、擴建現有企業為主的方針。建設項目要實行投資包干責任制和工程招標承包制。努力開創工期短、質量優、投資省、效益好的新局面。
第三條 商業基本建設必須適應商業體制改革的要求,為促進商品生產,搞活商品流通,提高經濟效益,方便人民生活和適應消費需要服務。大力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努力增加各類商業設施,盡快提高商業現代化水平。
第四條 堅持按基本建設程序辦事,加強建設前期準備工作。根據發展國民經濟的長遠規劃和布局的要求,編制設計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經批準后,進行勘察設計;初步設計,經過批準,列入國家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后,做好建設準備,具備開工條件才能開工;工程按照設計內容建成,進行驗收,交付生產使用。
第二章 基本建設項目
第五條 基本建設項目(簡稱建設項目),一般是指按照一個總體設計進行施工,經濟上實行統一核算,行政上有獨立組織形式的基本建設單位。
第六條 根據“統一計劃,分級管理”的原則,按照建設項目隸屬關系和計劃安排權限,部管建設項目范圍:
(一)部直屬單位的建設項目,如商業院校、設計院、儲備庫等。
(二)部直供建設項目,是指地方所屬的企業,列入部基建計劃管理的,比如:
1.為全國或多數省服務的各類商業設施;
2.國家指定的專項建設;
3.國家或部確定重點扶植的食品(包括肉禽蛋、釀造、糖酒、糕點、飲料、豆制品等)加工、商辦工業和服務企業的建設項目;
4.支持老、少、邊、窮地區和邊遠地區的重點建設項目。
第七條 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劃分,根據國家規定,滿一萬噸以上的冷藏庫,三千名學生以上的新建高等院校和總投資滿三千萬元以上的其他項目均為國家大中型建設項目。不夠以上標準的為小型建設項目。
第三章 設計任務書
第八條 設計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確定基本建設項目,編制設計文件的主要依據,應按規定的深度做到一定的準確性。需要國家審批的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在編制設計任務書之前還應由主管單位編報建設項目建議書。
第九條 建設項目建議書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的必要性和依據。
(二)擬建規模和建設地點的初步設想。
(三)資源情況、建設條件、協作關系的初步分析。
(四)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設想,償還貸款能力的大體測算。
(五)工程進度安排。
(六)經濟效果和社會效益的初步估計。
第十條 設計任務書的主要內容和深度:
(一)建設項目的、經營任務和建設規模:
1.建設項目提出的背景(擴、改建項目要說明企業現有情況)、投資的必要性。
2.前三年經營任務實績,后五年發展計劃,資源、貨源、原料情況,商品合理流向及購、銷、調、存情況。
3.經營地區內現有生產設備和能力,以及與該建設項目所承擔任務的關系。
4.產品方案、品種、質量、數量以及副產品的綜合利用情況。
5.建設規模指標的確定和技術經濟比較分析。
(二)建庫(廠)條件和庫(廠)址方案:
1.地理位置、氣象、水文、地質、地形條件和社會經濟現狀。
2.交通、運輸及水、電、氣的現狀和發展趨勢。
3.庫(廠)址方案的比較與選擇意見。
(三)建設項目的主要協作條件和證明文件:
1.城建、規劃、消防等部門同意在選定地址建庫(廠)及同意征用土地的證明文件。
2.環保和衛生防疫部門同意在選定地址建庫(廠)及同意污水排放標準的證明文件。
3.交通部門同意與選定地址連接的公路走向的證明文件。
4.需要修建鐵路專用線的,應取得鐵路管理局同意接軌和接軌方案的證明文件(如果在臨近企業專用線上接軌,還應取得該企業及其他主管部門同意的證明文件)。
5.需要修建碼頭的,應取得航運、航政或港務部門同意的證明文件。
6.需要自來水或地下水的,應取到水廠或主管部門同意的證明文件。
7.電業部門同意供電和供電方案的證明文件。
8.其他協作條件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四)建設內容和設計方案:
1.建設項目的構成范圍(指包括的主要單項工程)的確定。
2.技術和設備材料。所采用的技術和工藝的方案比較和論述,技術來源,主要生產車間或庫房的組成和方案比較。主要設備選用型號、規格、數量,設備來源,鋼材、木材、水泥需要量估算。
3.擴、改建項目要說明對原有固定資產的利用情況。
4.公用、輔助設施和庫(廠)內外交通運輸方式的比較和初步選擇。
5.庫(廠)總體布置方案的初步選擇和土石方工程量的估算。
(五)環境保護預測建設項目建成后對環境的影響,提出環境保護和三廢治理的初步方案。
(六)企業組織、勞動定員和人員培訓:
1.建設項目的生產(管理)、組織系統。
2.勞動定員(工人、干部)和人員培訓計劃。
(七)工程建設實施進度建議:
1.勘察設計周期和進度。
2.工程施工周期和進度,各單項工程實施的可行方案。
3.全部工程建設年限。
(八)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
1.工程投資估算。要考慮實行工程招標承包制,國家物資供應的可供量和利用市場調節等因素。
2.生產流動資金或經營費用的估算。
3.建設資金來源、籌措方式及貸款償付方式。
(九)社會及經濟效果評價經濟效益,投資償還能力,投資回收年限的計算。新開工項目由于產品價格不合理,投產后盈利太低或無利,歸還貸款有困難的可以根據詳細核算資料,提出部分豁免或全部豁免貸款本金和利息的建議。
(十)附圖及附表:
1.庫(廠)址的位置圖。比例:1:50,000或1:100,000 2.具體庫(廠)址的地形圖和總平面布置圖。比例:1:500或1:1,000. 3.鐵路專用線接軌方案圖。比例:1:1,000或1:5,000.第十一條 非生產性建設項目的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可參照第九條、第十條有關規定,結合要求建設的具體內容編報。
第十二條 利用外資、引進技術項目,按國際通常做法采用可行性研究報告形式,其內容和要求與設計任務書基本相同,但要說明合同期限、費用支付方式、費率和外匯來源。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對報告的評價(或予審意見),應一并上報。
第十三條 報批程序:
(一)部直屬直供大中型建設項目,除本條第三款規定之外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廳、局征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和建行意見后報商業部,由部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
(二)部直屬直供小型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編制,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廳、局會同計委、建設銀行提出審查意見,上報商業部審批。
(三)部直屬商業院校等的建設項目,可直接報部。屬大中型建設項目、由部審查后報國家計委審批,小型建設項目由部審批。
第四章 設計文件
第十四條 設計文件是安排建設項目和組織工程施工的主要依據,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任務書認真進行編制。
第十五條 設計工作一般可按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進行,小型建設項目有的也可指定只作施工圖設計。
初步設計文件要齊全,內容要完整,并須達到應有的深度。設計圖紙和文字說明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計依據、設計分工。
(二)設計指導思想。
(三)建設規模、產品方案、生產能力。
(四)建設項目的遠近期業務發展規劃方案。
(五)原料、燃料、動力的用量和來源。
(六)庫址(廠址)概況。包括地理位置、地質、水文、區域環境及城市建設發展概況。
(七)占地面積,土地利用情況,搬遷房屋數量等。
(八)交通運輸條件,鐵路、公路、水運碼頭的設計方案。
(九)工藝流程,主要設備選型及配置。
(十)主要建筑物和構筑物,包括建筑物各層平、立、剖面圖,基礎處理及結構方案。
(十一)供電、供熱、通風、給排水、通訊、消防等輔助設施。
(十二)行政管理處及生活福利建筑。
(十三)綜合利用和“三廢”處理方案。
(十四)抗震和人防措施。
(十五)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采用情況及技術經濟效果。
(十六)外部協作條件。
(十七)生產組織和職工人員編制。
(十八)建設順序和期限。
(十九)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包括建筑物單位造價及鋼材、水泥、木材、瀝青等主要材料耗用指標。
(二十)主要材料、設備清單。
(二十一)單項工程項目名稱、數量表,工程總概算和分項概算。擴建項目,應說明企業原有設備、房屋的現狀和生產概況,以及挖潛利用的意見。
(二十二)貸款建設項目,要根據投產后的技術經濟指標,提出還款期限。
施工圖設計是在批準的初步設計基礎上制定的,是進行建筑安裝所需要的圖紙,是現場施工的依據。同時應編制施工圖預算,為招、投標作好準備。
第十六條 非生產性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參照第十五條有關規定,從簡編制建設的具體內容。
第十七條 報批程序:
(一)部直屬直供大中型建設項目(不包括商業院校)的初步設計,由省、市、自治區商業廳、局征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建委意見后報商業部審批;施工圖設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廳、局組織有關單位會審。
商業院校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由建設單位報部審批、施工圖設計由院校組織有關單位會審。
(二)小型建設項目:
部直屬商業院校、設計院等的初步設計,由建設單位提出審查意見報部審批;部直屬物資儲備庫等項目的初步設計,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廳、局提出意見報部審批。施工圖設計分別由建設單位或商業廳、局組織有關單位會審。
部直供小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和施工圖,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廳、局審批。并將審批的初步設計報部備核。
第十八條 審批初步設計的總概算,不得超過設計任務書核定投資數的10%,超過10%的應重新報批設計任務書。達到大中型建設項目標準,應按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報批程序辦理。
沒有批準的初步設計,不能進行施工圖設計。沒有施工圖,不能施工。要求做到預算不超過概算或修正概算。
批準的設計文件,未經原審批單位同意,不得任意擴大規模,提高標準。
第五章 設計管理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要向企業化、社會化方向發展,全面推行技術經濟承包責任制。勘察設計單位承擔任務一律要簽訂承包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勘察設計費,實行企業化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單位內部可按項目或專業實行承包。要打破部門、地區界限,開展設計投標競爭。
第二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要優先保證完成重點項目的勘察設計任務。要努力提高設計質量,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精心設計,并對設計質量負責到底。
第二十一條 勘察設計單位要積極開發和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對所承擔的包干項目設計質量優,交付設計資料、圖紙快,配合現場施工好,對縮短工期、降低造價有顯著成績的,可由總承包單位從建設項目的包干節余中給予一定的獎勵。對延誤設計進度和造成設計質量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應扣罰設計費、獎金或給予其他處分。
第六章 計劃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全民所有制單位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要按計劃進行控制。列入基本建設計劃的投資分:國家預算內撥款;國家預算內撥款改貸款;國家信貸計劃的銀行貸款;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自籌投資等。
第二十三條 計劃的編報,實行由下而上,上下結合的辦法進行。年度投資計劃,經國家(計委)核定后,部直屬、直供項目由商業部下達。
第二十四條 根據程序的要求,列入年度計劃的建設項目分為:
(一)前期工作項目——根據中長期規劃,編報計劃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預備項目——具有經過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正在編報初步設計文件,或初步設計已經批準,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初步設計批準后可以進行征地和三通一平等開工前的準備。
(三)新開工項目——具有經過批準的施工圖設計和預算,投資、材料、施工力量落實的項目。
年內具備開工條件的預備項目,經批準,可以轉為新開工項目。
(四)續建項目——已開工跨到本年度繼續建設的項目。
第二十五條 部直屬直供建設項目投資計劃指標的分類:
(一)直屬建設項目,由國家預算指標安排。
(二)直供建設項目,由撥改貸指標、銀行貸款和自籌投資指標組成。
集資建設項目,由部與地方集資安排。建設規模統一列入部直供項目計劃,在地方計劃中加以說明。總投資額以批準的設計概算為準。投資比例,經協商確定,采取包干辦法,一次包死,并分別列入部與地方基本建設計劃。
(三)國家指定專項建設項目,按國家批示辦。
(四)補助投資建設項目,對個別項目,給予少量補助投資(貸款指標)。建設規模列入地方計劃,在部計劃中加以說明。補助額采用一次包死的辦法,分別列入各自的基本建設計劃。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的“撥改貸”基本建設計劃,應列出建設項目的總費用,包括投資概算和計劃規定建設期內的利息數兩部分,并分別列出。考核基本建設項目的投資效益,應以建設項目建設期的總費用為依據。年度投資計劃的變更調整要經原計劃下達部門會同建設銀行審查批準。
第二十七條 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組織力量,切實開展調查研究,認真做好商業基本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建設前期準備工作。今后的年度計劃建設項目要按照批準的中長期規劃進行安排。
中長期規劃的編報程序與年度計劃相同,列入長期計劃或建設前期準備工作計劃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必須有國家計委批準的建設項目建議書;列入五年計劃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必須有國家計委批準的設計任務書,部直屬直供小型建設項目,必須提前一年報批設計任務書。
第七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國家規定,除各級各類學校、醫院、科研單位、行政機關和物資儲備項目的投資,由國家預算內撥款安排外,其他基本建設項目投資,不論建成后有無償還能力,全部由國家預算內撥款改貸款和自籌投資或其他銀行貸款安排。
第二十九條 申請投資貸款的建設項目,必須納入國家計劃,同時具有經過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初步設計和概(預)算。借款單位應將批準的年度基本建設計劃、設計概算及投資包干合同(協議)等提送貸款銀行,據以審定貸款。
第三十條 基本建設貸款實行固定利率,商業行業為年利率3%。項目建成投產前的利息,不計入建設項目設計概算,不計入投資規模。建設單位實際支付的貸款利息,不作為完成投資額(工作量)統計。項目竣工時,應將建設期的貸款利息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建成投產后的利息支出,在規定還款期內,由貸款項目增加的利潤中支付。借款期限,包括建設與還款期,一般不得超過十五年。
第三十一條 借款單位償還貸款的資金,要盡量先用企業的自有資金,再按國家規定用交納所得稅以前的利潤歸還。
第三十二條 由于產品價格不合理,投產后盈利太低,償還全部貸款確有困難的建設項目,可由建設單位提出具體要求,經當地建設銀行簽注意見報部,由部向國家計委申請全部豁免和部分豁免本息。
第三十三條 用于基本建設的自籌資金,必須按規定專戶存入建設銀行,并需存足半年后才能使用。存入基本建設自籌資金時,要包括對應繳納的建筑稅金額。
第三十四條 基本建設財會人員要正確、及時、完整地做好基建會計核算工作,遵守執行借款合同,加強資金管理,合理安排使用,促進工程降低造價,縮短工期,節約資金,提高投資效益,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第八章 工程管理
第三十五條 新建項目的設計任務書經批準后,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廳、局應根據實際情況,指定一個企業或單位負責建設前期的準備工作,待列入年度計劃后,再正式成立精干的籌建班子。一般改、擴建項目建設準備工作,可由原企、事業單位兼辦,不再單獨設置籌建機構。
第三十六條 籌建機構的職權范圍:
1.積極做好建設前期準備工作,密切與有關協作單位的聯系,擇優選定勘察設計單位、建筑安裝企業。辦理征地、動員搬遷、根據工程招標承包制,辦理招標事宜。
2.與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簽訂投資包干協議。貸款的要與建設銀行簽訂借款合同。
3.組織設計會審和技術交底。
4.對建設工程逐項進行計劃、設計、材料設備、施工力量的互相銜接和落實工作。
5.監督檢查工程質量,掌握工程進度,編報投資、財務、物資等各項計劃和統計報表,總結交流工程建設管理經驗。
6.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
7.收集、整理、積累技術經濟資料,組織工程驗收。
8.招收和培訓生產人員。
9.建設項目總承包單位在包干投資總額范圍內,有權根據工程進度對單項工程的資金使用進行統籌安排,不受年度的限制。
第三十七條 部管建設項目都要按照《商業部直屬直供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包干責任制暫行辦法》實行投資包干。
第三十八條 大力推行工程招標承包制。招標工程的標底,由招標單位在批準的概算和修正概算以內確定。評標定標,由招標單位邀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基建綜合部門、建設銀行及公證單位參加審定。中標單位要與發包單位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獎懲條款。
第三十九條 竣工驗收。所有建設項目按批準的設計文件規定的內容建成后,及時組織驗收。(特別對隱蔽工程部分,在施工過程中要逐段逐項組織驗收,并作出驗收記錄)驗收前,建設單位要組織設計、施工等單位進行初驗,向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報告,系統整理技術資料、繪制竣工圖,分類立卷。在竣工驗收時,作為技術檔案移交使用單位。驗收后,三個月內上報工程竣工決算,經有關部門核準后迅速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的轉帳手續。
大中型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由國家計委主持驗收。
小型建設項目,直屬項目由商業部會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和商業廳、局組織驗收;部直供項目由商業部或部委托當地建委主持驗收。
第四十條 各級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要加強對工程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設計和施工驗收規范要求,確保質量,按期完成建設任務。
第九章 物資管理
第四十一條 在國家物資管理體制未改變前,部直屬直供建設項目,用國家預算內撥款和撥改貸投資指標安排的工程,需要的統配部管物資由部根據列入部管項目計劃的投資額,鋼材、木材、水泥按國家分配給商業部的萬元定額指標一次核定,分年安排。不足部分或規格品種不對路的,均自行設法調劑解決;以自籌投資指標安排的工程,所需的材料,自行解決。
部直屬直供建設項目需要的統配部管機電產品,由建設單位提出,部(基建司)匯總上報。地方二、三類物資和下放機電產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廳、局匯總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物資部門統一申請分配。
第四十二條 實行招標承包的工程,有條件包工包料的,所需材料、設備均由施工單位承擔;包工不包料的,除部按照國家分配的“三材”萬元定額指標核定供應外,不足部分由建設單位自行設法調劑或與施工單位協商由市場調節解決。
第四十三條 建立健全物資管理的各項制度,加強工地現場的物資管理,嚴格執行入庫驗收、出庫發放等手續制度,做到帳物相符。注意節約,合理使用。
第十章 統計工作
第四十四條 基本建設統計,是各級領導了解情況,研究政策,指導工作,檢查計劃的依據。統計工作,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要求執行。要切實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客觀性和科學性,不允許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允許偽造、篡改。
第四十五條 商業基建工程統計報表有月報(主要檢查每月的工程進度)、工程簡報(以書面形式報告工程進展、形象進度和存在問題)、年報(全面反映本年度的基建全貌)。基本建設物資統計報表有季報(基建用主要物資收支與庫存統計表)、半年報(機電設備庫存與使用情況統計報表),必須按國家規定要求認真填報。
第四十六條 保證數字質量是統計工作的根本要求,提供準確的統計數字是各級統計人員的基本義務和職責。要立足基層、層層把關、樹立質量第一的思想。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商業部直屬直供商業建設項目。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達之日起試行。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商業部直屬直供項目投資包干責任制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精神,為了加強商業基本建設管理工作中的經濟責任制,縮短建設工期,保證工程質量,降低工程造價,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項目投資包干責任制,是對列入國家計劃的建設項目實行建設規模、投資總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和材料消耗包干的責、權、利相結合的經營管理制度,所有建設項目都要實行投資包干。
第三條 實行投資包干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事,要有經過批準的設計文件,并列入商業部基本建設計劃。
第四條 包干指標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計算確定。
第五條 本辦法中凡涉及到有關設計管理、計劃管理、財務管理、物資管理等,均按國家和商業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包干形式和內容
第六條 直屬項目由建設單位對部包干;部直供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廳、局對部包干,建設單位對商業廳、局包干。通過協商,簽訂建設項目投資包干協議或合同。
第七條 建設項目的委托方和受托方應按以下內容實行保、包:
甲、委托方(或稱保方)的責任:
1.保建設資金。按確定的總投資(或投資比例)和建設進度,安排分年度用款計劃指標,及時向建設銀行辦理用款手續。地方和企業自籌部分,應先存后用。
2.保主要材料(鋼材、木材、水泥、瀝青)及統配部管機電設備。根據設計文件提出的材料設備清單(或保包雙方商定的材料設備清單),確定部可供量。部負責安排的材料設備,要按時組織供應或劃撥指標,3.保生產定員配備。根據設計定員,按企業隸屬關系,由上級主管單位及時申請核撥生產人員勞動指標。
4.建設單位委托承包公司或施工單位包干,還應保施工用水、用電、道路和試生產所需的商品、原料等。
乙、受托方(或稱包方)的責任:
1.包投資。以批準的設計任務書總投資額為準。實行投資包干,一次包死,超支不補,結余歸己。
2.包部管不足的主要材料和地方材料的用量。包建設單位議購的材料設備,其差價應在審核初步設計時計入總投資內。
3.包工期。以國家計劃或國家規定的工期定額為準。國家尚未規定的,以雙方協商的工期為準。
4.包質量。以國家規定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以及設計要求的工程質量為準。
5.包建設規模或綜合生產能力。按批準的建設規模和能力,把主體工程、配套工程、“三廢”治理工程同步建成,形成綜合生產能力。非生產性項目要包建合格,交付使用。高等院校等新建群體工程可按開工時間,使用先后,分批包干或單項包干。
丙、委托方,受托方共同商定的其他責任條款,丁、違約責任等。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通過招標投標擇優選擇承包單位;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工程項目也要采取其它形式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并按照包干的要求向勘察設計單位及其它有關單位簽訂協議或合同,以保證包干任務的完成。
第九條 總投資中自籌資金所需材料由地方或建設單位自行解決。
第十條 包干指標確定后,一般不得變動。如遇有下列特殊情況,在不可預見費不足以抵補時,另行商定。
1.水文地質、工程地質情況有重大變化,引起建設方案變更的;
2.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重大損失的;
3.設計有重大修改的;
4.國家統一調整價格,引起概算重大變化的;
5.國家計劃有重大調整的。
第三章 權益和獎罰
第十一條 國家預算撥款改貸款和銀行貸款安排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負責還款的,包干結余的投資,百分之五十留給建設單位,百分之五十歸還貸款;建設單位不負責還款的,包干結余的投資,留成百分之五十,其余交給還款單位,用于歸還貸款。國家撥款改貸款的投資經國家批準豁免還款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包干結余投資上繳百分之二十,上交主管部門百分之三十,留成百分之五十。節余額不大的,經與開戶建行協商后報主管部門批準(直屬項目報商業部,直供項目報商業廳、局)后,可提高留成比例或全額留成。所有留成部分一般按“六、二、二”的比例分別作為生產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和職工分成收入。
建設單位用留成資金建造職工住宅和集體福利設施,不計入自籌投資控制指標,但應經原批初步設計的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提前投產期間的利潤,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為鼓勵提前投產,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承包合同中,可以規定提前或推遲工期的獎罰條款。獎金來源由提前投產收益或建設單位的包干節余中支付。
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承擔任務一律要簽訂承包合同,明確獎罰條款。對設計質量高、降低工程造價、縮短建設工期,提高經濟效益有顯著成績的,可以從建設項目的包干節余或提前投產收益中給予一定獎勵。
第十五條 “保”、“包”雙方,任何一方沒有履行協議或合同,造成建設項目工期拖長,質量低劣,其損失由責任方負責承擔;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應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不涉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廳、局按正常的行政、業務關系行使的權利和應盡的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商業部直屬直供商業建設項目。地方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下達以前生效的包干合同,仍按原訂條款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達之日起試行。
商業部直屬直供項目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家對工程設計改革的有關規定精神,結合商業基本建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目的是促使設計單位改進管理,提高設計水平,采用先進技術,縮短設計周期,降低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工程設計招標是現行設計管理工作的一項重大改革,商業部管各工程建設單位都要積極創造條件,推行工程設計招標工作,促進設計競爭,擇優選擇設計單位。
第三條 工程設計招標的范圍和深度,一般采取可行性研究方案和設計方案招標,通過方案競選,擇優選定設計單位。設計單位選定后,可連續承擔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任務。
第四條 商業部管建設項目工程設計招標工作,由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主持并成立招標領導小組,負責招投標的組織工作和定標工作。凡持有設計證書的國營、集體和個體設計單位都可以按照批準的有資格承擔的業務范圍參加投標。商業系統各設計單位更要積極參加適合自己專長的設計項目的投標。
第五條 工程設計的招標和投標不受部門、地區限制,招標單位不得預先內定中標單位,不得借故阻礙外部門、外地區的設計單位參加投標,招標單位和投標單位均不準以任何名義收授“回扣”。
第六條 工程設計招標和投標雙方都必須具有法人資格,招標和投標是法人之間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監督。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實行招標的建設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經過審批機關批準的設計任務書;
2.具有開展設計必需的可靠基礎資料;
3.成立了專門的招標小組并有指定的負責人。
第八條 商業部管建設項目一般規模不大,內容單一,可以一次性招標。中標單位經過招標單位同意后也可向其他設計單位委托分包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第九條 招標的方式可以采用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公開發出招標廣告,也可以采用邀請形式招標,即由招標單位向有承擔能力的設計單位直接發出招標通知書。邀請招標必須在三個以上單位進行,有條件的項目,可邀請不同地區、不同部門的設計單位參加。
第十條 招標程序:
1.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文件;
2.招標單位發出招標廣告或招標通知書;
3.投標單位購買或領取招標文件;
4.投標單位報送申請書;
5.招標單位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6.招標單位組織投標單位踏勘工程現場,解答招標文件中的問題;
7.投標單位編制投標書;
8.投標單位按規定時間密封報送投標書;
9.招標單位當眾開標,組織評標,確定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
10.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
第十一條 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1.投標須知;
2.經過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及有關文件的復制件;
3.建設項目說明書包括工程內容、設計范圍、圖紙內容、張數和圖幅、設計周期和設計深度等要求;
4.合同的主條件和要求;
5.設計資料供應內容、方式和時間、設計文件的審查方式;
6.組織現場踏勘和進行招標文件說明的時間和地點;
7.投標起止日期。
第十二條 招標單位不得擅自改變發出的招標文件,否則,應賠償由此給投標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三條 參加投標的單位,應按招標廣告或招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報送申請書,并附本單位狀況說明,包括:
1.單位名稱、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勘察設計證書號碼和開戶銀行帳號;
2.單位性質和隸屬關系;
3.單位簡況,包括成立時間,近期設計的主要工程情況,技術人員的數量,技術裝備及專業情況。
第十四條 投標單位報送投標書應按招標文件規定的具體內容提供,一般應包括:
1.方案設計綜合說明書;
2.方案設計內容及圖紙;
3.建設工期;
4.主要的施工技術要求和施工組織方案;
5.工程投資估算和經濟分析;
6.設計進度和收費。
第十五條 投標書要加蓋設計單位及其法人代表的印簽,密封后寄送招標單位。標函一經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
第四章 評標定標
第十六條 自發出招標文件到開標,最長不超過兩個月。開標、評標至確定中標單位,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確定中標單位后雙方應在一個月內簽訂設計合同。
第十七條 評標定標小型建設項目由招標單位負責,招標單位應邀請有關部門及專家共同進行。大中型建設項目應由主管部門主持,邀請有關部門及專家組成的評標小組或委員會進行。評標定標的任務是對所有投標方案作出評價,排出名次,推薦一、二個優秀方案,報招標領導小組審定。招標領導小組由投資單位擔任領導,吸收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參加,根據國家建設方針政策和評標小組或委員會推薦的意見確定中標單位。確定中標的依據是。
1.設計規模、工程總造價和建筑標準是否嚴格控制在設計任務書要求范圍之內;
2.設計方案的科學根據;
3.投入產出,經濟效益好壞;
4.設計進度快慢;
5.設計資歷和社會信譽。
確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標的中標依據,應是以批準的建設項目建議書所要求的范圍為準。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為了鼓勵設計單位參加投標,對非中標單位所花成本費用可根據不同情況,由招標單位給予適當的補助。
第十九條 為保護非中標單位的權益,招標單位使用非中標單位的技術成果時,需征得同意,可實行有償轉讓。
第二十條 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當事人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招標投標雙方簽訂合同后,必須嚴格履行合同條款,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商業部直屬直供商業建設項目。地方項目可參照本暫訂辦法試行。
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下達之日起試行。
商業部直屬直供項目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的若干暫行規定》,結合商業基本建設實際情況,為了加強工程管理,確保工程質量,縮短工程,降低造價,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承包制,是現行基本建設管理工作的一項重大改革,商業部管各工程建設單位要努力創造條件,大力推行。
第三條 商業部管建設項目工程施工招標工作由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主持,并由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邀請基建綜合部門經辦建設銀行和公證部門等有關單位參加,組成招標領導小組,由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擔任小組領導,具體負責招標投標工作的實施。
第四條 凡持有營業執照的建筑安裝企業、工程承包公司、綜合開發公司,不論國家還是集體的,當地的或外地的,均可參加商業部管建設項目工程施工投標。建設單位負責投標單位的資格審查。
第五條 在建筑材料供應方式未完成改革以前,凡是由建設單位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計劃分配數量不足部分,可采購議價材料補充,所增加的費用,應計入工程總概算。
第六條 凡列入商業基本建設計劃的建設項目,均應按本辦法進行招標,也可參照當地有關規定辦法進行。
第七條 建設項目工程施工招標和投標是法人之間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監督。
第二章 招標投標的基本條件
第八條 實行招標的建設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建設項目的工程初步設計和總概算、施工圖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預算,均經有關審批機關批準。
2.建設項目業已列入商業部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建設資金已落實。
3.建設用地已經征購。
4.協作配套條件均已分別落實,業已領取建筑許可證。
5.建設項目工程標底已確定。招標工程的標底在批準的概算或修正概算以內由招標單位確定。標底在開標以前必須嚴格保密。如有泄露,對責任者要嚴肅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6.編制好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如下:
①工程設計施工圖紙及設計資料、設計說明書;
②工程綜合說明書:包括工程地址、內容、發展范圍、技術要求、驗收標準、可供施工單位使用的場地、供水、供電、道路等;
③實物工程量清單;
④計劃開、竣工日期;
⑤工程特殊要求及對投標企業的相應要求;
⑥合同主要條款;
⑦材料設備供應方式和主要材料價格;
⑧組織到現場勘察和進行招標文件交底時間、地點;
⑨報送標書的起止時間;
⑩開標日期和地點;
⑾無故改變中標企業,應付承包方中標標價百分之二的違約金。
第九條 投標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建筑安裝企業營業執照》;
2.持有有關部門審查核定的技術等級證明書;
3.經核定的技術資格、施工設備條件要符合工程要求;
第三章 招 標
第十條 招標方法可采用公開招標,即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公開發出招標通告;也可采用邀請形式招標,即由招標單位向有承擔能力的若干企業發出招標通知書。
第十一條 工程施工招標可實行全部工程招標、單項工程招標、分部工程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通告或通知書應包括如下內容:
1.招標單位名稱,工程項目名稱、地點及聯系人;
2.工程主要內容;
3.采用的招標形式,即全部工程招標還是單項工程招標或分部工程招標;
4.工期和質量要求;
5.主要材料供應情況;
6.報名參加投標的起止日期。
第四章 投 標
第十三條 參加投標的施工企業按招標廣告或招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報送投標申請書,其主要內容如下:
1.企業名稱、地址、法人代表姓名、營業執照號碼和開戶銀行帳號;
2.企業所有制性質和隸屬關系;
3.企業狀況說明:包括企業成立時間,現有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數額,近期施工的主要工程情況、技術裝備情況、技術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的數量及技術等級;
4.銀行資信證明;
5.集體所有制企業狀況說明,應經企業主管部門核實、簽證蓋章。
第十四條 招標單位對參加投標的企業進行資格審查后,應分發(或由投標企業購買)招標文件,并組織投標企業、經辦建行、公證部門、設計部門等單位一起勘察工程現場和解答招標文件中的疑點和問題。
第十五條 招標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已發出的招標文件內容,否則要補償由此給投標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 投標企業根據招標文件制定標書,并按招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報送密封的標書。標書內容應包括綜合說明、標價、主要材料用量、施工工期(開竣工日期)、工程施工方案和主要的施工技術措施,臨時設施的建設規模、工程合同意向書及中標后借故拒絕簽訂承包合同,應補償發包方中標標價百分之二的經濟損失等。標函一經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否則要補償由此招標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五章 評 標 定 價
第十七條 自發出招標文件到開標,一般不得超過兩個月。開標至確定中標單位,一般不超過一個月。
第十八條 按招標文件規定的開標日期,由招標領導小組召集有關部門參加,當眾開標底,啟封標書,宣布各投標企業的標價和其它招標文件。
第十九條 評標定標是招標工作的最后落實階段,由招標領導小組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企業的依據是標價及材料用量合理,能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社會信譽好,投標內容不留活口,一次包死等。確定中標企業要根據這些依據綜合評標,最低標價不一定中標。
第二十條 所有投標企業的標價都高于標底時,如屬標底錯誤,應予以調整;如標底無誤,通過評標剔除不合理部分,確定合理標價和中標企業。
第二十一條 確定中標企業后,雙方應在一個月內簽訂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報基建綜合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備案,辦理報建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并送經辦建行監督撥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必須與中標內容相一致。
第二十二條 在施工過程中,如因增減工程量影響中標內容時,由甲、乙雙方協商決定。有爭議時,報基建綜合部門裁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規定,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互相溝通哄抬標價的,要報有關部門追究有關單位和當事人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不適用涉外工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達之日起試行。
商業部直屬直供項目物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現行物資管理體制,結合商業部基本建設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材料和設備是基本建設的物質基礎。做好物資供應工作是完成基本建設任務的重要條件。各建設單位必須加強物資用量核算和供應工作,以保證工程建設的需要。
第三條 建立健全物資管理制度,做好物資申請、訂貨、采購、加工、調運、驗收、保管、養護和發放回收工作。做到既省又好,物盡其用。
第四條 物資管理人員,要模范地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以及市場管理的規定,嚴格遵守財經紀律。
第二章 分 級 管 理
第五條 商業部基本建設司負責部直屬直供項目所需的國家統配材料、設備申請和分配,組織參加全國性的訂貨會議,審查、匯總上報物資統計報表。
第六條 省、直轄市、自治區商業廳、(局)負責審查部直供項目的材料、設備的需要量,申請、分配地方所管理的物資,調劑材料、設備的余缺。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根據部、廳(局)安排的材料、設備,按照合同(或調撥通知單)進行催辦,并負責采購市場供應的物資和組織非標準設備、零部件、配件的生產加工等。
第三章 編報物資申請計劃
第八條 按照國家現行物資管理體制,由國家物資局和各部、委掌握分配的材料和設備,稱為統配、部管物資。由地方掌握分配的材料和設備,稱為地方物資。
第九條 所需材料、設備申請計劃的編制,應以批準的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的材料、設備清單為依據,按照產品名稱、型號、規格、計量單位、數量進行綜合匯總,并附有必要的文字說明。按照物資管理體制,分別編報申請計劃。
第十條 統配、部管的材料(按照部核定的供應量)、設備,將申請計劃表上報商業部基本建設司一式三份。同時抄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廳、局。由商業廳、局統一管理的直供項目,建設單位報送所在地廳、局審查匯總后報送商業部基建司。上報時間:一年兩次,上半年的物資申請計劃,上一年的八月底以前報送。下半年的物資申請計劃應在當年三月底以前報送。
第十一條 地方管理的材料和設備,向地方有關部門申請供應。具體手續和報送時間按當地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部管直屬直供建設項目,經國家計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批準列入“配套承包供應”的項目,在接到商業部基建司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配套承包部門通知后,按照國家配套承包供應辦法執行。
第四章 訂貨、采購、加工和調動
第十三條 國家統配、部管的材料和設備,商業部基建司根據上報的物資申請計劃進行綜合平衡、統一安排、分期訂貨。訂貨合同簽訂后除直屬項目外,分發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廳、局再轉建設單位,以此與供方聯系辦理提貨手續。
第十四條 訂貨合同需要交給施工單位的,要辦理合同交接手續,做好記錄,以備查核。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自行采購的物資,要按照設計規定的物品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和質量要求有計劃地進行采購,避免積壓和浪費。
第十六條 委托外部加工的非標準設備,要按照設計圖紙規定的型號、規格、數量和質量等要求與加工單位簽訂加工協議,并明確價格和交貨日期。
第十七條 屬于帶料加工的,要根據設計圖紙核實原材料和工時,組織加工,對所需的原材料的撥、付和加工后的產品,均應按照設計圖紙的要求,進行嚴格驗收,并按材料、設備入庫手續辦理。為了保證加工產品質量,對數量較多的產品首先鑒定樣品,再按樣品進行批量加工。
第十八條 自行制造加工的產品,所需的原材料也要按照圖紙進行核算,加工后的產品,屬于小型設備、工具模具等,按照成本可直接攤入有關工程成本。剩余的材料要辦理退庫手續。
第十九條 物資的調運,要有專人負責,及時清點,驗收入庫。分批調運的,要按次做好詳細記錄,待全部提完后,再辦理入庫手續。對物資調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
第二十條 凡發運的材料和設備,如發生損壞、丟失、短缺等情況,應取得有關運輸部門的記錄,以便聯系處理。
第五章 物資驗收與保管
第二十一條 驗收是物資管理的一項重要而細致的工作,應設專人負責。驗收時,對物資的品名、型號、規格、質量是否符合合同(協議)要求,逐件清點檢驗,對物資進行一次全面鑒定。
第二十二條 整車(船)發運,到達的鋼材、木材、水泥以及機電設備等物資,到站(港)后,首先按照訂貨合同與貨物運輸單進行核對,經確認無誤后,再進行清點驗收。驗收時能做到當時檢斤、量尺、計數的物資要及時清點入庫,當時不易清點的大宗、笨重的物資可在搬運堆碼的同時,按有關計量規定或按理論換算的數字入庫,如直接移交施工單位的要及時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 鋼材驗收,在貨物到達后,除根據訂貨合同和鐵路運輸單(大票)進行核對物資名稱、數量外,待發貨單到后,還應查檢“質量合格證書”(并要妥善保管),按照品名、型號、規格、數量,進行驗收入庫。對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質量不明的鋼材,做好記錄,分別堆存,及時與供貨單位聯系處理。
第二十四條 水泥驗收,首先核對出廠“質量證明書”和出廠日期(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及水泥標號,如發現過期、受潮變質情況,要單獨存放,做好苫墊,及時向供貨單位聯系處理。
第二十五條 機電產品的驗收,首先核對與所簽訂的合同型號、規格、數量是否相符,再以裝箱單所列的數量為依據,進行清點,如有損壞或配件不全,做好記錄及時與供方聯系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有包裝的機電設備,開箱驗收時,應注意保護設備的包裝、防銹層和標記,不得任意拆卸;如必須拆卸時,要有有關單位技術人員參加檢驗,發現問題做好記錄,分清責任,及時處理。檢驗后要立即安裝好,恢復原包裝以免發生丟失,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對材料、設備的管理制度。財會部門,要建立品名、型號、規格、數量、單價、金額明細帳。保管部門,建立品名、規格、數量明細帳,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
第二十八條 材料、設備要按產品大類、規格分別保管;對貴重的精密儀器、儀表要指定專人進行保管。建立物資卡片,實行一貨一卡、隨時記載物資的收付、結存情況。
第二十九條 對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如汽油、酒精、氨水、雷管、炸藥、導火索、氧氣、電石等不得混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指定專人負責妥善保管。以免發生意外,造成損失。
第三十條 水泥、電焊條及儀器、儀表等設備要注意通風,防止受潮,并要經常檢查,保證質量完好。
第六章 建立健全物資出入庫制度
第三十一條 一切材料、設備入庫時,要填寫《材料入庫單》一式四聯(附表二),其中:存根、會計、統計、保管各一聯。
第三十二條 對自提自運的材料、設備,在物資到達工地后,保管員要進行清點,做好記錄,待收到貨單時經核對無誤后,辦理入庫手續。
第三十三條 對成套設備的入庫,按照裝箱單或其他有關資料,對主機、輔機、附件、專用工具等,逐件進行清點核對,無誤后辦理入庫手續。
第三十四條 對貨到貨單未到的材料、設備,保管人員要進行單獨登記,詳細記載到貨日期、物資名稱、件數、重量和供貨單位,待貨單到達后,經核對無誤才辦理入庫手續。
第三十五條 對貨單到貨未到的材料,設備,由財會部門接到銀行托收憑證后,首先與簽訂的合同(協議)進行核對。無誤,待貨到達后,辦理入庫手續。
第三十六條 對入庫的材料和設備,所帶的有關技術資料、安裝使用說明書、質量檢驗證明書、試驗報告等要進行登記,妥善保管,以備查核。
第三十七條 一些材料設備領用或調出時,均要填寫《領料單》或《出庫單》一式四聯(附表三),其中:存根、保管、財會、統計各一聯。不論調出或領用,均要有工程負責人審批簽字后,保管員才能出庫、發貨。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直接領用的材料、設備必須填寫《領料單》或《出庫單》,由施工單位加蓋公章和經手人簽字,經建設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方能領料出庫,《領料單》或《出庫單》應及時交給財會部門,以此辦理結算手續。
第三十九條 對經過批準調出或調劑的材料設備,首先要經過財會部門辦理轉帳手續。保管員見有財會、收訖圖章的《出庫單》或《發貨票》才能付貨。手續不具備,不得發貨。
第四十條 對危險品、爆破材料的領用,出庫手續必須嚴格,未經單位領導批準,不得出庫。特別是對炸藥、雷管、導火索必須做到分次發放,不能一人同時領取,嚴防丟失和發生意外事故。
第七章 清 查 盤 點
第四十一條 為了及時掌握材料、設備的變化情況,做到心中有數,要根據材料、設備的不同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對工程用不上或多余的材料、設備要及時處理,防止占壓資金。
第四十二條 清查盤點時,對盈虧或損壞的設備要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經單位領導批準,按照《商業部基本建設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 自營工程項目,用于施工的設備和周轉材料,由于磨損或不能使用需要處理時,由物資主管部門列出清單,說明原因,經單位領導審查批準后,可直接攤入工程成本。
第四十四條 對有押金的包裝物,要妥善保管,及時退回,收回押金。對廢舊材料、下腳料、各種包裝物、容器等要做好回收工作,能修的修,能改制的改制,修舊利廢,充分發揮作用,降低工程造價。
第四十五條 工程施工時,對所有物資按類別、分品名、型號、規格、數量、金額詳細列表進行全面清查,并及時處理。如需移交生產或調出的,按價如實收回,不得無償轉讓。
第八章 物資統計工作
第四十六條 為了更好地掌握物資情況,適應基建工作任務的需要,提高物資管理水平,建立材料、設備登記卡片(附表一),隨時記載部、省(市)和自行采購的物資。
第四十七條 為了做好統計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項原始記錄。按照國家規定的物資統計制度的要求,如實反映情況,及時準確地上報。具體報送時間是:
1.基建用主要物資收、支與庫存統計報表,每季報送一次,于季后三天內報出。
2.新機電設備庫存與使用情況統計報表每半年報送一次,于半年后五天內報出。
3.原材料、燃料消耗與庫存總值統計報表,每年報送一次,于年后十天內報出。
以上報出時間均以郵局戳記為準。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廳、局為部直屬直供項目代為保管、墊付、調劑的材料和設備,可一次性收取2.5%至3.5%的管理費。管理費不能層層收取,以免增加工程成本。
第四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廳、局為部管工程項目墊付、調劑的材料,其價格結算應以供貨單位供應的價格加運雜費進行結算,不得把議價材料撥給工程,再以平價材料歸還,更不得把平價進的材料以議價撥給工程,把價差轉移到工程單位,加大工程造價。
第五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商業部直屬直供商業建設項目。本辦法自公布日起試行。
附表一: 商業部直屬直供基本建設項目材料、設備登記卡片(略)
附表二: 入 庫 單(略)
附表三: 出 庫 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