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層字1981年第32號
頒布時間:1981-08-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商業部
現將本部基層商業局《關于對歸口領導的集體商業改進管理的報告》印發給你們。希結合當地情況參照辦理。
關于對歸口領導的集體商業改進管理的報告(摘要)(1981年8月5日)
一、改變與國營商業統負盈虧和聯店共負盈虧的核算體制,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凡由商業部門歸口管理的集體商業,都要按照集體商業的經營特點,辦成名副其實的集體企業。對于目前仍與國營歸口公司共負盈虧的集體商業,要改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行業、按地區實行聯店統一核算的,原則上按照自然門點劃小核算單位、獨立經營、自負盈虧;以集體名義招收到國營商業企業“混崗”的職工,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劃出,按集體企業獨立經營;近年來商業部門為安排待業青年興辦的集體商業,一律實行獨立經營、自負盈虧,脫離對國營商業企業的依附關系。網點、資金有困難的,可以有償地加以扶持;領導管理能力薄弱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派人指導工作和培訓干部。
二、盈余分配要堅持國家、集體、個人利益三兼顧的原則。
集體商業要積極改進經營管理,努力提高經濟效果,在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的基礎上,實行適合本企業特點的經營責任制,把經濟利益、經濟責任和經濟效果緊密結合起來,充分調動企業和職工的經營積極性。在集體商業職工的工資分配形式上,要堅持按勞分配,多勞多得。不同行業可以有所不同,有的可以實行固定工資(標準工資的70—80%)加浮動工資,有的可以實行計件工資或拆帳分成。實行上述工資形式后,實際收入高于同行業國營職工收入水平的部分,按照(80)財稅字第17號、勞總薪字第28號文件規定,在稅后盈余中列支。根據國務院(1981)75號文件關于二輕局所屬集體所有制企業恢復年終勞動分紅制度的規定,集體商業企業也可以實行年終勞動分紅制度。年終分紅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每人平均所得不超過當年一個月的平均標準工資。
集體商業企業要按稅法規定向國家履行納稅義務,不得偷稅漏稅,違者按稅法規定懲處。經營確有困難的企業,可申請減稅、免稅。
企業交納所得稅以后的利潤,要合理安排公積金、公益金和勞動分紅的比例,不得分光吃凈。
公積金、公益金歸企業所有。公積金主要用于擴大經營、建設網點、增加設備、彌補正常虧損和其他不能在費用中攤提的經費。公益金主要用于職工集體福利事業。集體企業之間需要聯合興辦的網點和集體福利事業,可以協商確定。
集體商業職工所需勞保用品,可參照同行業國營企業的標準執行。
職工的退休保養金,根據企業的經營情況,可以由企業負擔,也可以由一個行業或一個地區統籌支付。
三、實行民主管理制度,尊重集體商業的自主權。
集體商業企業一律實行民主管理。要以獨立核算企業為單位,建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制。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政治、經濟、業務民主的基本形式,是企業職工參加決策和管理、監督干部的權力機構,討論決定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規模小的集體商業企業,民主選舉經理、副經理;大型集體商業企業,除民主選舉經理、副經理外,再增選若干人,組成管理委員會。經理、副經理和管理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
集體商業的領導人員,不得脫離生產勞動。個別規模大的企業,脫產人員應壓縮到最低限度,但也不得完全脫離生產勞動。
集體商業的企業自主權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在國家法律、政策允許和批準的經營范圍內,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管理委員會,有權根據國家計劃和社會需要,靈活安排購銷業務活動,調配和使用企業的自有資金;出租、有償轉讓或購買、租賃固定資產;根據需要公開招工、擇優錄取;決定干部、職工的獎懲辦法;等等。
集體商業的財產所有權,受到國家保護,不得侵犯。企業的房屋、設備、資金和商品,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進行平調、侵占和私分。對侵犯集體所有制企業權益的行為,企業有權抵制和控告。
國營商業和其他部門,過去占用集體商業的房屋、設備、資金應該退回。能以實物退還的,以實物退還;不能退還實物的,也要折價,一次或分期退還。如發生分歧,由當地人民政府裁決。
借用集體企業職工,其工資福利費用和應攤的退休費,應由借用單位支付;接近退休年齡的應由借用單位負責到底。
集體商業企業不得無償占用國營企業的財產。已經占用了的,應從企業公積金扣還。
集體商業企業之間,應當貫徹等價交換的原則,不得互相無償調用資財。凡以聯合公積金作新辦集體商業資金的,應本著有借有還、誰借誰還的原則,分期償還。
四、遵守政策,積極經營,發揮社會主義集體商業的優越性。
集體商業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商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四個現代化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充分發揮它的點多面廣、經營靈活、方便群眾的特點,更好地為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服務。歸口管理的集體商業要模范地遵守國家的各項政策法令,嚴格執行國家的物價政策,做到名碼實價,買賣公平,切實保障和維護消費者利益。除經營困難行業經過批準可以兼營其他業務外,任何企業不得隨意跨行跨業,不得哄抬物價,不得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短斤缺尺、提級提價、不得從事投機倒把活動,牟取非法利潤。
集體商業凡從國營商業批發部門購進的商品,要嚴格執行國營商業的零售牌價。直接從工廠、社隊企業和貿易貨棧購進的商品,有規定價格的,按規定價格執行;無規定價格的,按物價管理部門規定的作價原則和管理權限定價。修理、服務業要按照統一規定的標準收費。飲食業從農貿市場議價購進的原材料,加工后隨行就市出售,做到質價相符、薄利多銷。
五、加強對歸口集體商業的領導,積極扶持集體商業。
為了使集體商業能夠健康地發展,縣、市和縣、市以上的各級商業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歸口集體商業的領導和管理。要建立管理集體商業的機構和設置專管人員,以便貫徹有關集體商業的方針政策,總結交流經驗,協調各方關系,掌握集體和個體商業的情況,參與研究社會集體商業的發展規劃。
集體商業可以通過協商或選舉,成立綜合性的或行業的協會或聯合會等集體商業組織,自己管理自己。統籌安排購銷計劃,檢查基層企業執行政策情況,搞好基層企業職工思想教育和業務技術培訓。管理人員從集體職工中推選,原則上不派國營職工到集體商業管理機構中工作。
國營專業公司對歸口的集體商業和社會集體商業的業務經營,都要采取積極扶持的態度,按照批準的經營范圍,在貨源供應上和同類型的國營零售商店一視同仁,納入分配計劃,并作為批發部門的一項考核內容。統購統銷和憑票憑證商品,市場需要又有經營條件的集體商業可以經營;緊缺商品合理分配;一般商品允許選購;滯銷商品可鼓勵集體商業積極推銷或代銷,有關供貨部門不要硬性搭配。為便于集體和個體商業進貨,大中城市的批發機構應積極組織貨源,增設批發點,或指定一定數量的零售商店兼營批發或代理批發業務,并適當降底批發起點。集體和個體商業一樣享受批發價。集體商業也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和政策允許的范圍,直接向當地工廠、社隊企業、貿易貨棧和農貿市場進貨。還可以到外地采購,組織聯購分銷。集體飲食業需要的糧油和其他輔料,有關部門應比照同類型國營飲食業供應。
對集體商業的職工,應同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職工一樣,政治上一視同仁。評選勞模同國營職工一樣對待,評定技術職稱可參照國營商業的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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