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1985年第177號
頒布時間:1985-09-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重慶、武漢、沈陽、大連、哈爾濱、廣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汽車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國務院辦公廳已于9月11日轉發各地、各部門執行。為了貫徹好上述規定,凡有汽車交易市場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即抓緊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一、配備必需的作風正派、熟悉業務的干部,集中學習有關政策規定,做好準備,以便及時參加汽車交易市場的管理工作。
二、主動與物資部門和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設立的汽車貿易中心和汽車工業貿易公司聯系,落實辦公地點,安排好辦公有關事宜。
三、刻制管理專用印章。印章擬定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汽車交易市場管理專用章”,形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定。
四、積極與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協商,根據《汽車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管理好汽車交易市場,是一項很重要的工作。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與有關單位密切協作,認真深入調查研究,了解市場情況,解決好存在的問題,及時總結經驗,把汽車交易市場管理工作切實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