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同字[1992]第48號
頒布時間:1992-03-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經濟合同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報告的通知》(豫政辦〔1992〕10號),強調要把貫徹執行《經濟合同法》當作經濟活動中的一項大事切實抓好。現將這個通知轉發給你們,供參考。
附件: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經濟合同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報告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經濟合同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報告的通知各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有關部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經濟合同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報告》,已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關于加強經濟合同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報告省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以下簡稱《經濟合同法》)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實行以來,我省各級領導和經濟主管部門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和調控經濟運行的自覺性有了較大提高,企業在經濟交往中依法簽約、嚴格履行合同契約意識普遍增強,合同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也相應得到加強,這對促進我省國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受產品經濟思想的影響,還有一些人對《經濟合同法》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有的領導不善于把調控經濟的意志轉化為契約關系,依然習慣于用行政手段干預正常的經濟運轉。在各經濟主管部門和企業、農民之間,企業和企業、壟斷企業和一般企業之間,還沒有完全做到把經濟合同關系作為經濟交往的基本原則。因此,在社會經濟生活中,“霸王合同”、“單邊義務合同”、“君子協議”,盲目簽約,隨意毀約等現象還比較普遍。這些現象的存在,造成了社會再生產過程的中斷,嚴重影響著經濟的正常運轉。為解決當前我省經濟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級政府,特別是主管經濟的負責人都要強化貫徹執行《經濟合同法》,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的意識。充分認識到,在經濟交往中,推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經濟合同制度,用經濟合同手段組織社會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是為企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提高微觀和宏觀經濟效益的需要;是把社會經濟活動納入新的經濟運行機制的需要。各地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把貫徹執行《經濟合同法》當作經濟活動中的一項大事切實抓好。
二、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經濟合同管理工作的領導,引導企業積極參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動。在對企業進行考核的時候,要把是否“重合同、守信用”作為企業升級達標的一項內容,以促使企業認真履行合同。對于連續三年被命名為“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單位,當地政府應當予以獎勵。
“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應經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由各級政府或授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命名。
三、各級計劃經濟委員會和業務主管部門,要關于把實施計劃轉化為契約關系,供需(供銷)雙方要依據計劃指標簽訂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明確的經濟合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各類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時,特別要注意加強對指令性計劃產品合同的監督檢查。計劃執行單位要自覺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四、各業務主管部門要抓好本系統經濟合同管理和合同基礎工作。大中型企業內部可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合同專管員,并明確工作職責;小型企業可配備合同兼管員。在企業中要實行《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制度,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訂經濟合同,必須持《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
五、訂立書面經濟合同,凡國家已制訂和發布統一經濟合同示范文本的,當事人必須使用統一的標準合同文本。違反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六、為防止訂立無效經濟合同或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經濟秩序,當事人簽訂指令性計劃合同、專營商品合同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需要進行鑒證的合同,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鑒證。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處理無效經濟合同案件時,為保護國家財產,避免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根據具體情況,有權采取終止合同履行、暫停支付、查封、扣押、變賣不易保存的貨物并保存價款,以及法律、法規準許的其它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的范圍僅限于本案有關的財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如需延長應當重新辦理手續。
八、無效經濟合同或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活動處理決定書生效后,當事人拒絕執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物資經當地物價部門核價后變價抵繳。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凍結或劃撥無效和違法經濟合同當事人在銀行的存款時,應事先向有關銀行說明案情和凍結、劃撥的理由;如銀行有異議,雙方再行研究,盡量取得一致意見后,妥善解決,或報上級審查決定。如果當事人欠有銀行貸款,銀行應先扣還貸款,然后才能辦理當事人存款的凍結、劃撥或罰沒手續。凍結后發現有誤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及時通知銀行解凍或更正。如因凍結發生糾紛或因此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處理。
九、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據《行政訴訟法》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裁決。
以上意見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