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層聯字1980年第41號
頒布時間:1980-09-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商業部
關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合作商店收取管理費問題,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曾以(80)工商總字第72號函抄各省、市、自治區工商局,除“在集市上設攤經營,仍應按規定收取市場管理費或服務費”以外,不再向合作商店收取管理費。近據河北省懷來縣、湖北省洪湖縣商業部門反映:工商行政部門對合作商店集市外流動售貨和設攤經營部分,按營業額征收百分之一、百分之二的市場管理費,加重了合作商店的負擔。
合作商店流動售貨,設攤經營,應該予以鼓勵,不應攤派費用,以利于合作商店恢復原有的經營特點,便利群眾購買,也可以解決合作商店網點嚴重不足的困難。因此,對合作商店走街串巷,流動售貨和在集市外設攤經營部分,不得收取市場管理費。合作商店在集中集市上設攤經營的,可按《工商行政通報》一九八○年第二期“問題解答”,酌情收取少量的服務費。縣、鎮沒有集中市場的沿街集市,合作商店設攤經營的,是否收取服務費,可參照對待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的辦法辦理。
以上意見,希即轉知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銷社、商業局按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