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1986協12號
頒布時間:1986-03-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民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工商管理局:
近幾年來,我國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較快,殘疾人勞動就業問題,得到了較好的解決。絕大部分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參加了工作,在自己崗位上為四化建設貢獻力量。
但是,最近一個時期,有些聾啞人利用社會上的同情,假借民政部門、工商管理部門或盲人聾啞人協會的名義,到處強行出售質量低劣的字畫,編取錢財。他們目無法紀,以各種非法手段私刻公章,偽造證件和信函。有的到工廠、機關無理糾纏,高價出售字畫,如不買,他們就毀壞公物,揪打接待人員;有的借出外賣畫為由,拐騙聾啞少女,進行流氓活動。這些人多數是待業聾啞青年,有的甚至是在職職工。他們的活動使一些單位的工作、生產受到了影響和損失,也危害社會治安,敗壞了社會風氣。為了維護社會治安,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和正當的經營活動,特對聾啞人出賣字畫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民政部門、盲人聾啞人協會,要在當地黨委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緊密依靠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派出所、福利廠等單位,在積極解決殘疾人勞動就業的同時,加強對聾啞人的理想、道德和法紀教育,使他們遵紀守法,努力為祖國四化建設貢獻力量。
二、各工廠、學校、商店和機關,凡遇到外來從事非正當賣畫活動的聾啞人,要及時勸阻、制止,或交民政部門收容起來,遣送原籍。對其中有違法犯罪行為的,要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