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商[1986]1643號
頒布時間:1986-09-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根據《國務院關于認真解決商品搭售問題的通知》精神,現作如下規定:
一、各種經濟形式的生產者和經營者都必須樹立全心全意為消費者服務的思想,實行文明生產和經營,講究信譽。
二、各種經濟形式的生產者,必須按照社會主義生產的根本目的,認真研究市場需求,不斷改進生產技術和調整產品結構,積極生產優質、名牌產品,做到產品適銷對路,更好地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三、各種經濟形式的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必須貫徹執行國務院發布的《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嚴格產品質量檢驗制度。
四、各種經濟形式的生產企業,對達不到國家有關質量標準而仍有使用價值的產品,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降價出售,但必須在產品和包裝上標出“處理品”字樣,不得以次充好或搭售。特別是不合格的家用電器,過期失效影響人民生命安全的食品、藥品等,一律不準出廠、銷售或搭售。有期效性的商品,一律要注明出廠日期。否則,根據情節輕重,對企業處以一定比例的罰款。
五、各種經濟形式的生產企業或有關領導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強迫商業企業和其他經營單位收購或搭售其產品。除國家計劃管理的商品外,其它商品應允許有關單位和個人自由選購。違者,處以一定比例的罰款,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領導人的行政責任。
六、各種經濟形式的商業部門和企業,必須認真搞好市場的預測預報,充分發揮市場信息的反饋作用,積極支持生產企業生產適銷對路的產品,并努力做好收購、銷售和市場供應。
七、各種經濟形式的商業企業,要建立進貨專人負責制,堅決抵制來自任何方面的商品搭售。因盲目進貨或接受搭售而購進的滯銷產品,均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形式再行搭售,只能根據按質論價的原則和商品的處理權限削價處理,其損失由企業在當季損益中沖銷。造成巨大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和刑事責任。
八、各種經濟形式的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對國家計劃管理的商品要嚴格執行計劃;對限量供應的商品要按各地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它商品一律由進貨單位自由選購,敞開供應,不得硬性搭售。任何單位和群眾有權拒絕搭售商品,如果因此而發生拒售緊缺商品時,除責令供貨企業如數售予緊缺商品外,還要對其處以一定比例的罰款。
九、各種經濟形式的商業企業都要實行經營責任制,規定合理的商品庫存數量,認真考核,滯銷或超過庫存規定的有問題商品,只能削價處理,其損失在企業當季損益中沖銷。
十、各級物價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對各種工業消費品的價格,要堅持按質論價的原則,實行優質優價、低質低價,適當拉開質量差價,質量下降達不到優質標準的,應及時取消優質產品加價。
十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切實加強對市場的管理和監督。質量低劣的產品不準刊播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發布帶有搭售商品內容的廣告。違者,以發布虛假廣告和違禁廣告論處。
十二、各級消費者協會要積極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堅決支持群眾拒絕購買搭售商品的正當要求。消費者協會要采取多種形式和城鎮街道居委會、農村村民委員會配合,對商品搭售問題進行不定期的檢查監督,經常收集聽取消費者的反映,積極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群眾揭發的各種商品搭售問題。
十三、上述規定的處罰,凡是違反物價政策的,由各地物價部門執行;有關商品搭售問題,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行。
十四、本規定,自文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