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煙專1986年
頒布時間:1986-06-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煙草專賣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煙草專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價局:
自一九八三年國務院發布《煙草專賣條例》以來,各地煙草專賣、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管理等部門加強了煙草市場管理,收到了一定成效。但是,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卷煙市場比較混亂,一些單位和個人高價倒賣名牌緊俏卷煙的活動十分猖獗;不執行國家規定的卷煙價格,擅自提高暢銷煙價格或降價競銷、搭配出售的現象比較突出;非法制售手工卷煙、冒牌卷煙和白包煙的活動還很嚴重;少數應關閉的計劃外煙廠仍在生產、銷售卷煙。這些活動嚴重地擾亂了卷煙市場,破壞了國家計劃,損害了國家和消費者利益。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煙草專賣管理體制的指示精神,為維護卷煙市場的正常秩序,制止違法活動特作以下通知:
一、嚴厲打擊高價倒賣名牌緊缺卷煙的違法活動。對以不正當手段串換、套購名牌緊缺卷煙,或內外勾結為違法經營單位、個人提供批量貨源進行高價倒賣的,要從嚴查處。
二、凡調運國家調撥計劃內的卷煙,須持蓋有煙草總公司監章的合同和準運證明;凡調運(省際間)國家調撥計劃外的卷煙,須持國家煙草專賣局或省級專賣局的準運證明。對無準運證明運銷卷煙的,一律查扣,并作嚴肅處理。嚴禁通過郵寄手段或各種運輸工具非法販運卷煙。
三、經銷卷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卷煙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并按規定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注、標記。銷售卷煙一律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價格,并實行明碼標價。不得擅自提價出售或降價競銷,不得搞硬性搭配。由于客觀原因需要削價處理的,必須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四、對非法制售手工卷煙、冒牌卷煙、白包煙的活動,各地要組織力量進行查處,堅決取締,并追查商標標識、原料和卷煙機械的來源。
五、對計劃外煙廠,要采取堅決措施,限期關閉。
各地煙草專賣、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等部門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實加強卷煙市場的管理,整頓好卷煙市場。對違法活動,要按照《煙草專賣條例》及《施行細則》和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管理的有關規定,給予經濟制裁,直至吊銷煙草專賣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對單位的違法活動,除經濟上予以制裁外,應視其情節,追究單位領導人和當事人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移交政法機關依法懲處。工商行政管理、物價部門查處案件沒收的物品,交煙草專賣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本通知望各地認真貫徹,立即對卷煙市場進行一次整頓,認真查處違法倒賣卷煙的大案,并將執行情況及時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