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財聯字[1980]第10號
頒布時間:1980-03-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商業部、糧食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據一些地區反映,近來有的部門隨意向基層商業企業攤派費用。有的部門收取包裝押金和租金標準過高;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基層商店和合作飲食業收取百分之零點一到零點三五的“市管費”,對擺攤設點巡回服務的還要另收“市管費”;有的地區,街道、人防、衛生、勞動等部門也向基層商業、糧食、供銷企業收取“掃地費”、“人防費”、“消毒費”、“招工費”等等。這種現象,嚴重地增加了企業的負擔,使企業費用增加、利潤減少,周轉困難,影響企業的經營積極性,妨礙商品流通的正常開展,不利于國民經濟的高速度發展。
中央和國務院曾經三令五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許挪用和抽調商業、糧食、供銷部門的商品和資金,不許向企業進行攤派,增加企業的費用開支;也不準巧立名目,轉嫁虧損。望各地財政、銀行、工商行政管理、商業、糧食、供銷部門認真進行檢查整頓,迅速糾正那種亂攤亂擠亂收費用和收費標準過高的現象。今后,除中央和省、市、自治區各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規定向企業收取各項費用,或提高收費標準。如有違反,應報請有關部門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