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經貿計財發[1994]第699號
頒布時間:1994-10-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國家統計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統計局,各總公司,各外貿中心,各有關部委公司:
今年九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召開了全國外貿統計工作會議。會議根據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特別是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的要求,對現行《對外貿易業務統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進行了修改、補充和完善。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修改和增加了部分條款。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嚴肅統計上報制度,強化上報手段,制止濫發報表,防止“數出多門”,發揮外貿業務統計在宏觀管理中的監督作用,新《制度》修改了“總則”的部分條款,明確了填報單位的概念和領導人的職責,增加了對統計調查表和統計資料管理的條款。
二、進一步完善地域統計原則。
一九九二年為了適應新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要求,新《制度》強調了以地域為主的統計上報渠道,將部委進出口總公司設在各地的分公司納入當地外經貿委的統計范圍內,由地方外經貿委匯總上報。以地域為主的統計辦法,為各地國民經濟投入產出的總量分析和研究提供了有利條件,也有利于反映各地的進出口總規模。新《制度》規定部委進出口總公司設在各地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公司納入當地外經貿委的統計范圍內,由外經貿委匯總上報外經貿部;為便于總公司掌握全系統進出口情況,同時上報總公司。為避免重復統計,新《制度》在指標設計中進行了技術處理。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公司仍由部委進出口總公司負責匯總上報。
三、簡化出口成交、進口訂貨統計報表。
出口成交和進口訂貨統計是反映進、出口在手合同,出口后勁和進口預付匯情況的宏觀管理指標。現行《制度》分別設有旬報和月報,旬報內容是出口成交和進口訂貨總值,月報內容是出口成交和進口訂貨分國別(地區)數據。隨著國際貿易方式多樣化和國際轉口貿易的發展,成交、訂貨的國家(地區),往往不是實際發生貿易的國家(地區),所以難以從成交、訂貨的數字來預測對某個國家(地區)進出口的規模,分國別(地區)的成交、訂貨月報已沒有實際意義。新《制度》取消了出口成交和進口訂貨分國別(地區)月報。鑒于出口成交、進口訂貨在反映進出口趨勢、國內外市場需求變化等方面仍有一定的參考價值,新《制度》繼續保留出口成交總值、進口訂貨總值的旬報指標,供領導研究工作時參考。
四、取消外貿收購和出口商品庫存季報。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特別是今年的財稅體制改革,外貿收購統計的作用進一步削弱,外貿收購統計的原始憑證難以取得。過去外貿收購后,必須通過財會付款、結算、入庫三個環節,財會部門專有一聯發票送統計部門作為外貿收購統計的原始憑證。今年改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很多省市反映統計部門取不到憑證,無法進行統計。而且目前外貿企業實行自負盈虧,并向實體化的方向發展,收購渠道發生了較大變化,由過去通過地市外貿公司按計劃收購,轉變為企業根據出口市場自己組織收購,有的還通過投資辦實體來取得出口貨源。收購渠道的改變,影響了收購統計數據的搜集。另外,實行“大經貿”戰略后,只反映原外貿口徑的收購和出口商品庫存數字,從宏觀管理角度看,已無實際意義。因此,新《制度》取消了外貿收購和出口商品庫存統計季報表。但各單位可根據本地區、本系統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繼續保留外貿收購和出口商品庫存情況統計。
五、增強旬報的時效性,簡化部分旬報指標。
外經貿部《進出口統計快報》受到各級領導的重視,是國家經濟信息網絡中重要的信息之一。因此,對進出口旬報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現行進出口統計旬報指標共有140個,經過省市外經貿企業一外經貿委(廳)一外經貿部逐級匯總,一旬一報,時間緊,要求高,工作量大。為了增強旬報的時效性,減輕基層統計工作量,新《制度》取消了進出口旬報中的國別指標。
六、重申有自營進出口權的大中型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出口統計范圍。
國務院關于授予具備條件的國有生產企業、科研單位、商業物資企業外貿經營權的決定是外貿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全國已有2000多家生產企業和100家科研院所獲得了自營進出口權(以下簡稱自營企業)。自營企業的出口統計范圍應嚴格按照國境原則、貿易原則、商品原則進行統計。但是今年以來,有些自營企業沒有按照《制度》規定的統計原則進行統計,除了自營出口外,把以委托代理方式出口和向外貿企業提供出口貨源部分都納入出口統計范圍,造成出口虛增現象。為了加強對自營企業出口統計工作的管理,規范和嚴肅統計制度,新《制度》再次重申自營企業出口統計應填報由自營企業本身實際銷往國際市場的產品出口情況,不包括委托其它外貿企業出口和為外貿企業提供出口貨源的部分。
七、進一步明確保稅區、保稅倉庫的進出口統計辦法。
目前我國共設立了十四個保稅區。保稅區的設立向外貿業務統計提出了新課題。現行《制度》實行總貿易制,即以國境作為統計邊界,凡是進出國境的商品均包括在業務統計范圍內。由于十四個保稅區都設在國境內,因此對于進出保稅區的商品也應按國境原則進行統計。新《制度》進一步明確規定:
(一)進口。從國外直接進入保稅區的商品,因實際進入我國境內,進口后按實際貿易方式作進口統計,從保稅區提取銷往國內時不再作進口統計。
(二)出口。從境內進入保稅區的商品,由于實際未離開我國國境,所以不作出口統計。從保稅區直接出境的商品,無論這些商品是從國外直接進入保稅區的,還是從境內進入保稅區的,一經離開我國國境就按實際貿易方式作出口統計。
八、進一步明確承修外國船舶、飛機和承接外國衛星發射業務的出口統計辦法。
現行《制度》對承修外國船舶、飛機,承接外國衛星發射等業務,統計規定不十分明確。我國在承修外國船舶、飛機時,其業務范圍很廣,小到更換輕微殘損的部件,大到飛機發動機的徹底檢修;承接外國衛星發射也如此,雖然衛星是從國外運來,但發射衛星所需的運載火箭是我國生產制造,并隨著衛星的發射離開國境。因此,對這兩種特殊情況的進出口業務的統計,新《制度》做了進一步明確:從進口看,外國的船舶、飛機、衛星雖進入我國境內,但并未發生所有權的轉移,即并非由我國支付外匯購進,所以不應包括在進口業務統計中;從出口看,我國在承修船舶、飛機和承接衛星發射時,修理用的材料、零部件,發射用的運載火箭等也隨之帶出了國境,并實際結算為我國外匯收入的一部分,這兩種情況在出口時應按實際結算價格進行出口統計。
九、為了配合全國統計改革,新《制度》增加了“批發零售貿易企業、附營單位商品購進、銷售、庫存”和“大中型企業財務狀況表”。各填報單位應按當地統計局的要求認真填報。
為了貫徹執行全國外貿統計工作會議精神,使新修訂的《制度》在執行中落到實處,現將新的《制度》隨文印發。請你們組織所屬公司、企業和有關單位,認真部署貫徹新《制度》的各項工作,確保新《制度》的順利執行。各地區、各單位可根據本地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相應制訂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但不得與新《制度》的內容和規定相悖。
新《制度》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現行《制度》同時停止使用。
附:
對外貿易業務統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科學地組織全國對外貿易業務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全面性,充分發揮統計信息、統計咨詢、統計監督的作用,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基本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對外貿易業務統計是國民經濟統計的組成部分,是對外貿易信息的主體,反映對外貿易進出口業務活動的運行情況。對外貿易業務統計工作是外貿業務管理的重要依據,在外貿宏觀管理和監督體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條 對外貿易業務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對外貿易業務活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準確、及時、全面地反映對外貿易的運行情況,加強國際貿易的對比和交流。為各級領導和有關單位了解情況、制定政策、指導工作、編制計劃和加強經營管理提供依據。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在我國境內的各級對外經濟貿易部門,各級各類經批準、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外貿公司、工貿(農貿、技貿、商貿)公司、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大中型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易貨貿易公司、邊境貿易公司、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等(以下統稱進出口企業),以及在我國境內的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經營的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上述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本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第五條 對外貿易業務統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指導、協調全國對外貿易業務統計工作,領導和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廳(委)、外貿局(以下簡稱經貿委),各部委進出口總公司的對外貿易業務統計工作,綜合編制全國對外貿易業務統計報表和資料。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委負責領導和管理轄區內的進出口企業(包括部委進出口總公司所屬設在本區域內的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公司),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對外貿易業務統計工作,綜合編制和上報本地區對外貿易業務統計報表和資料。
三、部委進出口總公司負責領導和管理本系統的對外貿易業務統計工作,綜合編制和上報相應的對外貿易業務統計報表和資料。
第六條 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外貿業務統計工作負有組織領導、管理協調和監督檢查的職責。要保證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本制度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
第七條 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要有計劃地加強統計計算和數據傳輸技術的現代化建設。
第八條 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對統計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本制度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章 進出口業務統計包括的范圍
第九條 進出口業務統計按照貿易原則、商品原則、國境原則進行統計。凡是通過貿易方式從國外(境外)進入國境的進口商品和從國內運出國境的出口商品,都必須作為統計對象進行統計。
一、進出口業務統計包括:
1.進料加工——指我方用外匯從境外購進的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以下簡稱料、件),加工為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出口外銷的交易方式。
2.補償貿易——指由國外廠商提供或者利用國外出口信貸進口生產技術或設備,由我方進行生產并返銷其產品以分期償還對方技術、設備價款或貸款本息的交易方式。包括經批準使用該企業(包括企業聯合體)生產的其它產品返銷對方的間接補償方式。
3.來料加工、裝配貿易——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包裝材料等,必要時還附帶某些設備或技術,國內企業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式樣等進行加工生產,成品交給對方銷售,承接方不負責銷售,只收職工繳費和承接方提供的輔料費用的交易方式。
4.來樣加工—指按外商提供樣品的款式和規格要求進行生產,成品交給對方,承接方收取原材料及加工費(即產品的成本)的交易方式。
5.出料加工——指將我境內原輔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廠商按我方要求進行加工或裝配,成品復運進口,我方支付工繳費的交易方式。
6.各作各價對口合同——指買賣雙方在簽訂進口原料和出口商品合同時,雖各自作價,但進口原料時不直接支付外匯,而從出口成品應收匯中扣除的交易方式。
7.易貨貿易——指一國(地區)與另一國(地區)間用貨物互相交換的一種貿易方式。進口與出口相結合,雙方都有進有出,互換貨物,不用外匯支付的交易方式。
8.邊境貿易——指相鄰國家在接壤地區兩國地方貿易機構或企業,在規定的商品范圍和經由口岸進行的商品交流。
9.租賃——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訂立契約,由出租人應承租人的要求購買所需設備,在一定時期內供其使用,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支付定金和租金。租賃合同期滿后,可根據不同商品的具體情況,由雙方商訂租賃商品的處理辦法。
10.轉口貿易——指通過第三國從事的貿易,交易的貨物可以由出口國運往第三國,出口國與最終進口國之間不直接發生買賣關系。分兩種情況:
(1)間接轉口貿易,甲國從乙國購買商品運回甲國,再賣給丙國。
(2)直接轉口貿易,甲國從乙國購買商品不運回甲國,直接從乙國賣給、運往丙國。現行外貿業務統計只包括間接轉口貿易,不統計直接轉口貿易。
11.技術貿易——是技術轉讓的一種形式,通過買賣形式,把某種內容的技術從賣方轉讓給買方。包括成套設備貿易和許可證貿易,前者又稱硬件貿易,后者又稱軟件貿易。許可證貿易包括技術訣竅、發明專利使用權和商標使用權的轉讓。
成套設備是有形貿易,大多數成套設備的進出口本身也包含著許可證貿易的內容,屬于外貿統計的范疇。單純的許可證貿易是無形貿易,是指按照雙方約定的條件,技術輸出方將技術使用權——許可證出售給技術輸入方。這是國際服務貿易統計的內容,不屬于外貿業務統計范疇。
12.寄售代銷——指按照出口商和代理人所簽訂寄售合同的規定條件,出口商將寄售商品運交給進口國的代理人,由代理人在當地銷售。商品售出后,將所得貨款扣除傭金和其他費用后,通過銀行,匯交出口商。
出口商和代理人之間,不是賣方和買方的關系,而是委托關系。在商品售出以前,所有權歸出口商,在寄售期間的一切費用或損失等均由出口商負擔。
二、進出口業務統計不包括:
1.單純的許可證貿易。
2.未通過我國國境的直接轉口貿易。
3.未進出國境,在國內以外匯結算的貿易。
4.無償贈送的物品。
5.接受聯合國和雙邊無償援助的物品。
6.邊民互市貿易。
第三章 進出口業務統計的基本原則
第十條 進口到貨統計:進口業務按照誰執行合同(即與外商進行貨款結算)誰填報,和商品實際運達我國口岸或國境的原則進行統計。
第十一條 進口訂貨統計:按與國外(境外)的官方機構或廠商(企業)簽訂的進口合同,以及經雙方確認成交的函電進行統計。金額按合同價計算。合同撤銷或變更時,應根據業務部門的變更通知,在訂貨數中予以調整。某些技術引進和成套設備的進口按對方政府部門批準合同生效的日期和金額進行統計。
第十二條 由國家指定的部委進出口總公司統一對外簽訂和執行進口合同的,由該公司進行進口訂貨、進口到貨統計;由國家指定的部委進出口總公司統一對外簽訂合同,然后由其他公司分別執行進口合同的,由其他公司進行進口訂貨、進口到貨統計。
第十三條 實際出口統計:出口業務按照誰出口誰統計和出口商品實際離開我國口岸或國境的原則進行統計。
第十四條 代理出口統計:不論是進出口企業之間的代理出口,還是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委托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代理出口,均由代理方作出口統計,委托方不作出口統計。
第十五條 出口成交統計:按與國外(境外)的官方機構或廠商(企業)簽訂的出口合同,以及經雙方確認成交的函電進行統計。金額按合同價計算。供應香港、澳門的配額商品和未簽合同即出口的商品,在統計實際出口的同時,作出口成交統計。合同撤銷或變更時,應根據業務部門的變更通知,在成交數中予以調整。
第四章 進出口業務統計的原始憑證
第十六條 進口統計的原始憑證是運輸部門提供的業務單據或業務部門提供的商業發票。有關規定如下:
1.海洋江河運輸進口,按運輸公司在船舶到達我國第一個卸貨港口(即船舶抵錨地)并經過聯合小組檢查后,提供的到貨通知書和進口到貨結算憑證,或業務部門根據國外發貨人(或代辦機構)發來的裝船電報所提供的到貨通知書上的船舶抵港日期和商品進行統計。
2.鐵路運輸進口,按貨物到達我國國境后,國境站運輸公司提供的進口貨物明細單所列的到站日期和商品進行統計(如果進口貨物明細單未列商品金額,可按明細單上的合同號,查對有關進口合同單價和承付帳單進行統計)。
3.汽車運輸進口,按貨物到達我國國境后,雙方實際辦理交接貨物憑證上的交接日期和商品進行統計。
4.空運進口,按運輸公司提供的進口貨物明細單所列的到貨日期和商品進行統計。
5.郵運進口,按我國郵局的包裹單上的戳記日期和商品進行統計。
第十七條 出口統計的原始憑證是運輸部門提供的業務單據或業務部門提供的商業發票。具體規定如下:
1.海洋江河運輸出口,按承運港口運輸公司在貨物裝船后提供的出口裝船單證所列裝船日期(船長簽字日期)和商品進行統計。
2.鐵路運輸出口、聯運出口,按發貨站發貨單位在貨物裝車后提供的出口貨物明細單(或發票)上簽署的發車日期和商品進行統計。對香港、澳門出口,按發貨后的發運單或結匯單證進行統計,如交接后貨物發生差額,應按業務通知單及時調整。
3.汽車運輸出口,按貨物到達國境后,雙方實際交接貨物憑證上的交接日期和商品進行統計。
4.空運出口,按我國民航托運單上的托運日期和商品進行統計。
5.郵運出口,按我國郵局收執上的戳記日期和商品進行統計。
第五章 進出口貿易方式的統計原則
第十八條 出口貿易方式統計原則:
1.進料加工制成品出口后,作全額統計。
2.以補償貿易方式返銷出口的產品,出口后作全額統計。
3.來料加工、裝配和各作各價對口合同,所出口的制成品作全額統計,包括原料、輔料、零部件等的價值和加工、裝配的工繳費等增加值。
4.出料加工的原輔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等出口后,統計料件的全額。
5.易貨貿易和邊境貿易出口的商品作全額統計。
6.租賃商品,以離開我國國境的數量和合同規定的租賃期間所應收入的定金和租賃費用作一次性全額統計。
7.轉口貿易,對間接轉口方式出口的商品,在貨物離境后作全額統計。
8.成套設備、新技術產品和與商品結合的專利技術、專有技術等出口,作全額統計。
9.在國外的寄售商品和樣品、展覽品,出售后按實際結算價格統計。
10.承修外國的船舶、飛機,承接外國衛星的發射,按實際結算價格進行統計,包括修理用的材料及零部件、發射用的運載火箭等。
第十九條 進口貿易方式統計原則:
1.以進料加工方式進口的所有原料、元器件等作全額統計。
2.以補償貿易方式進口的機器設備、器材等作全額統計。
3.以來料加工、裝配和各作各價對口合同方式進口的設備和用于加工、裝配所需的原料、輔料、零部件等作全額統計。
4.以出料加工貿易方式復運進口的加工成品,進口時作全額統計。
5.以易貨貿易和邊境貿易方式進口的所有物品作全額統計。
6.以租賃方式進口的租賃期在一年以上的商品,數量按實際進口到貨量統計,金額按租賃期間需交付的定金和租賃費用的總和作一次性全額統計。
7.以間接轉口貿易的方式進口,在貨物運達我國國境后作全額統計。
8.對技術貿易中有形技術的成套設備和專有技術、專利技術的進口,作全額統計。
9.代售外國商品的進口,樣品、展覽品的進口,按實際結算的價格作全額統計。
第六章 進出口商品價格的統計原則
第二十條 進口到貨商品的統計價格按到岸價格(CIF)計算。
1.CIF價格:即進口貨物的成本加保險費、運費的價格,習慣上稱為“到岸價”。是指賣方負責租船訂艙和辦理保險,按期將合同規定的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并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和保險費。
2.代售外國商品、樣品、展覽品的進口價格,按實際結算的價格進行統計。
3.租賃貿易進口的商品,按該商品在租賃期間需交付的定金和租賃費用的總和作一次性全額統計。
第二十一條 實際出口商品的統計價格按離岸價格(FOB)計算。
1.FOB價格:即出口貨物在裝運港的船上交貨價,習慣上稱為“離岸價”。是指賣方負責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將貨物裝到買方指定的船上,并負擔至貨物裝船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2.在國外的寄售商品、樣品、展覽品,按實際結算價格進行統計。
3.承修船舶、飛機,承接外國衛星的發射,按實際結算的價格進行統計。
4.對外貸款援助的商品價格,凡協議規定出口物資離開我國口岸后,費用由對方負擔的,按離岸價格進行統計;費用由我方負擔的,應將此項費用計入出口商品價格進行統計。
第七章 進出口國別(地區)的統計原則
第二十二條 進出口國別(地區)統計以起運國和運抵國為統計原則。
1.進口統計起運國。起運國是指貨物在中轉國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的情況下,貨物起始發出的國家。
2.出口統計運抵國。運抵國是指貨物在中轉國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的情況下,發運貨物的最終目的國。
3.對臺灣省的進出口按產消國原則進行統計。
4.進出口統計國別不詳時,可暫列在“其它”項下。
第八章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進出口統計
第二十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條規定,我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按照本制度的有關規定,向當地經貿委上報進出口統計旬報,及進口到貨和實際出口統計月(年)報表。
第二十四條 我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口,系指該企業生產用原材料、零部件及其他商品的進口和作為投資的設備、物資的進口。出口系指該企業自行生產、加工的出口產品和根據有關規定在國內收購貨源自行組織出口的商品。
第二十五條 我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結算方式購買或售給我國內企事業單位的商品,不作進口或出口統計。
第九章 統計調查表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全國性的外貿業務統計調查表,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同國家統計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委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業務需要,會同當地統計局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各部委進出口總公司可根據具體需要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委。但這些實施細則和補充規定,不得與本制度相抵觸。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委和部委進出口總公司因工作需要補充增加統計報表和統計指標的,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定報批。凡原有補充報表已經不適用的,應及時廢止或修改。
第二十九條 計劃單列市在統計中的列示辦法,應按國家計委和國家統計局的規定,在省名下列出“其中:××市”。為了減少層層匯總和不影響上報時間,計劃單列市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統計報表,報市經貿委。由市經貿委綜合上報省經貿委和外經貿部。為了避免重復,省經貿委在上報進出口報表時,不要包括計劃單列市的數字。但在上報省統計局時,應按統計局的要求填列。
第三十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各有關司局和事業單位確需緊急調查,本制度又無此調查內容的,可以制發一次性專項統計調查表,但必須會簽本部統計部門,并報本部統計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制發統計調查表必須附有說明,說明調查目的、調查內容、調查對象、調查時間、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和統計編碼。
分類目錄和統計編碼應執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標準。制發統計調查表必須標明批準機關名稱及批準文號。
第三十二條 不符合前款規定或者超過執行期限的統計調查表是非法報表,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拒絕填報,并向上級統計部門舉報。
第十章 統計資料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 統計資料包括統計原始憑證、統計臺帳、統計報表、載有統計數字的軟盤、磁盤和印刷品等。
第三十四條 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和進出口企業單位必須依法建立統計資料的審核、交接、檔案、保密等項管理制度。上報的統計資料必須經本部門和本單位領導人審核、簽署。如發現差錯,應及時向上報部門和有關單位更正。
第三十五條 對外貿易基本業務統計數字,必須由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和進出口企業的統計部門統一管理和對外提供,防止數出多門,產生混亂。各項外貿業務管理工作中所使用的統計資料,應以統計部門提供或者核定的統計資料為準。
第三十六條 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和進出口企業的統計部門應充分發揮統計咨詢的功能,開發利用外貿業務統計資料(國家保密內容除外),依法利用統計信息資源為社會公眾服務。
第三十七條 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和進出口企業都應建立和健全統計報表簽署制度。統計員、統計部門負責人須在報表上簽名。
第十一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三十八條 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和進出口企業必須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相應設立統計機構和配備統計人員,或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統計人員,并指定統計負責人。專職統計人員要相對穩定,兼職統計人員要定人。
第三十九條 外貿統計工作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完成國家外貿業務統計調查和本地區、本單位外貿業務統計調查任務,搜集、整理、提供外貿業務統計資料;
(二)對本地區、本單位的外貿業務及發展情況進行統計測算、統計預測、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
(三)負責組織、協調本地區和本單位的外貿業務統計工作,管理本地區、本單位外貿業務統計調查表和統計資料。
第四十條 外貿統計工作人員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定的權力: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依照國家規定提供資料;
(二)檢查統計資料的準確性,要求改正不確實的統計資料;
(三)揭發和檢舉統計調查工作中違反國家法律和破壞國家計劃的行為。
(四)接受外貿統計專業技術培訓和理論進修。
第四十一條 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和進出口企業,應當依照國家規定,評定統計人員的技術職稱,保障有技術職稱的統計人員的穩定性。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逢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元旦、春節等國務院規定的節假日,省級匯總單位各種報表的報出日期可相應順延。雙周的休息日報表不順延,加班人員應給予補休。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從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