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號
頒布時間:1990-12-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失效日期:200201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節能監測,推動節能降耗工作,根據國務院《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所有使用煤炭、電力、燃油等能源的企、事業單位及機關、團體和個人,均應服從節能監測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監測,是指按規定程序經批準的節能監測機構和省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委)委托的檢驗機構,依據國家及省有關節約能源的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對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測,對浪費能源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等活動的總稱。
第二章 監測機構
第四條 省經委負責全省節能監測的組織管理工作。節能監測的具體工作,由按規定的程序批準并取得節能監測資格的監測機構負責。
第五條 省、地、市州現有的節能監測中心(站),經省經委會同省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資格認證合格,發給節能監測資格證書后,方可開展節能監測工作。上述節能監測中心(站)為事業單位。
沒有設置節能監測站的地、市及主要耗能行業的節能監測工作,由省經委委托有關檢驗機構負責。
第六條 節能監測中心(站)的主要職責是:對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實施監測,對能源利用不合理或浪費能源的單位提出改進意見;接受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委托,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合理用能的評價;開展節能監測技術咨詢、研究和人員培訓;參與本地區節能監測計劃(規劃)及節能監測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制定等。
地、市、州現有節能監測站接受地區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節能管理部門領導,業務上接受省節能監測中心指導。
第七條 節能監測站的具體業務范圍,由省經委根據國務院《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合理使用力量、發揮技術優勢的原則確定。
第八條 節能監測機構,應逐步配備與節能監測工作相適應的基本測試儀器設備。監測用車是節能監測專用設備,不得調作他用。
第三章 節能監測的實施
第九條 節能監測的主要內容包括:檢測、評價合理用熱、合理用電、合理用油狀況;協助技術監督部門對供能質量進行監督、檢測;對節能產品的耗能指標進行抽查、驗證;對用能產品的耗能及與產品耗能有關的工藝、設備、網絡等技術性能進行檢測、評價;對國家已公布淘汰的機電產品,監督其更新改造。
第十條 節能監測機構實施節能監測,應提前向被監測單位發出《監測通知書》,通告具體時間、內容和要求。
被監測單位接到《監測通知書》后,應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在監測機構實施節能監測時,應提供與監測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一條 節能監測結束后,監測機構應從監測結束后的一個月之內,向被監測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和節能管理部門提交監測報告。
第十二條 對監測結果達不到技術考核指標的被監測單位,由節能管理部門向被監測單位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并規定復測或復查時期。《限期整改通知書》抄送被監測單位的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限期整改的單位經復測或復查仍不合格的,由當地節能管理部門根據監測機構提供的復測或復查報告,向被監測單位征收節能基金。節能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按省經委、財政廳、勞動人事廳、工商銀行聯合下發的《湖北省工業、交通企業實行能源、原材料消耗獎懲試行辦法》(鄂經字[1987]79號)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含技術改造項目),在立項、報批時,應有該項目能源利用的論證報告。
第十五條 節能監測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奉公守法,依法辦事,嚴格按照監測技術標準和規范實施監測,并做好各項監測數據的原始記錄。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有關問題,由湖北省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