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工字[1996]85號
頒布時間:1996-05-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便于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以下簡稱專員辦事機構)指導督促中央部門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依法經營、依法納稅、依法建帳、依法理財,幫助企業進一步提高財務管理水平,現就專員辦事機構監督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等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財產轉移申報手續和財政登記
根據(91)財工字第519號文件關于中方投資者在合營項目批準后,須到財政部門辦理中方財產轉移申報手續的規定,各地專員辦事機構按文件規定具體辦理中方財產轉移申報手續,并督促企業進行相應的財會處理,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統一匯總后報財政部備案。
根據財工字(1995)223號文件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后,須持企業設立的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中方財產轉移證明等文件或變更文件的復印件,在30日內到主管財政機關進行財政登記的規定,各地專員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的財政登記,并按有關規定向財政部報送企業財政登記表及有關資料。
二、督促并指導外商投資企業建立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根據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內部財務與會計制度,應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加以制定的規定,各地專員辦事機構負責指導企業健全內部財務管理機構,配備好財會人員,督促企業按財政部“關于頒發外商投資企業建立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指導意見通知”及其它有關規定,建立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企業上報備案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各專員辦事機構要認真進行審查,發現有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要向企業提出更正意見,促進企業內部管理科學化、合法化。
三、對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解繳及返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根據財預字(1991)135號文件規定,各地專員辦事機構負責核查外商投資企業是否及時足額上繳所得稅,有無遺漏;核對企業上繳的所得稅是否按規定級次入庫,有無混庫,發現混庫的問題,應就地及時予以調庫,個別因特殊情況無法就地更正的問題,按財監字(1995)87號文件有關規定,報財政部通過財政結算扣回,防止中央財政收入流失。
四、對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負責征收管理
按財工字(1996)23號文件規定,負責征收外商投資企業上繳中央的場地使用費,對中央企、事業單位與地方企業共同參與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繳納的場地使用費,按出資比例審核后就地劃撥中央金庫和地方金庫,并于年度終了3個月內將場地使用費收繳情況匯總后上報財政部。
五、對外商投資企業有關會計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根據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應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報送報表的規定,年度會計報表應在規定時間內連同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的查帳報告一并報當地專員辦事機構。為了保證財務會計數據的真實合法,報表及時上報,各地專員辦事機構有權對外商投資企業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人員進行檢查時,須持有主管財政機關簽發的《公務證》,并負責對企業提供的資料保密。查出的違紀問題,按財政部財監字(1996)17號文件和有關財務制度規定就地處理,并將財政監督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抄報財政部工交司、監督司。
六、辦理財政部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