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農申字[1963]第91號
頒布時間:1963-03-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水電部
一、總 則
(一)為了切實貫徹“以農業為基礎,以工業為主導發展國民經濟的總方針”,合理分配經費,保證資金供應,多快好省地完成水利事業計劃,從而促進農業發展并有利于工業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二)水利事業計劃、財務和物資管理工作,必須認真貫徹“勤儉建國、勤儉辦企業和勤儉辦一切事業的方針”,并本著增產節約的精神,講究經濟效果,合理使用資金,以發揮資金的最大效能。
(三)水利事業的管理體制,采取“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在統一計劃、統一制度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各級管理的積極性。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事業管理,根據“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使“條條管理”與“塊塊管理”密切地結合起來。
(四)在水利事業費的資金渠道上,應將事業費與行政費、事業費與基本建設投資劃分清楚。為了保證水利事業計劃的勝利完成,應按照核定各項事業費預算指標,貫徹“專款專用”的原則,不得互相挪用。
(五)為了管好用好事業經費,必須加強計劃管理、財務管理和物資管理;堅決按計劃、按預算、按制度辦事。在經費安排上,必須根據國家下達的計劃控制指標與經費控制指標進行安排,不得層層加碼,造成計劃和預算缺口,更不得搞計劃外工作。在預算編制與執行上,要堅持“收入按規定、支出按預算、追加按程序”的原則。
(六)各工程管理機構,都應加強工程管理。在做好工程管理養護工作充分發揮工程效益的前提下,同時做好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大力組織收入,節約開支,逐步做到經費自給。
(七)為了切實加強計劃、財務與物資管理工作,必須建立與健全各級計劃、財務與物資的機構,充實人員,建立經濟責任制,切實負責管好用好經費和物資。尤其基層單位和防汛部門,必須有專人負責,克服無人管理現象,保證國家財產不受損失。
(八)關于歲修養護的冬修工程所需經費,仍采取預撥的辦法。但在預撥時,如下年度計劃尚未定案,應先確定第一批項目,務求落實,以避免計劃與財務脫節。
二、水利事業費的使用范圍
水利事業費包括防汛費、歲修養護費、工程管理機構經費、水文經費、勘察設計費、科學研究費、中等專業教育費、干部訓練費、其它水利事業費等項。上述各項事業費開支范圍如下:
(一)防汛費用于列入國家防汛計劃由水利部門管理的江河堤防、海塘、海堤、圩垸以及已建成和雖未建成已在使用的大中型水庫工程和大中型閘壩工程的防汛費。具體內容如下:
1.防汛、搶險、堵口所需的器材購置(包括汛期動用“號料”物資價款,委托供銷部門儲備草袋價款的結算)及其運輸費和保管費,以及防汛占用的房屋、青苗補償費。
2.常備防汛民工工資和技工工資,上堤時間過長或遠途調集的民工伙食補助費(臨時防汛搶險動員的民工一般不予補助);傷亡撫恤費、醫藥費、獎勵費等。
3.臨時防汛專線的架設安裝及永久性防汛專線的維修費;防汛機構汛期的公務費(包括水情的報汛、電報、電話費),防汛電臺和船只租賃費,設置臨時報汛站費。
4.其他部門支援防汛的工具和器材修理費、補償費、租賃費。
凡屬于下列各項不得在防汛經費中開支:
1.列入國家基本建設計劃項目尚未建成的大中型水庫工程和大中型閘壩工程的防汛費,由基本建設投資內解決。……項目的防汛費,由……項目維護費中開支。
2.一般小河及小型水庫涵閘、圩垸的防汛費,原則上由受益群眾合理負擔,或從受益收入中解決。國家不開支防汛費;對于防汛任務大、社隊負擔確有困難者,可由防汛費中酌情補助一部分物料開支。
3.工礦、森工、鐵路、公路、郵電以及其他企業部門和灌區的防汛費,由其有關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4.城市一般防汛費,由城市建設部門負擔,遇有特大洪水時,由特大防汛經費中安排解決。
5.國營農場的防汛費,凡屬于本場范圍防汛的一切費用,由其有關主管部門解決,但屬于主要江河干堤的防汛費,由防汛經費中開支。遇有特大洪水,農場本身負擔的防汛費確有困難時,可由特大防汛費中給予補助。
6.凡屬基本建設的開支以及非防汛性的事業開支不得從防汛經費開支。
(二)歲修養護費用于水利部門管理的江河堤防、海塘、海堤、圩垸以及建成和雖未建成已在使用的大中型水庫閘壩的維修養護費用。具體內容如下:
1.防堤培修、正險、處理隱患、植樹種草和局部堤防改線的費用開支。
2.建成和已在使用的大中型水庫閘壩建筑物的整修、局部改善和閘門啟閉機械、機電設備的大修費用,以及經常養護維修費和備品、備件的補充。
3.植樹造林、經營果園、綠化工程周圍地區以及其他必需的歲修養護費用。
凡屬下列各項不得在歲修養護費中開支:
1.屬于擴建改建續建的基本建設工程的歲修經費,由基本建設投資中解決。
2.城市和工礦等企業專用設施的歲修養護費用,由有關主管部門解決。
3.國營農場本場范圍內的堤防歲修經費,由農場自行開支。但屬于主要江河干堤和海堤的歲修經費,由歲修養護費內開支。
4.一般小河道的堤防、小型涵閘、圩垸和庫容在一百萬至一千萬立方米的小型水庫的歲修養護費,應當由受益群眾合理負擔或由受益收入中解決。但對個別工程量較大群眾負擔確有困難的,可酌情給予補助。
(三)工程管理機構經費,用于水利部門設置的江河、海塘、海堤、圩垸以及已建成和雖未建成已在使用的大、中型水庫閘壩管理機構經費。具體內容如下:
1.工程管理機構和江河修防處(段)人員的經費。
2.工程管理機構所需的業務費、設備購置費。
3.水庫閘壩管理機構經營副業生產的(不包括機關生產)周轉金。
(四)水文經費用于水利部門所屬水文系統的機構經費。具體內容如下:
1.各級水文機構的人員經費。
2.各級水文機構的業務費(包括水文資料整編和刊印費、水位站、雨量站和委托觀測費以及在汛期由于洪水測驗需要增雇的臨時工人工資等)、設備購置費。
凡屬于下列各項不得由水文經費中開支:
1.水文部門向各級防汛部門報汛的電報費、電話費、電臺租賃費、臨時電話線路的架設、維修及安裝費,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費內開支;特大洪水期間臨時增設的水文測站,所需設備、臨時人員工資等,由特大防汛費開支。
2.正在施工的水利水電工程設立的專用水文站,所需經費由工程投資中解決。
3.已建成的水利水電工程設立的專用水文站分別由工程管理費或企業管理費解決。
4.勘察設計機構設立的專用水文站,其費用由勘測設計費內解決。
5.灌區設立的專用水文站,其費用由灌區經費內解決。
6.其他部門設立的專用水文站,其費用由設置單位解決。
(五)勘察設計費用于水利部門進行的勘察測量、地質鉆探和規劃設計等的經費。具體內容如下:
1.水利部門所屬獨立的勘察設計機構的人員經費,業務費和設備購置費。
2.水電部委托國外設計所需的一切費用。
凡屬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力量進行勘測設計需要的經費,由基建投資內開支。
(六)科學研究費用于水利部門所屬獨立的科學研究機構的人員經費、業務費和設備購置費。
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力量進行科學研究所需要的經費,由建設單位開支。
(七)中等專業教育費用于水利部門舉辦的中等專業學校的人員機構經費、設備購置費、業務費和人民助學金。
(八)干部訓練費用于水利部門專業干部訓練學校(班)的經費和工農干部文化補習學校(班)的經費。
經主管部門批準舉辦的脫產學習的訓練班,其經費由干部訓練費開支。
但脫產學習學員的工資、醫藥費由調出單位負擔;干部訓練費不得開支。
(九)其他水利事業費,是指國家和省編委批準的其他水利事業機構的人員經費、宣傳獎勵費、會議費、印刷費等。
三、水利事業的計劃管理
(一)計劃管理的體制,分中央計劃與地方計劃。水利電力部直屬水利事業單位為中央計劃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部門為地方計劃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專縣的水利事業計劃管理體制由地方自行規定。
(二)計劃概要的上報程序:水利電力部直屬的水利事業單位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部門,應在每年八月底以前提出下年水利事業計劃概要上報水利電力部,抄報財政部和中國農業銀行總行。地方水利部門上報的計劃概要,事先應與有關單位研究,并報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三)計劃指標的下達程序:水利電力部對各地方與直屬單位所報的計劃概要,經過審核與綜合平衡后,在十月底以前核定計劃控制指標下達各地方與直屬單位,據以編制年度計劃。計劃控制指標與經費控制指標要配合一致。
(四)年度事業計劃的編報程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部門,根據下達的計劃控制指標,編制年度事業計劃,報送地方有關部門,同時抄報水利電力部、國家計委、財政部。
水利電力部直屬的水利事業單位,根據下達的計劃控制指標編制年度事業計劃,上報水利電力部,抄報財政部。
(五)事業計劃的批準下達程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事業計劃審批程序,按地方規定辦理。
水利電力部直屬水利事業單位的事業計劃,由水利電力部批準下達。
(六)計劃變更或調整的批準程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計劃控制指標范圍內進行調整時,除防汛、歲修、水文等項由水利部門報水利電力部批準外,其余由地方批準。
水利電力部直屬水利事業單位在計劃控制指標內進行調整時,項與項之間的調整,應報部批準。
(七)特大防汛經費,由中央掌握,不列入地方事業計劃。
(八)各項事業計劃編制辦法另行規定。
(九)各項事業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制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部門,應于七月份將各項水利事業計劃上半年執行情況向水利電力部、國家計委、財政部作一次簡要的報告,年終做一次總結報告。
水利電力部直屬水利事業單位,應按季將各項事業計劃執行情況向水利電力部作一次簡要報告,年終做一次總結報告。
關于重要的水庫閘壩安全渡汛問題及其他重大問題,應隨時作專題報告。
(十)檢查制度:各級水利部門應對所屬事業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以保證事業計劃的勝利完成,并及時總結經驗,糾正缺點,以不斷提高管理水平。經驗資料隨時報部。
四、水利事業的財務管理
(一)水利事業費的管理體制,應當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
中央直屬事業單位的水利事業費列中央預算,由水利電力部直接管理使用。各地區的水利事業費,都列入地方預算,省級直屬事業單位的水利事業費列入省級預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部門直接管理使用,分配給專縣級的水利事業費,列入專縣級預算,專縣人民政府在保證上級規定的各項計劃任務前提下,有權在項目之間進行調劑使用,但是款與款之間的調劑,必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部門與水利電力部直屬水利事業單位,應在每年八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事業經費建議數字上報。地方建議數字應事先報請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水利部門與財政部門聯合上報中央農業資金管理小組和水利電力部、財政部。水利電力部直屬事業單位由水利電力部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
(三)水利電力部與財政部對各單位報來的經費建議數字,根據國家財政情況與水利事業計劃概要審核情況,經過綜合平衡后,核定經費控制指標。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費控制指標,由水利電力部與財政部聯合下達,水利電力部直屬水利事業單位的經費控制指標,由水利電力部下達。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部門水利事業預算編審程序,按有關規定辦理。所編預算草案在報送地方財政部門審批的同時要抄送中國農業銀行分行,并逐級匯編報水利電力部,抄報財政部并抄送中國農業銀行總行。
水利電力部直屬水利事業單位編造的預算草案,報送水利電力部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審批。
編制事業費預算的主要依據是:1.下達的事業計劃控制指標;2.下達的事業經費控制指標;3.中央或地方編委批準的編制人數;4.規定的開支標準。
(五)為了加強經營管理,合理組織收入,對工程管理機構的預算管理形式,分別實行全額預算管理和差額預算管理。
1.凡由水利部門管理的已經建成的大中型水庫閘壩,一般實行差額預算管理,各單位支大于收的差額,應當由主管部門從收大于支的單位進行調劑,不足部分列入預算由國家撥款,多余部分由主管部門作為改善和維修工程之用。如沒有收入或收入很少的水庫閘壩,可以實行收支全額預算管理。
2.凡由水利部門管理的江河堤防、海塘、海堤、圩垸一般按全額預算管理,預算收入上交國家,預算支出由國家撥款。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部門的水利事業費決算報告,根據有關規定辦理。為了掌握地方水利事業預算執行情況,各地方于七月份應將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向水利電力部作一次簡報(格式另發)。年終決算報告和總結,在報送地方財政部門的同時要抄送中國農業銀行分行,并逐級匯編報水利電力部、財政部,抄送中國農業銀行總行。
水利電力部直屬水利事業單位,應按照規定編送月份、季度會計報表,年終報送年度決算報告和總結。季報、年報應附送財務情況說明書,對預算執行情況作系統的分析。
(七)各級水利部門應會同財政、銀行部門對所屬事業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在檢查過程中,如發現有貪污盜竊、挪用、浪費等違反財政紀律的情況,應及時給予嚴肅處理,以保護國家財產不受侵犯。
(八)加強財務管理,嚴格財政紀律:
1.在事業財務預算編造過程中,應本著增產節約精神,事事精打細算,講求經濟效果;嚴禁虛報預算,防止鋪張浪費。
2.編造事業費預算的依據,必須按照規定辦理。未經批準的人員編制與工作項目,不得列入預算;不得自行加大預算,造成預算缺口。
3.在組織事業收入時,應按政策辦事;合理收取水費,出售副產品應作價收款。所有事業收入,均應列入預算。凡按規定應上交國家的收入,不得自行坐支留用。
4.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如因計劃項目增加、變更或推遲,人員編制的增加與減少,必須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并同時辦理追加追減或調整手續。
5.凡未列入預算的項目,不得開支經費。凡因工作推遲或取消而結余的經費,應按預算管理體制,上交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
6.對材料、低值易耗品及設備的采購,必須根據批準的工作項目和預算,按照配備標準和正常儲備及消耗定額,在充分利用原有庫存的條件下,制定詳細的采購計劃,進行采購。訂貨合同,應經財務部門簽證。對于盲目采購的物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付款。
7.一切固定資產,必須按照規定妥為保管使用,以保護國家資產完整不受損失。
固定資產的調撥、報廢、報損,要按規定手續辦理。嚴禁以國家財產送人情,討方便。
8.對一切材料、低值易耗品,必須妥為保管合理使用。嚴格防止丟失、損壞或霉爛變質。嚴禁以材料換取生活資料,化大公為小公,或私自挪用、借用等。
9.在預算執行過程中,一切開支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不得私自提高標準,更不得浮報冒領弄虛作假。
10.在決算編制上,要如實地反映情況。一切費用開支必須按實列報。不得以領作支,也不得虛報、漏報;材料使用到工程上、工作上以后,方能列入決算報銷,凡未使用的材料概不得列入決算報銷。財政部門對主管部門的決算,應按實際支出數核銷。
(九)為了加強財務管理,應建立與健全財務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部門和財政部門對水利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當地不同情況,制定水利事業財務管理辦法與會計核算辦法,并報水利電力部、財政部備查。其他各項管理辦法均應逐步建立起來。
(十)為了做好財務會計工作,各級水利部門必須加強對財務會計工作的領導,健全財務會計機構,充實財務會計人員,建立經濟責任制。根據職權范圍,明確分工,做到事事有人負責,并負責管到底。會計人員的調動或長期離職,必須征得上級財務部門同意并向接辦人交代清楚,在交接手續未辦清以前,不得離職。
五、防御特大洪水防汛經費的管理
(一)凡屬超過工程防御能力的特大洪水搶險、堵口、復堤等所需器材購置、民工補助、臨時聘請干部工資及管理費等,可由防御特大洪水經費開支。
(二)防御特大洪水經費,在汛情緊急時,可先撥付,但接到撥款后,必須由省級防汛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編造預算,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同時抄報財政部和中央防汛指揮部。
(三)防汛結束后或年度終了,應及時清理,編造決算。報送地方財政部門并抄報財政部和中央防汛總指揮部。
(四)防御特大洪水經費,系中央撥給的專款,必須保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準挪用,年終如有結余,應當交回財政。如確因工程需要,動用結余經費時,由地方水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計劃和預算,報經財政部和中央防汛總指揮部批準后,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六、物資管理
(一)物資分配體制與供應范圍:
1.事業費項下需用的統配部管物資根據國家計劃委員會規定按隸屬關系申請分配。中央直屬水利事業單位向水利電力部申請;地方水利事業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
事業費項下需用的三類物資,一般應向當地有關部門申請供應。
2.事業費項下需用的物資應與基本建設和其他方面需用的物資嚴格劃分清楚。
事業費項下需用的物資,包括防汛、堤防歲修養護、閘壩運行維修、勘測、設計、水文、科學研究、教學實驗、房屋及倉庫修理各項事業費需用的物資,在事業費項下申請。
(二)物資計劃的安排:
1.事業單位需用的統配部管物資,根據國家計劃委員會關于物資分配體制的基本規定分別按支援農業、生產經營維修、基本建設等項納入國家計劃,按隸屬關系申請分配。
事業費項下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維修所需物資在支援農業項下列報物資計劃。
一般和特大防汛所需物資、專案列報物資供應計劃。
2.地方水利事業單位需用的統配、部管機電產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部門按隸屬關系提報需用計劃,同時抄送水利電力部以便提出安排意見,經中央主管分配部門審定,按隸屬關系下達分配指標。
(三)物資的使用和管理。
1.根據供應與管理并重的原則,水利事業單位應健全組織、配備專人、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管好用好各項物資,采取有力措施節約物資。
2.事業用的物資必須貫徹專料專用原則,不得互相挪用。
3.物資的收、發、領、用、退一律通過物資和財務帳目控制,不允許保有帳外物資。物資實際耗用始可報銷,不得以領(撥)代銷,更不得以購代銷、余料、廢料應收回利用。
4.事業單位制定合理儲備定額,保持必要的庫存物資,超出定額部分應積極處理利用。有條件的并應制定物資消耗定額(如鉆探、工程運行、維護和修理用料),按定額考核節約使用成績。
(四)防汛所需物資的管理辦法另定。
七、附 則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頒布執行,并抄報水利電力部和財政部備查。
(二)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試行,在執行過程中遇有問題,可隨時上報,以便研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