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預[1991]135號
頒布時間:1991-11-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根據七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現將開征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所得稅”)后有關預算管理問題規定如下:
一、關于預算級次問題
按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的類型和經營范圍確定預算級次如下:
(一)海上石油勘探開發企業即海上石油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海上石油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海上石油外資企業和海上石油外國企業的繳納的“所得稅”(包括其發展陸上業務和進行石油制品生產繳納的“所得稅”)屬于中央預算收入,上繳中央財政。
(二)一般企業(除海上石油勘探開發企業外,下同)即一般外資企業和一般外國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屬于地方預算收入(實行總額分成體制地區,應納入分成總額,下同),上繳地方財政。
(三)一般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除海上石油勘探開發企業外,下同)繳納的“所得稅”,其預算級次,從今年起,按隸屬關系重新劃分如下:
1.由中央部門所屬企業(含事業單位,下同)單獨與外商合營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其繳納的“所得稅”作為中央預算收入,全部上繳中央財政。
2.中央部門所屬企業和地方企業共同與外商合營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其繳納的“所得稅”按各自投資比例(或規定的分成比例)分為中央預算收入和地方預算收入。為簡化手續,此項收入平時暫作中央預算收入,上繳中央財政,地方應分成的部分,年終通過結算由中央財政返還。
3.地方所屬企業單獨與外商合營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其繳納的“所得稅”,作為地方預算收入,上繳地方財政。
鑒于年度預算執行中改變這兩項收入的級次,會增加調庫等諸多事務,所以今年暫緩執行。此項規定從1992年1月1日起執行。
二、關于財政結算問題
(一)一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收入按隸屬關系重新劃分預算級次后,相應減少地方財政收入部分,按1990年決算數返還,年終單獨結算。具體辦法:在1992年度決算時,請地方財政部門提供1990年度“一般合資企業所得稅”中屬于中央部門所屬企業與外商合資的一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繳納此項稅款的實際入庫數及交款書影印件,經我部工交司商有關司局審核后,作為結算依據,按財政體制計算返還。以后年度以此為基數結算返還。
(二)一般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所得稅”按隸屬關系重新劃分預算級次后,相應減少地方財政收入的部分,即與中央部門所屬企業合作的外方投資者繳納的“所得稅”,按1990年決算數返還,年終單獨結算。具體辦法比照一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結算辦法辦理。
(三)中央部門所屬企業和地方企業共同與外商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地方應分成的部分,由省級財政部門提供中央部門所屬企業和地方企業共同與外商合營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名單及其繳納的“所得稅”數額(并附影印的“繳款書”)和投資比例(或規定的分成比例),經我部工交司商有關司局審核后,由中央財政返還地方財政。
三、關于預算科目問題
在“1991年國家預算收入科目”“工商稅收類”中增設第16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一個“款”級科目,“款”下設置:第1項“海上石油合資企業所得稅”,海上石油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適用本科目;第2項“一般合資企業所得稅”,一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適用本科目;第3項“海上石油合作企業所得稅”,海上石油中外合作企業繳納的“所得稅”適用本科目;第4項“一般合作企業所得稅”,一般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適用本科目;第5項“海上石油外資企業所得稅”,海上石油外資企業繳納的“所得稅”適用本科目;第6項“一般外資企業所得稅”,一般外資企業繳納的“所得稅”適用本科目;第7項“海上石油外國企業所得稅”,海上石油外國企業繳納的“所得稅”適用本科目;第8項“一般外國企業所得稅”,一般外國企業繳納的“所得稅”適用本科目。
上述第1、第3、第5、第7等四個“項”級科目為中央預算收入科目,第6、第8兩個“項”級科目為地方預算收入科目,第2、第4兩個“項”級科目為中央預算收入和地方預算收入共用科目。
四、關于繳庫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具體繳庫手續,由國家稅務局和海洋石油稅務局比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繳庫手續辦理。
以上規定,除重新劃分一般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所得稅”收入的預算級次的規定從1992年1月1日起執行外,其余均從1991年7月1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