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內城字第29號
頒布時間:1964-03-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內務部、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和財政廳(局)(上海、西藏不發):
為了加強民政部門所屬安置農場的經營管理,實行經濟核算,并加強對農場的財務監督,以促使農場增產節約,減少國家補助,從1964年起,安置農場的財務收支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為此,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安置農場的財務收支預算,統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管理,列入省級預算。有的由專、市民政部門代管或者領導的農場,其財務收支預算也應列入省級預算。
二、安置農場的財務收支,采取“全額管理,收支分別核算,不足補助,多余上交”的辦法,納入國家預算管理。農場的利潤、固定資產基本折舊基金、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和應上交的多余流動資金等款項,應上交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農場所需的“四項費用”(技術組織措施費、新品種作物試種費、 勞動安全保護費、零星固定資產購置費)、新收場員生活補貼費以及增撥定額流動資金、 彌補計劃虧損等款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撥給。為了簡化交款、撥款的手續,可以以收抵支,即將農場應上交的款項抵作對農場的撥款。收支相抵以后,不足的款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撥給,多余的款項上交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
省、自治區民政廳對各農場之間多余和不足的款項,可以進行互相調劑,調劑以后不足的經費從省級自由流動人口收容遣送費預算中開支;如有多余,應交省級地方財政。
三、交款和撥款的方法。按照本暫行規定第二條的原則,收支相抵以后,有多余款項的農場,多余部分應按計劃分季上交,年度決算后進行結算,多退少補;款項不足的農場,不足部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按季或者按月撥給。由專、市民政部門代管或者領導的農場,其交款和撥款,均通過專、市民政部門統一辦理。
四、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和年終決算。農場每年應按規定編制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和年度決算,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審核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要在審核各農場財務收支計劃和年度決算的基礎上,編制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場的財務收支計劃和年度決算,送同級財政廳(局)審核(同時抄報內務部),列入省級預算和決算。
五、核定農場定額流動資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要在1964年內,核定各農場的定額流動資金。核定以后,自有實有流動資金低于定額的,不足部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 )撥款補足;多于定額的,多余部分應上交民政廳(局)。
農場內部的財務管理制度,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和財政廳(局),根據安置農場的特點,參照“國營農場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擬訂,并報內務部、財政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