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基155
頒布時間:1979-05-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關于基本建設收入實行分成的辦法,我部在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九日《關于中央級基本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地質勘探單位一九七九年若干財務問題的通知》中作了規定。在這以前,根據引進成套設備項目的具體情況,曾分別對一些引進成套設備項目的試車費和基建收入問題作了具體規定。現根據實際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對原定辦法作如下修訂,請按照執行:
(一)各級建設單位的基本建設收入,包括基本建設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副產品收入和進行負荷試車的純收入等,一般仍執行現有規定,40%留給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使用,60%按投資隸屬關系分別上交財政(國務院各部門直屬和代管建設項目上交中央財政,地方投資項目上交地方財政)。但是,引進成套設備項目進行負荷試車的純收入,由于有對外的合同考核期,試車期間較長,試車純收入一般較多,今后改為以10%留歸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90%按投資隸屬關系上交財政。留給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的基本建設收入,由主管部門確定具體用途,但不得用于計劃外工程和修建樓堂館所等。
(二)上交財政的基本建設收入,一律納入預算,列“其他收入”科目,由建設單位就地交庫,不再通過建設銀行集中上交。上交地方財政的基建收入,應和其他收入一樣,按規定的預算分成比例,由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分成。
(三)建設項目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建完,工業項目經負荷試車考核(引進成套設備項目合同規定試車考核期滿),能夠生產合格產品;非工業項目符合設計要求,能夠正常使用,就必須及時組織驗收,移交生產或使用。大型聯合企業,應按各分廠或車間建成先后,分期分批組織驗收,交付生產。凡已符合驗收條件的工程,又不及時辦理驗收手續,或已承擔生產任務的,一切費用不準從基建投資中支付;經營收入按照正式投產企業的辦法,上交財政,不再按試車收入進行分成。
(四)工業建設項目試車階段購置原材料等所需周轉資金,可由國家預撥流動資金解決。試車收入應首先保證流動資金完整無缺。扣除試車費用后的純收入作為基本建設收入處理。
(五)建設單位試車期間一律不提固定資產折舊。
(六)本通知自一九七九年開始執行。過去各項規定凡與本通知有抵觸者,一律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