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財事351薪129
頒布時間:1979-11-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勞動總局、商業部、公安部
根據國務院《關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銷價后發給職工副食品價格補貼的幾項具體規定》中第七條的精神,決定自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對受提高主要副食品銷價影響的公安、檢察、法院部門法醫、毒物化驗人員的保健津貼調整如下:
(一)山東、山西、江蘇、安徽、浙江、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廣西、四川、貴州等省、自治區,從每人每月補助五至七元,提高到每人每月補助六至八元;
(二)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內蒙、遼寧、吉林、黑龍江、陜西、福建、廣東、云南等省、市、自治區,從每人每月補助七至九元,提高到每人每月補助八至十元;
(三)甘肅、青海、寧夏、新疆、西藏等省、自治區,從每人每月補助九至十一元,提高到每人每月補助十至十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