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0-02-28 17:13:11.000 發文單位:大同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辦法》和本規定。
第三條 非本市公民,不得在本市發動、組織、參加本市公民的集會、游行、示威。
第四條 本市集會、游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是集會、游行、示威舉行地的區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線經過或者集會地點跨兩個以上區的管轄地域的,主管機關為市公安局。
第五條 在本市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依法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獲得許可。法律規定不需要申請的除外。
第六條 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發動、組織、參加集會、游行、示威。
第七條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有負責人。組織領導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的人,是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負責人有兩人以上的,應確定一人為主要負責人。
第八條 申請舉行集會、游行、示威要求解決具體問題的,主管機關可以通知有關機關或單位同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協商解決問題,并可以將申請舉行的時間推遲五日。
有關機關或單位應當認真地協商解決,不得推諉或拒絕,并應按主管機關規定的時限報告協商結果。具體問題得到解決,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應當撤回申請。
第九條 主管機關對于申請在城區大南街、小南街、大北街、大東街和礦區口泉鎮大西街至大東街路段舉行游行、示威的,應予變更行進路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除外。
第十條 對于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主管機關應當派出人民警察維持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保障集會、游行、示威的順利進行。
第十一條 人民警察在游行隊伍經過道路交叉路口、橋梁時,應暫停其它車輛(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除外)和行人通行,保障游行隊伍盡快通過。
第十二條 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擾亂、沖擊和破壞。
第十三條 公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參加或者不參加集會、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脅迫他人參加。
第十四條 游行、示威隊伍在道路上行進時,縱隊不得超過四列,橫排寬度不得超過四米,必須靠道路右側行進。
第十五條 游行、示威隊伍在下列路段不得停留:
(一)長途汽車和公共汽車始發站、消防隊、醫院、中心血庫等門口兩側各三十米路段;
(二)鐵路道口、道路交叉路口、橋梁、隧道等路段;
?。ㄈ┦〖壱陨现攸c文物保護單位周圍路段;
(四)商業繁華路段。
第十六條 游行、示威隊伍行進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可以臨時改變隊伍的行進路線:
?。ㄒ唬┬羞M路線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一時難以排除的;
?。ǘ┍镜貐^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件,影響游行、示威正常進行的;
(三)在行進中遇有其它不可預料的情況,不能按照許可的路線行進的。
第十七條 集會、游行、示威在本市和駐本市的黨政領導機關、軍事機關、司法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單位所在地舉行或者經過的,主管機關為了維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供水、供電、供煤氣和油庫、彈藥庫、糧庫等單位或者場所附近,不得舉行集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除外。游行、示威隊伍經過時,主管機關應當設置臨時警戒線。
主管機關設置的臨時警戒線,未經人民警察許可,任何人不得逾越。臨時警戒線為有金黃色標志的警戒繩帶、警戒欄或者警戒標兵線。
第十八條 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要求越過臨時警戒線,到有關機關、單位表達意愿的,經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許可,可以推舉一至五名代表進入。其他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的公民不得逾越。要求停留的應退至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指定的附近地點,停留時間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批準的集會、游行、示威的截止時間。
第十九條 在下列場所周邊距離十米至三百米內,不得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除外:
?。ㄒ唬﹪e下榻處;
(二)重要軍事設施;
?。ㄈ┟窈綑C場、火車站。
前款所列場所的具體周邊距離,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在市區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嚴禁使用高音喇叭。使用音響設備的,自六時至十八時,其音量限制在80分貝(A)以下,自十八時至二十二時,其音量限制在60分貝(A)以下。
第二十一條 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的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其他人員沖擊、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外地公民進入本市行政區域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須經法律規定的主管機關批準,并遵守本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