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3-11-25 13:32:36.000 發文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根據《工會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工會按照《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并開展工作。本省區域內建立統一的省總工會。
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鄉鎮和街道工會組織。
第三條 工會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行政負責人應當尊重工會的權利,支持工會依法開展活動。工會應當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行政負責人依法行使職權。
工會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和監督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依法制止或糾正。
第四條 工會應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和改革,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對職工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民主、法制、紀律教育,以及科學、文化、技術教育,提高職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技術業務素質,為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服務。
第五條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群眾,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做好職工來信來訪的接待和處理工作,關心職工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縣級以上工會組織應當加強法律服務工作,為保護職工和工會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服務。
第六條 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以公有資產為主體的股份制企業工會,是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日常工作機構,組織職工依照法律規定參加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其他單位的工會組織結合各自的特點,采取多種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管理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在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閉會期間,負責組織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并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七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工會主席和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主任應是本企業管理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股份制企業工會主席不是董事的,應代表職工列席董事會。股份制企業監事會的組成人員中,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應占三分之一至半數。
第八條 工會對于企業事業單位、機關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以及保護女職工特殊權益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提出意見,單位行政方面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和處理。
企業事業單位安排職工的勞動(工作)時間,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延長勞動(工作)時間的,應當征得工會的同意,并按國家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第九條 工會應當教育職工遵守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監督企業事業行政方面履行勞動合同。
政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在制定勞動合同文本或條款時,應吸收工會參加或征求工會的意見。
工會代表職工與本單位行政方面簽訂的集體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后,由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工會代表簽字生效。
第十條 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工作。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并按規定配備專職干部,接受當地地方工會或產業工會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縣級以上工會依法參加同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并選派仲裁員,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活動。
第十一條 工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政府部門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進行審查和驗收,未經簽字同意,不得施工、投產、使用。
第十二條 工會發現企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不符合國家要求,有權提出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應立即建議企業行政方面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建議無效、情況緊急的,工會可支持職工停止操作、撤離危險現場,企業行政方面不得因此扣發職工工資。
工會調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安全和健康的問題時,企業應給予協助和支持,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
第十三條 職工和企業發生集體勞動爭議以及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會同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方面,做好教育和調解工作,協商解決職工提出的可以解決的合理要求,盡快恢復正常生產工作秩序。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制定工資、住房、醫療、勞動保險、生育保險、福利、物價、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等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聽取工會的意見;成立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領導機構或組織時,應吸收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企業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
第十五條 各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主任代表女職工參加企業管理委員會和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女職工特殊權益問題的會議,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企業貫徹落實國家保護女職工特殊權益的法律法規。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利益,協助和監督企業合理使用和安排職工福利、獎勵基金,教育職工遵守國家法律和企業內部規則,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協助企業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法律、科技和業務知識,提高職工素質。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工會主席不是董事的,應代表職工列席董事會。企業討論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和研究決定職工獎懲、分配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重大事項時,應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外資企業、私營企業的工會應當與企業行政方面建立勞資協商制度,協商解決有關職工獎懲、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方面的問題。工會主席應代表職工參加行政辦公會和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等重要會議。
第十七條 省、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與同級工會,政府所屬部門與相應的同級產業工會,每年應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或采取其他方式通報重要的工作部署和相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意見和要求。聯席會議議定問題的落實情況應及時通知工會或在下一次會議上通報。
第十八條 工會具體負責職工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的培養、推薦、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按國家規定提取的勞動競賽獎勵經費,用于工會組織職工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
第十九條 各級職工技術協會是同級工會領導下的職工開展群眾性技術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負責組織、團結吸引職工群眾開展發明創造、技術協作活動;參與政府和企業科技政策、措施的制定和技術民主管理;參與技術市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進國內國際職工技術交流和競賽;維護技術協會會員和職工的知識產權與合法的技術權益。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工會組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上級工會和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可與國外和臺灣、香港、澳門地區的工會組織開展經濟、技術文化交流活動,加強友好合作關系。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依法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地區工會組織、建立委員會的基層工會,具備法人條件的,自上級工會批準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撤銷或合并工會組織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并由作出決定的單位及時報告上一級工會組織。
第二十二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主任任職期間,享受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待遇。任職期間確因工作需要調動的,應依法履行手續。
第二十三條 工會經費依照法律規定的范圍收繳、凡負有撥交工會經費義務的單位和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本省區域內建立工會組織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按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于當月十五日前向工會撥交經費。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組成按國家統一規定計算。
逾期未交或少交工會經費,工會及有關單位應當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工會應堅持為職工服務的宗旨,辦好所屬文化宮、俱樂部、職工療養院等文體教育福利事業,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給予支持和必要的物質幫助。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的活動場所及工會所有的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被非法侵占、挪用、調撥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責令限期歸還。
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不歸隨意改變。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工會及其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所需費用,實行社會統籌的,由統籌基金支付。未實行統籌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列支。縣級以上各級工會根據離退休人員實有人數,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按年度編制專項預算,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批撥款,年終編報決算。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