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統辦字[2000]9號
頒布時間:2000-02-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統計局辦公室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于1999年12月6日下發了《關于統計上劃分城鄉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并已布置在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中試行。為了簡化人口普查中城鄉劃分的實際操作,現將《規定》中城鎮范圍的判斷方法補充通知如下:
一、凡區、市、鎮人民政府駐地有明確建成區的(與政府駐地不連片的建成區除外),可用建成區判斷城區建設向外延伸的地區。建成區的范圍以當地政府建設部門或城市規劃部門確認的范圍為準,不能用規劃區的范圍代替建成區的范圍。具體判斷方法是:
(一)區、市政府駐地的建成區如果包括周邊鎮、鄉政府駐地的,或包括周邊鎮、鄉所轄50%及以上村民委員會駐地的,則該鎮、鄉的全部地域均應作為延伸地區。否則不作為延伸地區。
(二)鎮政府駐地的建成區如果包括周邊村民委員會駐地的,則該村民委員會的全部地域作為延伸地區。否則不作為延伸地區。
二、如果區、市、鎮沒有明確的建成區,則按《規定》要求處理。延伸地區是指與政府駐地的城區建設連成片,未被農業用地(房前屋后小片菜園地除外)、河流(有橋的除外)、湖泊、荒山、荒地、沙漠、草原等隔開的地區。
(一)在判斷區、市的延伸地區時,“公共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和“居民區”應同時延伸,包括在建項目和已征用的土地。
(二)在判斷鎮的延伸地區時,“市政公用設施”和“居民區”應同時延伸,包括在建項目和已征用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