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06年第51號
頒布時間:2006-07-10 16:19:38.000 發文單位:商務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調查機關于2005年 12月29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進行反傾銷調查。該被調查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列為:29071310。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做出初裁決定(見附件)。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裁決定
調查機關初裁決定,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存在傾銷,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保證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
規定,調查機關決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06年 7 月 10 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和臺灣地區的壬基酚時,應根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該被調查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列為:29071310.對該被調查產品的描述如下:
產品名稱:壬基酚,也稱壬基苯酚。
英文名稱:Nonyl Phenol(簡稱NP)。
分子式:C15H24O
物理化學特性:壬基酚是一種重要的精細化工原料和中間體,外觀在常溫下為無色或淡黃色液體,略帶苯酚氣味,不溶于水,溶于丙酮。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生產表面活性劑、也用于抗氧劑、紡織印染助劑、潤滑油添加劑、農藥乳化劑、樹脂改性劑、樹脂及橡膠穩定劑等領域。
對各公司征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一)印度公司
印度十拿-赫蒂利亞有限公司 17.96 %
(Schenectady Herdillia Limited)
其他印度公司(All Others) 20.38%
(二)臺灣地區公司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78 %
(Formosan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07 %
(China Man-Made Fiber Corporation)
其他臺灣地區公司(All Others) 20.38%
三、征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06年7月1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壬基酚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關稅完稅價格×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可向調查機關提出書面評論并附相關證據,調查機關將依法予以考慮。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對原產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
二00六年七月十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進口壬基酚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調查機關(以下簡稱調查機關)于2005年12月29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進行反傾銷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調查機關做出初裁決定如下:
一、調查程序
(一)立案
2005年11月1日,黑龍江石油化工廠代表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向調查機關正式提交了對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進行反傾銷調查的申請書。
調查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有關情況、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的有關情況、申請調查產品對中國大陸產業的影響、申請調查國家和地區的有關情況等進行了審查。同時,調查機關就申請書中提供的涉及傾銷、損害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等方面的證據進行了審查。申請人提出的初步證據表明,申請人2002年、2003年、2004年、2004年1-6月和2005年1-6月的壬基酚產品的產量分別占同期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總產量的66.21%、72.88%、54.03%、65.67%、71.45%,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有關國內產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同時,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四、十五條規定的反傾銷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的證據。
根據上述審查結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調查機關于2005年12月29日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調查機關確定的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
(二)傾銷及傾銷幅度的初步調查
1. 立案通知
在決定立案調查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調查機關于2005年12月26日就收到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反傾銷調查申請書一事通知了印度駐中國大使館官員。同時,調查機關通過中國駐WTO代表團,向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駐WTO代表機構通知正式收到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反傾銷調查申請。
2005年12月29日,調查機關發布立案公告(商務部2005年第102號公告),調查機關主管調查官員約見了印度駐中國大使館官員,向他們正式遞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請書的公開部分,請其通知所在國家的相關出口商和生產商。同日,通過中國駐WTO代表團,向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駐WTO代表機構通知了壬基酚反傾銷調查案立案。同日,調查機關將本案立案情況通知了本案申請人。
2. 登記應訴
根據公告要求,自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的登記應訴期內,印度十拿-赫蒂利亞有限公司(Schenectady Herdillia Limited)、臺灣地區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n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和臺灣地區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China Man-Made Fiber Corporation)向調查機關登記應訴。此外,印度ENVA CHEM (INDIA)LTD公司和臺灣地區中日合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于2006年1月6日和2006年1月12日致函調查機關稱其在調查期內未生產及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
3. 收集證據
2006年1月19日,調查機關向已知的、報名應訴的生產商和出口商發出了反傾銷調查問卷,并要求其在37天內按規定提交準確、完整的答卷。在該期間內,上述三家登記應訴的公司在問卷規定的期限內向調查機關申請延期遞交答卷并陳述了相關理由。經審查,調查機關同意給予適當的延期。截至答卷遞交截止之日,調查機關共收到印度十拿-赫蒂利亞有限公司(Schenectady Herdillia Limited)、臺灣地區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n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和臺灣地區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China Man-Made Fiber Corporation)三家生產商的答卷。
4.進一步收集證據
調查機關對遞交的答卷進行了初步審查,針對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義不清及需要解釋和補充提供的部分向有關應訴公司發放了補充問卷。各公司在補充問卷要求的時間內提交了補充答卷。調查機關對上述答卷進行了審查并在初裁決定中依法予以了考慮。
(三)產業損害及損害程度調查
1.參加調查活動登記
2005年12月29日,調查機關發布《關于參加壬基酚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活動登記的通知》,在規定的登記期限內,印度十拿-赫蒂利亞有限公司、臺灣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和臺灣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國外(地區)生產者企業向調查機關遞交了參加調查活動登記表及相關證明材料,調查機關經審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關系方的登記。
2.成立產業損害調查組
2006年3月2日,調查機關成立了壬基酚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組,負責案件的具體調查工作。
3.發放和收回調查問卷
2006年1月19日,調查機關向已知的所有中國大陸生產者、中國大陸進口商和國外(地區)生產者(出口商)發放了《中國大陸生產者調查問卷》、《中國大陸進口商調查問卷》和《國外(地區)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
在規定的時間內,黑龍江石油化工廠遞交了《中國大陸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印度十拿-赫蒂利亞有限公司、臺灣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和臺灣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遞交了《國外(地區)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答卷。
4.聽取申請人陳述
2006年3月10日,應本案申請企業黑龍江石油化工廠的申請,調查機關聽取了申請人關于本案有關情況的陳述意見。
5.初裁前實地核查
2006年4月初,調查機關對申請企業黑龍江石油化工廠進行了初裁前實地核查。
調查機關對申請書及所附證據、收回的調查問卷答卷和初裁前實地核查結果進行了認真分析和全面評估,對利害關系方的意見依法給予了充分考慮。
二、被調查產品及被調查產品的范圍
調查機關在立案公告中確定本案的被調查產品及調查范圍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
產品名稱:壬基酚,也稱壬基苯酚。
英文名稱:Nonyl Phenol(簡稱NP)。
稅則號:本案被調查產品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71310稅號項下。
物理化學特性:壬基酚是一種重要的精細化工原料和中間體,外觀在常溫下為無色或淡黃色液體,略帶苯酚氣味,不溶于水,溶于丙酮。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生產表面活性劑、也用于抗氧劑、紡織印染助劑、潤滑油添加劑、農藥乳化劑、樹脂改性劑、樹脂及橡膠穩定劑等領域。
三、中國大陸同類產品和中國大陸產業
(一)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的認定
調查機關對中國大陸產業生產的壬基酚與被調查產品的相同或相似性進行了調查,證據顯示:
1.中國大陸產業生產的壬基酚與被調查產品在物理特性和化學特性方面沒有區別。
2.中國大陸產業生產的壬基酚與被調查產品均是以苯酚和丙烯為主要原料,在催化劑作用下進行烷基化反應生成壬基酚產品。
3.中國大陸產業生產的壬基酚與被調查產品的用途基本相同,主要用于生產表面活性劑,也用于抗氧劑、紡織印染助劑、潤滑油添加劑、農藥乳化劑、樹脂改性劑、樹脂及橡膠穩定劑等領域。
4.中國大陸產業生產的壬基酚與被調查產品的銷售方式基本相同,均是通過直銷或代理的方式在中國大陸市場進行銷售,客戶群體完全相同,市場銷售區域也基本相同。
調查機關通過對上述證據分析后認為,中國大陸產業生產的壬基酚與印度和臺灣地區的被調查產品的物理和化學特性、原材料、生產工藝和產品用途、銷售渠道、客戶群體等方面是基本相同的,具有可替代性和相互競爭性。因此,調查機關認定,中國大陸產業生產的壬基酚與被調查產品屬于同類產品。
(二)中國大陸產業的認定
調查期內,申請企業黑龍江石油化工廠的壬基酚產量,在2002年、2003年、2004年和2005年1-6月份分別占同期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總產量的66.21%、72.88%、54.03%和71.45%。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認定,申請企業黑龍江石油化工廠的相關數據可以代表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的情況。
四、傾銷和傾銷幅度
調查機關審查了各應訴公司的答卷,對各公司的傾銷幅度作如下認定:
(一)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及價格調整項目的認定
印度公司
印度十拿-赫蒂利亞有限公司
(Schenectady Herdillia Limited)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審查了十拿-赫蒂利亞有限公司(印度)的國內銷售情況,認定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數量占同期向中國出口銷售數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所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型號進行了審查,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只有一個型號,調查機關認為,這種劃分方法符合國際通行標準,且公司在生產、銷售中也在一直延續使用,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依據公司報告的型號劃分情況確定國內銷售和出口銷售的型號,并以此作為基礎確定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
在調查期內,該公司的國內銷售中包括部分公司內部交易情況,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在認定正常價值時,排除公司內部交易的銷售。
調查機關對十拿-赫蒂利亞有限公司(印度)調查期內國內銷售是否低于成本進行了審查。在進行低于成本測試時,該公司未按照問卷的要求將銷售價格與生產成本及相關費用進行比較。調查機關重新將國內銷售的發票價格與被調查產品國內同類產品的成本及相關費用進行了比較。經過比較,調查機關發現,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銷售中低于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的銷售數量不足全部國內銷售數量的2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暫決定對低于成本銷售的國內交易不予排除,依據全部國內銷售交易作為確定該公司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該公司在調查期內通過非關聯貿易公司對中國出口銷售,且公司報告在銷售時知道這部分產品銷往中國大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暫依據該公司銷售給非關聯貿易公司的價格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該公司沒有報告出口銷售的CIF價格,調查機關依據現有最佳信息重新估算了出口CIF價格,用于計算該公司的傾銷幅度。
3.調整項目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
(1)關于正常價值
經審查,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報告的內陸運費、折扣、傭金、包裝費用、信用費用等國內銷售調整項目,調查機關認為暫可接受,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支持,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正常價值進行了調整。
(2)關于出口價格
關于信用費用,由于公司沒有提供出口銷售使用貨幣的短期貸款利率,調查機關暫根據可公開獲得的美元短期貸款利率作為計算信用費用的基礎,重新計算了信用費用調整數額。
該公司在出口價格調整方面主張,在生產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過程中使用了進口原材料,用于生產在印度國內銷售的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使用的進口原材料需要繳納進口關稅,而用于生產出口銷售的被調查產品使用的進口原材料在進口過程中免稅,在出口階段也不退稅,由此導致該公司國內銷售與出口銷售相比,成本和銷售價格有所差別,影響了價格的公平比較。
調查機關對該項調整主張進行了審查,該公司未能說明此調整項目影響了價格的公平比較,因此需要進行調整。同時,該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內銷產品和出口產品在進口原材料繳納關稅方面存在差別,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時,暫不接受該公司此項調整主張。
經審查,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報告的內陸運輸費用、國際運費、港口費用、包裝費用、出口檢驗費、報關費用等調整項目,調查機關認為暫可接受,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支持,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出口價格進行了調整。
臺灣地區公司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Formosan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審查了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內銷情況,認定調查期內該公司內銷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數量占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數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所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型號進行了審查,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只有一個型號,調查機關認為,這種劃分方法符合國際通行標準,且公司在生產、銷售中也在一直延續使用,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依據公司報告的型號劃分情況確定內銷和出口銷售的型號,并以此作為基礎確定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對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的成本數據進行了審查。該公司在成本部分報告的銷售費用中直接歸集部分的數額與內銷表格中的銷售價格調整數額不一致,調查機關暫依據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各國家和地區的銷售額比例重新分攤了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銷售費用,并依此計算了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成本及相關費用。
調查機關按照調整后的成本及相關費用,對該公司內銷交易是否低于成本銷售進行了審查。經審查發現,調查期內,該公司內銷中低于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的銷售數量超過全部內銷數量的2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暫決定排除低于成本銷售的內銷交易,依據其余內銷交易作為確定該公司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審查了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情況。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一部分通過非關聯貿易商進行,且公司報告在銷售時知道這部分產品銷往中國大陸;一部分直接銷售給中國大陸非關聯最終用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暫分別依據公司銷售給非關聯貿易商的價格以及直接銷售給中國大陸非關聯最終用戶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
(1)關于正常價值
該公司在答卷中稱,在臺灣地區內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與向中國大陸銷售被調查產品相比,每筆交易的數量不同,該公司根據這種數量的不同,主張對內銷交易價格進行“其他折扣”調整。調查機關對此主張進行了審查。經審查,調查機關發現,該公司未在調查問卷中“數量折扣”部分主張此項價格調整,且其條件也不符合調查問卷中“數量折扣”調整項目中要求提供的相關證據,即在傾銷調查期內,該公司始終對所有買主執行統一的數量折扣政策,以及折扣能夠直接反映因不同數量的生產而節省的成本。因此,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暫對該公司的“其他折扣”主張不予接受。
關于包裝費用,該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實際發生的包裝費用數額,且不能充分證明銷售價格是否反映了包裝費用,因此,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暫對該公司的包裝費用調整主張不予接受。
關于退款及賠償,該公司未能合理說明該調整項目影響了價格的公平比較,也未提供充足證據證明需要進行調整的合理性,在初步裁定中,調查機關暫不接受該項調整。
經審查,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報告的內陸運費、信用費用等內銷調整項目,調查機關認為暫可接受,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支持,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正常價值進行了調整。
(2)關于出口價格
關于信用費用,由于公司沒有提供出口銷售使用貨幣的短期貸款利率,調查機關暫根據臺灣島內商業銀行公布的美元短期貸款利率作為計算信用費用的基礎,重新計算了信用費用調整數額。
關于退款及賠償,該公司未能合理說明該調整項目影響了價格的公平比較,也未提供充足證據證明需要進行調整的合理性,在初步裁定中,調查機關暫不接受該項調整。
經審查,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報告的內陸運費、出廠裝卸費、兩岸間運費、兩岸間運輸保險費、包裝費用、傭金、出口檢驗費、報關代理費以及其他需要調整的項目等,調查機關認為暫可接受,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支持,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出口價格進行了調整。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Man-Made Fiber Corporation)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審查了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的內銷情況,認定調查期內該公司內銷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數量占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數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所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型號進行了審查,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只有一個型號,調查機關認為,這種劃分方法符合國際通行標準,且公司在生產、銷售中也在一直延續使用,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依據公司報告的型號劃分情況確定內銷和出口銷售的型號,并以此作為基礎確定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在答卷中報告其在臺灣地區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部分交易是向關聯公司進行的。調查機關審查了其與關聯公司之間交易的情況,認為該部分關聯銷售未能反映正常市場交易狀況,不屬于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因此,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在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時暫排除該部分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
調查機關對公司的成本數據進行了審查,關于銷售費用,調查機關發現公司在成本部分報告的銷售費用直接歸集部分數額與內銷表格中的銷售價格調整數額不一致;公司答卷盈利狀況表中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臺灣地區內銷售發生的“銷售人員工資及獎金”和“差旅費”等銷售費用應為費用項目,而公司錯誤地將其作為收益來填報,進而影響了產品成本及相關費用表和銷售費用分配明細表的數據準確性,導致調查機關無法根據公司提交的書面材料認定公司的該部分費用的歸集和分攤是真實合理的,因此調查機關暫根據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各國家和地區的銷售收入來分攤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的銷售費用。
關于管理費用,公司在補充答卷中稱其在原始答卷中填報被調查產品生產部門應分攤管理費用的數據時誤將包括2004年1至6月非調查期內的總公司的管理費用加總作為分攤的基礎,主張對所報的管理費用進行相對應的修正。調查機關在對公司提交的數據進行審查和核對后,初步認定公司的修正合理,暫接受公司該主張。
關于財務及其它費用,調查機關認為其中一些項目與公司生產和銷售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無關,在初裁時做了相應的調整。
調查機關根據上述認定的成本數據對臺灣地區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銷售進行了審查,發現臺灣地區銷售中有交易是低于成本進行的,且低于成本銷售的交易數量比例超過20%,因此,調查機關認定其中低于調查期平均成本的部分交易不屬于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決定在計算正常價值時將其予以排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初裁中,調查機關決定依據排除上述低于成本銷售后剩余的臺灣地區內交易作為確定同類產品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審查了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交易。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一部分銷售通過臺灣地區非關聯貿易商進行,且公司報告知道這部分產品銷往中國大陸;一部分直接銷售給中國大陸非關聯最終用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暫分別依據公司銷售給臺灣地區非關聯貿易商的價格以及直接銷售給中國大陸非關聯最終用戶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公司在對中國大陸出口銷售表中報告了對香港最終用戶的交易,在計算出口價格中,調查機關以排除這部分交易后的剩余交易作為計算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調查機關對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
(1)關于正常價值
關于包裝費用,該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實際發生的包裝費用數額,且不能充分證明銷售價格是否反映了包裝費用,因此,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暫對該公司的包裝費用調整主張不予接受。
關于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的臺灣地區內交易的調整項目,如內陸運費、信用費用等,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其所提供的數據和材料暫可以接受,在初裁決定中對其調整主張暫予以支持。
(2)關于出口銷售
關于信用費用,由于公司沒有提供出口銷售使用貨幣的短期貸款利率,調查機關暫根據臺灣島內商業銀行公布的美元短期貸款利率作為計算信用費用的基礎,重新計算了信用費用調整數額。
對于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在出口銷售中主張的調整項目,如內陸運費、國際運費、國際運輸保險費、包裝費用、傭金、報關代理費、出口商港服務費、外銷推廣貿易服務費、銀行手續費及郵電費等,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其所提供的數據和材料暫可以接受,在初裁決定中對其調整主張暫予以支持。
(二)價格比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對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考慮了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了比較。調查機關在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基礎上,將各應訴公司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在出口國(地區)出廠價的基礎上予以比較。在計算傾銷幅度時,調查機關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和加權平均出口價格進行比較,得出傾銷幅度。
對于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未提交答卷的公司的傾銷幅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三)傾銷幅度
經過計算,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分別為:
1.印度公司
印度十拿-赫蒂利亞有限公司 17.96%
(Schenectady Herdillia Limited)
其他印度公司(All Others) 20.38%
2.臺灣地區公司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78%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07%
其他臺灣地區公司(All Others) 20.38%
五、產業損害及損害程度
(一)累積評估的適當性
調查證據顯示,來自印度和臺灣地區的被調查產品的進口數量和被訴傾銷幅度不屬于可忽略不計的范圍,且被調查產品之間以及被調查產品與中國大陸同類產品之間在物理和化學特性、原材料、生產工藝、產品用途和銷售渠道等方面的競爭條件基本相同。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認為,對來自上述國家(地區)的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造成的影響進行累積評估是適當的。
(二)被調查產品進口量及所占國內市場份額
1.被調查產品的進口數量
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的進口數量呈快速增長趨勢。根據中國海關統計數據,2002年從印度和臺灣地區進口的壬基酚產品數量為6988.58噸,2003年為10257.43噸,比2002年增長46.77%;2004年的進口量繼續快速增加,達到14337.02噸,比2003年增長39.77%;2005年1-6月進口量為5916.25噸,比上年同期下降12.34%。
2.被調查產品在中國大陸市場所占的份額
調查期內, 2002年從印度和臺灣地區進口的被調查產品所占市場份額為27.68%,2003年為38.99%,2004年為45.67%,2005年1-6月為49.07%,比2004年同期上升10.65個百分點。被調查產品占中國大陸市場份額明顯處于逐年上升的趨勢。
(三)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及其對中國大陸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
1.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
根據中國海關統計數據,調查期內,印度和臺灣地區壬基酚產品對中國大陸的出口價格呈上升趨勢。2002年印度和臺灣地區出口到中國大陸的壬基酚產品的平均價格為786.28美元/噸;2003年為965.94美元/噸,比2002年上升22.85%;2004年上升至1269.87美元/噸,比2003年上升31.46%;2005年1-6月為1453.03美元/噸,比上年同期上升27.58%.
2.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價格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價格呈現上升趨勢。其中:2003比2002年上升19.55%;2004年比2003年上升26.11%;2005年1-6月比上年同期上升29.89%.
以上數據顯示,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價格與被調查產品價格均出現了上升趨勢,主要原因是由于在調查期內,生產壬基酚的主要原材料苯酚和丙烯的市場價格持續大幅上升造成的。據調查,2003年至2005年1-6月,中國大陸產業苯酚的采購價格與上年同期相比分別增長了24.71%、30.77%和47.02%;丙烯價格與上年同期相比分別增長了25.93%、51.36%和41.83%.按照生產壬基酚產品的合理單耗計算,苯酚和丙烯兩種原材料價格的上漲,造成壬基酚單位生產成本在調查期內各年度分別比上年同期相應增加25.37%、41.89%和44.07%.而同期中國大陸產業壬基酚產品價格與上年同期相比分別上升19.55%、26.11%、和29.89%,遠遠低于苯酚和丙烯價格的上漲幅度。
上述證據表明,調查期內,由于被調查產品占中國大陸市場份額較大,對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價格產生了明顯的抑制作用。中國大陸產業壬基酚產品的價格雖然有所上升,但明顯低于同期主要原材料價格的上升幅度,未能達到合理的價格水平,沒有給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帶來相應的收益,產業虧損逐年增加。
(四)產業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的評估
調查機關對影響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的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進行了調查,主要證據事實如下:
(1)產能
調查期內,雖然中國大陸壬基酚市場需求總體呈增長趨勢,但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的生產能力卻沒有得到相應的增長,各年度均為12000噸。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2003年開始實施的擴建項目,因壬基酚產業虧損嚴重,被迫中途停工,至今未能重新啟動,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生產能力的增長受到嚴重抑制。
(2)產量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的產量不僅沒有隨著中國大陸壬基酚市場需求的增長而相應地增長,反而出現了逐年下降的趨勢。2002年至2004年,產量年均下降16.17%,其中:2003年比2002年下降9.30%;2004年比2003年繼續大幅下降22.52%;2005年1-6月比上年同期又下降31.29%.
(3)開工率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的生產能力不僅未能增長,而且已有的生產能力也沒有得到充分利用,且呈逐年大幅下降趨勢。其中:2003年比2002年下降9.23個百分點;2004年比2003年大幅下降20.29個百分點;2005年1-6月比上年同期繼續下降32.53個百分點。
(4)銷售量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的市場需求增長,被調查產品的進口數量也大幅增加,但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的銷售量卻呈現逐年大幅下降趨勢。2002年至2004年,銷售量年均下降18.58%。其中,2003年比2002年下降11.57%;2004年比2003年下降25.03%;2005年1-6月比上年同期又下降23.84%。中國大陸同類產品銷售受到嚴重的抑制。
(5)市場份額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占國內市場份額處于較低水平,并總體呈現下降趨勢。2004年比2002年大幅下降22.44個百分點。其中,2003年比2002年下降7.28個百分點; 2004年比2003年下降15.16個百分點;2005年1-6月比上年同期上升3.87個百分點。
(6)銷售收入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的銷售收入總體變化不大,略有下降。2002年至2004年,銷售收入年均下降0.03%.其中:2003年比2002年上升5.72%;2004年比2003年下降5.46%;2005年1-6月比上年同期下降1.08%。
(7)稅前利潤
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的稅前利潤在調查期內各年度均為負數。2002年至2004年,稅前利潤年均下降11.54%.其中,2003年比2002年下降14.46%;2004年比2003年下降8.69%;2005年1-6月比上年同期繼續下降51.87%.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的盈利能力未能提高,產業虧損呈逐年加劇的趨勢。
(8)投資收益率
調查期內,由于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同類產品的銷售收入受到嚴重抑制,稅前利潤均為負數,中國大陸產業處于嚴重虧損狀態,導致中國大陸產業壬基酚產品投資收益率在調查期內各年度均為負數,產業巨額投資無法收回。2003年至2005年1-6月,投資收益率比上年同期分別下降2.07個百分點、1.64個百分點和3.11個百分點。
(9)就業人數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的就業人數基本未發生變動。2002年至2004年,就業人數年均僅下降0.64%。其中,2003年比2002年下降1.27%;2004年與2003年就業人數相同;2005年1-6月比上年同期上升5.48%。
(10)勞動生產率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就業人數基本保持不變,因此,勞動生產率隨著同類產品產量的逐年下降,相應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2002年至2004年,勞動生產率年均下降15.63%。其中,2003年比2002年下降8.13%;2004年比2003年下降22.52%;2005年1-6月比上年同期又大幅下降34.86%。
(11)人均工資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就業人員人均工資總體呈現小幅下降趨勢。2002年至2004年,人均工資年均下降7.54%。其中,2003年比2002年上升5.25%;2004年比2003年大幅下降18.77%;2005年1-6月比上年同期下降3.94%。
(12)期末庫存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同類產品銷售數量較產量逐年下降,造成期末庫存大幅增加。2002年至2004年,期末庫存年均增加44.58%。其中,2003年比2002年增加24.74%;2004年比2003年大幅增加67.56%;2005年1-6月比上年同期下降27.93%。
(13)投融資能力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主要財務指標均呈惡化趨勢,生產和銷售受到抑制,庫存產品大量積壓,虧損嚴重,企業償債能力、盈利能力及運營能力不斷下降,企業擴建工程被迫中途停止,投融資能力下降。
(14)現金流量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同類產品銷售收入總體變化不大,但由于生產壬基酚產品的主要原材料價格大幅上升,大量庫存產品難以變現,導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現金凈流量大大減少。2002年至2004年,現金流量凈額年均下降642.17%.2002年、2004年和2005年1-6月的現金流量凈額均為現金凈流出。
上述證據表明,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在市場需求總體呈現增長趨勢的情況下,生產能力未能相應地增加,生產擴建項目被迫中途停工,生產經營受到嚴重影響;產量和銷售受到巨大抑制并呈現逐年大幅下降趨勢;產品銷售價格的上升幅度遠遠低于主要原材料價格的上升幅度;銷售收入未能獲得合理的增長,稅前利潤大幅下降,虧損嚴重;投資收益、投融資能力等指標不斷惡化,開工率和市場份額處于較低水平并呈下降趨勢,產業成長受到明顯抑制。
因此,調查機關認定,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
(五)被調查產品出口國的生產能力、出口能力及對中國大陸產業可能產生的進一步影響
根據可獲得的證據,印度和臺灣地區具有較大的壬基酚生產能力和出口能力,有進一步向中國大陸市場大量出口壬基酚的能力和傾向,并將對中國大陸產業產生進一步的影響。另一方面,中國大陸快速增長的壬基酚市場需求,為國外壬基酚生產商提供了廣闊的市場空間。因此,印度和臺灣地區壬基酚生產企業可能會進一步向中國大陸市場擴大出口,并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不利影響。
六、因果關系
(一)被調查產品大量低價進口造成了中國大陸產業的實質損害
證據顯示,調查期內,從印度和臺灣地區進口的壬基酚數量基本上占中國大陸同類產品各年度總進口數量的90%以上,且該進口數量呈快速增長趨勢。被調查進口產品占中國大陸壬基酚市場份額也大幅增長,從2002年的27.68%逐年增長至2005年1-6月的49.07%,增長了21.39個百分點。與此同時,由于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和占中國大陸的市場份額較大,其價格對中國大陸同類產品市場價格有較強的影響力。中國大陸同類產品價格雖然與進口被調查產品價格均有所上升,但由于受被調查進口產品價格的抑制,中國大陸同類產品價格上漲遠遠低于主要原材料價格的上漲幅度,沒有達到合理的價格水平。
在調查期內,中國大陸壬基酚市場需求呈快速增長趨勢,為正在成長的中國大陸產業提供了良好的發展環境。在正常貿易條件下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中,中國大陸產業經濟效益理應同步呈現良好態勢。但是,由于印度和臺灣地區向中國大陸大量低價出口壬基酚產品,導致中國大陸產業的生產經營受到嚴重影響,市場份額處于較低水平并持續下降,擴建產能工程被迫中止,開工不足,正常銷售受到嚴重影響,銷售收入增長受到抑制,稅前利潤始終處于嚴重虧損狀態,銷售價格受到明顯抑制,巨額投資無法收回,企業的生產和經營陷入困境。
因此,被調查產品大量低價進口造成了中國大陸產業的實質損害。
(二)其他因素分析
調查機關對除被調查產品外可能使中國大陸產業受到損害的其他因素進行了調查。調查結果表明,中國大陸產業受到損害并非由以下因素造成:
1.其他國家進口產品影響的因素
根據中國海關統計數據,調查期內,印度和臺灣地區壬基酚產品進口數量年均占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總進口數量的90%以上,不存在其他國家(地區)進口產品對中國大陸產業產生影響。
2.中國大陸同類產品需求變化的因素。
近年來,隨著中國大陸經濟的發展,帶動了中國大陸壬基酚產品市場需求總體呈現增長趨勢。調查期內,中國大陸壬基酚的表觀消費量呈現增長趨勢,2004年比2002年表觀消費量年均增長11.50%,其中:2003年比2002年增長4.20%;2004年比2003年增長19.31%;2005年1-6月比2004年同期下降31.37%。中國大陸市場需求的增長為中國大陸產業提供了良好的發展機遇。因此,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受到的損害不是由于中國大陸市場需求因素造成的。
3.中國大陸同類產品消費模式變化的因素。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沒有限制使用壬基酚的政策變化,也沒有出現由于其他替代產品等消費模式變化而導致中國大陸壬基酚市場需求萎縮,使中國大陸產業受到損害的情況。
4.國內外競爭狀況和技術進步。
中國大陸產業壬基酚生產采用從國外引進的先進生產技術和關健生產設備,經過不斷的技術改造,中國大陸產業壬基酚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日趨成熟,產品質量穩定可靠。不存在中國大陸產業生產工藝和技術落后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負面影響的情況。如果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產品與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進行公平競爭,中國大陸產業完全具備本土優勢,不應當受到目前如此嚴重的損害。
5.中國大陸產業經營管理狀況的因素。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的期間費用總體呈下降趨勢,經營管理狀況良好,各項企業管理制度健全,不存在經營管理不善導致中國大陸產業遭受損害的情況。
6.貿易政策的因素。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壬基酚產品完全實行市場化的價格機制,生產經營完全受市場規律調節。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在銷售渠道、銷售區域方面與被調查進口產品相同,在商業流通領域并不存在其他阻礙中國大陸同類產品銷售或造成中國大陸產業損害的因素。
7.不可抗力因素。
中國大陸產業在調查期內未發生自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產裝置運行正常,未受到意外影響。
上述可能使中國大陸產業受到損害的其他有關因素的證據事實表明,這些因素在調查期內沒有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損害。
七、初裁決定
根據以上調查結果,調查機關初步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存在傾銷,來自于上述國家和地區的進口壬基酚對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各公司傾銷幅度分別為:
(一)印度公司
印度十拿-赫蒂利亞有限公司 17.96 %
(Schenectady Herdillia Limited)
其他印度公司(All Others) 20.38%
(二)臺灣地區公司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78 %
(Formosan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07 %
(China Man-Made Fiber Corporation)
其他臺灣地區公司(All Others)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