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6年第105號
頒布時間:2006-07-26 17:18:56.000 發文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根據2006年4月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組織(IPPC)修訂的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國際貿易中木質包裝材料管理準則》中溴甲烷熏蒸處理技術要求,現對國家質檢總局2005年第32號公告及第69號局令《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處理管理辦法》中溴甲烷熏蒸處理技術要求作相應調整如下:
溴甲烷熏蒸處理(MB)
一、常壓下,按下列標準處理:
| 溫度 | 劑量(g/m3) | 最低濃度要求(g/m3) | |||
| 2小時 | 4小時 | 12小時 | 24小時 | ||
| ≥21℃ | 48 | 36 | 31 | 28 | 24 |
| ≥16℃ | 56 | 42 | 36 | 32 | 28 |
| ≥11℃ | 64 | 48 | 42 | 36 | 32 |
二、熏蒸溫度不低于10℃,熏蒸時間不少于24小時。熏蒸處理過程中應至少在第2、4、24小時時進行熏蒸濃度檢測。
本公告施行前已按原溴甲烷熏蒸技術要求處理并加施標識的木質包裝,不需按新的技術要求重新進行處理及標識。
本公告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