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發[2000]70號
頒布時間:2000-03-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民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自1996年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統一換發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的通知》(民福函[1996]126號)以來,各地結合年檢工作,使福利企業的管理和換發證書的工作逐步規范。由于1996年換發的證書有效期限將至,同時,根據近年來換證工作中的新情況,擬對證書內容進行一定的改動,并在全國范圍內統一換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換證的范圍
凡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民政部門批準,已領取《社會福利企業證書》且年檢合格的所有社會福利企業。
二、換證時間及證書有效期
自2000年7月1日開始,至10月31日結素,各地可結合年檢工作適當進行調整。證書有效期為3年,每3年更換一次。
三、換證工作的要求
證書換發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和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具體操作。工作中,應結合本年度社會福利企業的年檢工作進行,未通過年檢的企業。一律不予換發新的證書。新證書換發后,舊證書收回,并廢止。自2001年1月1日起,各類社會福利企業必須持有新的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四、證書格式
新證書仍實行全國統一格式、統一制發。證書編號采用全國統一的十一位阿拉伯數字編碼方法,前四位數為省級行政區域代碼的前四位;中間三位為發證機關代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民政廳(局)確定;后四位數為企業證書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