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發[1980]58號、[80]財事335號
頒布時間:1980-08-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民政部、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
經國務院批準,決定:
一、對一九七九年對越自衛還擊作戰犧牲的現役軍人、支前民兵民工等人員的家屬,均增發撫恤金三百元。望即轉告縣、市民政、財政部門盡快發給。
二、自一九八○年六月四日國務院發布《革命烈士褒揚條例》之日起,經批準為革命烈士的,對他們的撫恤金標準,各級均增加撫恤金三百元。根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革命烈士家屬的撫恤,按照作戰犧牲軍人家屬的有關撫恤規定辦理”的精神,因參戰犧牲的民兵民工和為革命壯烈犧牲的人民群眾,經批準為革命烈士的,其家屬的撫恤金按照班長、戰士級的革命烈士撫恤金標準發給。至于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因公犧牲不稱烈士的和病故的撫恤金標準,仍按財政部、民政部一九七九年一月八日“關于調整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犧牲、病故撫恤金標準的通知”執行。
執行本通知需要增加的經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地方經費中調劑解決。
附:革命烈士撫恤金標準表(1980年6月4日起實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