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發[1980]年5號
頒布時間:1980-02-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民政部、財政部
現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你們根據本《本規定》的原則,結合你們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下發執行,并報我們備案。
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
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問題,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內務部、財政部、國務院人事局在聯合通知中原則規定,可給予臨時或者定期的補助。多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執行很不一致,互有影響。為了妥善解決遺屬生活困難,有利于安定團結,解除廣大工作人員后顧之憂,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為實現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多做貢獻,根據現在的情況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后,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準)。對于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三、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后,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準,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六、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七、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