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商友聯字第9號
頒布時間:1987-09-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商業部 國務院僑辦 國家計委 國家經委 財政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經貿部、中國銀行 海關總署 中國煙草總公司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贍家僑匯物資供應面臨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因而對供應政策和措施有必要作相應的調整。為進一步搞好僑匯商品供應工作,爭取更多的僑匯,現對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贍家僑匯留成比例,廣東、福建兩省百分之五十不變,其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由百分之三十提高到百分之五十,從今年十月一日起實行。僑匯留成必須保證全部用于組織僑匯物資供應,不準挪作它用。僑匯留成的分配、使用辦法以及計算留成是否與回籠的僑匯票證掛鉤,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當地情況自定。
僑匯留成額度可以跨年度使用。僑匯用匯指標保留在省級計委和單列市計委,不逐級往下分配,省級計委和計劃單列市計委應優先安排僑匯所需的用匯指標。
二、名煙、名酒由中國煙草總公司和商業部作專項安排,補助供應。上海產自行車由上海市計委作專項安排,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經營單位,可直接與上海訂貨落實,商業部進行協調、協助。專項安排的名煙、名酒和上海產自行車除用人民幣結算外,允許再劃撥一定的外匯額度給供貨單位全額使用。華僑商店以留成外匯向外貿公司進貨仍按原規定辦理,即不需向經貿部申報進貨計劃,直接向各級外貿公司采購。各級外貿公司應盡量優先供應,按經貿部“以出頂進”的辦法,以外匯結算,并視同出口,按規定留成。
三、僑匯券的印發仍按1978年商業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于僑匯物資供應座談會紀要》的通知辦理。印發票證的費用由本省僑匯公司、商店承擔。使用年限按1982年國務院國發42號《關于做好僑匯工作扭轉僑匯下降的通知》辦理。各種僑匯票證的相互通用與收券商品的范圍及數量由各省自定。
四、所需進口國家限制進口機電產品,由國家經委納入集中報批方案報國務院專項安排,盡量考慮僑眷需求,給予照顧。
五、進口僑匯商品的關稅和產品稅,仍按1980年海關總署、財政部、商業部《關于用留成僑匯進口供應僑戶商品關稅征免的規定》辦理,如按上述規定納稅有困難的,可逐年報批,酌情考慮。
六、華僑商店實行優惠價,仍按國務院1982年國發4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各級商業行政部門要支持華僑商店按優惠價供應。對用僑匯留成經營所得的利潤,允許用于搞優惠價供應,商業行政部門在核定利潤指標時,應考慮這個因素,并在計算職工獎金時視同完成利潤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