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財企字第362號
頒布時間:1980-08-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教育部
關于“七·二一”大學、電視大學脫產學員的福利待遇問題,國務院國發[1979]277號文件已作了原則規定。即:“屬于生產性的獎金和勞保待遇,停止享受;非生產性的生活福利待遇,與原生產、工作崗位的職工同等對待”。最近,一些地區來信反映,執行中對有些具體問題的處理不好掌握,要求作明確的解釋。根據國務院277號文件規定的精神,現對各地反映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1.關于清涼飲料費的問題。國家勞動總局征得財政部、教育部的同意,已于一九八○年六月廿六日正式發文答復四川省勞動局:“暑期對在高溫、露天作業的人員供應清涼飲料,是為了保護這些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健康,防止中暑的一種輔助措施,一般是由有關單位配制,供應一定量的含鹽飲料,集體供應,共同飲用,不折發現金和實物。它不是非生產性的福利待遇。因此,對于已離開高溫、露天作業崗位(包括半脫產人員)到高等院校學習的人員,都不應發給清涼飲料費。”“七·二一”大學、電視大學的脫產學員,也應執行這一規定。
2.關于冬季取暖費的問題。教育部、國家勞動總局[79]教工農字021號、[79]勞總新字176號文件中規定的“冬季取暖補貼”,是指北方高寒地區職工宿舍的取暖補貼。這種生活性的補貼,按規定是發給職工個人的,脫產學習人員可以享受。至于有的地區按規定在企業廠房、車間等生產(工作)崗位集體取暖所需的費用,它是一種生產勞動保護措施,不是非生產性的生活福利待遇,不能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發給職工個人,因此,對這些地區的脫產學習人員,也不應發給這種取暖費。
3.關于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貼的問題。經國家批準在部分城市中實行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貼制度,主要是為了減輕職工的負擔,其性質屬于非生產性的生活福利待遇。脫產學習的“七·二一”大學、電視大學的學員,應與在職職工一樣同等對待。原來在工作崗位上已經享受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貼的職工,到“七·二一”大學、電視大學學習后仍符合國家規定的實行交通費補貼條件的,可繼續享受;原來在工作崗位上不享受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貼的職工,到“七·二一”大學、電視大學學習后又符合國家規定的實行交通費補貼條件的,也可發給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貼;到“七·二一”大學、電視大學學習后已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實行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貼條件的,不論其在原工作崗位上是否享受交通費補貼待遇,都不再享受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