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財字17號
頒布時間:1980-02-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勞動總局
為了進一步調動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的勞動積極性,根據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之間利益的原則,經我們共同研究,對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在征收所得稅時的工資、福利的列支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關于職工福利基金和勞動保險費用標準的列支問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職工福利基金和勞動保險費用,從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凡經省、市、自治區勞動部門和主管部門批準,征得稅務部門同意,企業的經濟條件允許的,不再區分大集體或小集體、街道企業、家屬五七廠,都按照下列辦法辦理,稅務部門在征收所得稅時,準予列支。
1.職工福利基金。目前,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福利基金的標準很不一致,今后凡是經濟條件允許的企業,都可改按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十一提取。經濟條件不允許的,也可以低于這個標準。
2.勞動保險費用。目前,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勞動保險費用,包括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和醫藥費、六個月以上的病假工資及其提取的福利基金、職工退職金、職工死亡喪葬費和撫恤費等支出,有的在營業外或其他費用項目列支,有的在征收所得稅后的盈余中解決等幾種,今后都可改按在營業外或其他費用項目列支。原來有的按總額和所得稅后提取用于這方面的規定,應停止執行。已提取的尚有節余部分,應先使用,待用完后再在營業外或其他費用項目列支。
二、關于職工的工資問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凡經省、市、自治區勞動部門和主管部門批準的基本工資,不論是固定工資,還是分成、折帳工資等,稅務部門在計算所得稅時,準予在成本中按批準的實際工資列支,不再實行計稅工資辦法。
三、關于高于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工資、福利列支問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經營好、收入多,經過有關主管部門同意,高于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工資、福利的部分,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79)51號文件規定精神,應在征收所得稅后的盈余中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