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62-08-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務院
中央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精簡職工和減少城鎮人口的決定》中,對專門人才的保留問題,已經作了原則規定:“工齡長的老職工,必須保留的技術工人中具有特殊技能的骨干、技術人員、歸僑職工和其它政治上需要照顧的人員,要注意保留,不要精簡”。但是,在最近一個多月來,接到不少人民群眾來信,反映在機關、企業、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中,有一些高等學校畢業的干部(有到工作崗位不久的,有畢業后已工作多年的),甚至還有留蘇學生,正在被精簡,有的已被辭退回家。
現在,國民經濟正在進行調整,在調整期間,對于專門人才,一定要加以保存、調整。解放以來,高等學校畢業生只有七十九萬人,國家用了很大力量培養他們,使他們獲得一定的專門知識,應該使用他們,發揮他們的作用。培養一個專門人才是很不容易的,如果現在把有些人才弄散了,過幾年后重新把他們調集回來就會有困難,而且調回后也會因業務荒疏而不能起應有的作用。況且,當前工廠要提高質量,加強技術管理,解決技術關鍵,是需要很多技術人員的;農業的科學研究試驗工作,也需要專門人才;高等和中等教育,要提高質量,也要有合格的教師。我國的專門人才,無論從將來還是從現在來說,都是少了,而不是過多了。許多單位的基本建設下馬,有些企業、事業停辦或規模縮小,在那里工作的專門人才正是應該調整出來,用于需要的方面。指標減少了,要加強技術,加強管理,并使現有專門人才得到保存和鍛煉,使這幾年不致虛度。否則,到可以發展的時候,如果沒有準備好技術條件,沒有一支強大的專門人才的隊伍,就又會發生新的問題。
高等學校畢業生被精簡退職現象,在政治上也會帶來不良影響,引起學生本人、一般知識分子和社會上的疑慮不安。現在在校學習的大學生,學習情緒也受到影響。在高等學校畢業生上面,可減的人不多,而影響則較大,如果處理不當,對我們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是不利的。
現在規定如下幾條,望切實執行:
(一)在精簡工作中,所有高等學校的畢業生,除因犯十分嚴重的錯誤應予開除公職或喪失勞動能力者外,一律不得作退職處理。必須對他們負責到底,妥善安置。在原來單位不需要或不適合的,應該調整到別的工作崗位上去。在調整工作時,原則上應該照顧其原學的專業。
(二)高等學校畢業生,凡是在本單位作為精簡對象,或者其所工作的單位已經停辦、撤銷的,應該由各該單位交與上級機構處理、中央各部門直屬單位精簡下來的高等學校畢業生,由各該部門統一處理。地方所屬單位精簡下來的高等學校畢業生,由各省、市、自治區黨委指定一個部門主持,分由省、市、自治區人委的業務廳局歸口處理。
(三)一般理、工科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其所學專業與農業生產沒有關系、農村中用不上的,不宜將他們送到農村去。理科、師范、文科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如原屬部門和地方不能安置時,應交由教育部會同內務部安排,分配給研究機構,高等學校,以及用于提高若干重點中學的師資,或作其它安排。工科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如原屬部門和地方不能安置的,應交由專門部門歸口安排,如學冶金、機械、化工的,分別交由冶金、一機、化工部安排,放在有關廠礦、學校和設計、研究機構等。醫科、農科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原屬部門和地方不能安置的,分別由衛生部、農業部安排。政法、財貿專業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原工作部門或地方不能安置時,由國務院政法、財貿辦公室提出安排意見。上述這些干部的編制,首先應盡可能在各該單位的編制內解決。如確有困難時,由各部門清理后統一報告中央批準,作為國家儲備干部,給予一定的編制解決。
(四)與農業、農業機械等有關的專業,以及某些文科、社會科學、師范方面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可以組織到農村、農場去工作和鍛煉。分配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去的工作,要有組織、有領導地進行,要妥為安置,要有重點地使用這批力量,并應保留他們的國家干部的身份。這樣做,有利于團結、教育、改造知識分子,也有利于鼓勵一部分大學畢業生到農業中去,減少動員他們下鄉的阻力。
(五)所有到農村去的高等學校畢業生,除直接受當地公社、縣領導外,還應由省、市、自治區黨委指定的部門來管理。這個部門有權調動他們的工作。如果他們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困難時,可向管理他們的機關報告,這些機關應該負責處理。地方黨委,特別是地委和縣委,對在農村工作的大學畢業生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應該經常關懷,幫助解決他們的問題。
(六)對精簡中已經處理的大學畢業干部,各單位應該進行一次清理。凡是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應該改正過來。對于有關的人民群眾來信,應按上述規定分別由有關部門負責處理。
執行中的情況和問題,望報告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