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貿科聯字[1996]37號
頒布時間:1996-07-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內貿易部 冶金工業部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建設部 國家工商局 國家技術監督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物資(貿易)廳(局、總公司)、冶金廳(局、公司)、經貿委、建設廳、工商行政管理局、技術監督局、各軋鋼企業和建設公司:
1993年5月冶金部、國家經貿委、建設部、農業部、內貿部、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發出了《關于嚴禁生產、經銷、使用假冒偽劣建筑鋼材的通知》([1993]冶質字第256號),各地十分重視,加強了打假工作,對生產偽劣建筑鋼材的單位進行查處,對一些重點鋼材市場進行整頓,取得了明顯效果。
但假冒偽劣鋼材屢禁不止的狀況尚未根本遏制,大量劣質建筑鋼材通過各種渠道仍在流入市場。如安徽貴池、湖北武漢、廣東汕頭、新會等地的一些小軋鋼廠生產價格低廉的偽劣鋼筋,不僅沖擊了鋼材市場,而且給建筑工程帶來了巨大損失和難以預測的事故隱患。為此,各有關部門和生產、經銷及使用單位,要繼續認真貫徹《關于嚴禁生產、經銷、使用假冒偽劣建筑鋼材的通知》精神,把打假工作抓緊抓好。
一、各軋鋼企業要加強質量檢驗。出廠的鋼材必須符合相應的技術標準。鋼筋混凝土用熱軋帶肋鋼筋應執行GB1499-91,熱軋再生鋼筋應執行YB4095-1995,拆船板熱軋再生鋼筋應執行WB1002-1995.不符合相應技術標準的產品不得出廠、銷售,堅決堵住偽劣產品的源頭。
二、熱軋再生鋼筋的原料只限于軋制過程中產生的廢鋼或使用過的可利用的鋼材(包括拆船板和拆船型鋼)。熱軋再生鋼筋的外形必須區別于鋼筋混凝土用熱軋帶肋鋼筋GB1499-91.三、不得用鋼軌、鋼錠切頭切尾、湯道鋼、中注管、回收廢舊機械零件及臥式、敞口地條鋼等軋制鋼筋。
四、經銷單位和個人不得經銷、使用單位不得使用既無生產許可證又無產品質量證明書的鋼筋和不符合我國強制性標準要求的進口鋼筋,不得要求廠家生產超負公差的產品。使用單位應嚴格遵守熱軋再生鋼筋適用范圍。
五、各地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要在本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嚴格執法和進行行業管理,認真加強對國內生產和進口鋼材質量的監督檢查。對生產、經銷和使用質量不合格鋼材的生產企業、違法經營者和使用者,行政執法部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