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字[1996]249號
頒布時間:1996-07-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你省新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建筑企業跨地區承包施工是否要在施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營業登記問題請示我局,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業異地承包建筑施工,屬該企業的直接經營行為,只要其不超越經營范圍,均是合法的,不應受其住所和登記注冊主管機關管轄范圍的限制,因此,無需再在施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營業登記。
二、1991年11月21日,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的《建筑市場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并到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是指建筑施工企業異地承包施工,經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到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具體備案手續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確定),以利于監督管理,并非指辦理營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