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建發城584號 [78]財預26號
頒布時間:1978-12-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計委 國家建委 財政部
根據中共中央批轉第三次全國城市工作會議《關于加強城市建設工作的意見》中規定:“為了進一步建設好小城鎮,加強現有小城鎮的維護管理,自一九七九年起,城市維護費的開征范圍可以擴大到一些工業比較集中的縣鎮和工礦區”的精神,現對有關開征事項,作如下規定:
一、開征范圍。主要是一些工業比較集中的縣鎮和工礦區。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開征:
1.全縣或相當于縣的鎮、工礦區,工業產值(包括中央、省、市、地區在本縣境內的工礦企業,下同)在五千萬元以上的;
2.少數民族地區,全縣(旗)或相當于縣(旗)的鎮、工礦區,工業產值在二千萬元以上的;
3.地區所在地(包括自治州、盟)及經國家正式批準對外開放的縣鎮。
二、開征項目和附加率。開征項目主要是工業用電和工業用水附加。附加率,東北地區因電費、水費較低,定為10%,其他地區定為5%至8%,在這個幅度范圍內,由各省、市、自治區根據具體情況批準執行。
凡是涉及增加人民群眾負擔的項目,如公共汽車、電車、民用自來水、民用照明用電、電話、煤氣、輪渡等,如開征附加,應從嚴控制,個別項目如確需開征,可由省、市、自治區審查批準,報財政部、國家建委備案。
凡是過去規定應予免征和停征的項目,如農業生產用電、企業自備水電、關停企業用電、用水,基建施工期間用電用水以及貨物運輸、沙石等,均一律不得開征附加。
三、征收辦法。公用事業附加是由使用(消耗)單位(戶)負但,由生產(銷售)單位代征代交,不得由正常營業收入中提取。征收手續和計算方法應力求簡化。統一由大電網供電的工礦企業,企業在哪個縣范圍內,對其征收的工業用電附加,應交那個縣使用。
四、對尚未達到開征條件的縣鎮,國家每年擬適當增加一定數額的城市維護費預算撥款,作為對沒有開征但又確屬急需的一些縣鎮的維護資金補助專款,此項專款由各省、市、自治區財政局、建委根據具體情況掌握分配。
五、縣鎮開征的公用事業附加和過去批準征收的工商稅附加等,都屬于城鎮維護資金,要保證用于城鎮現有各項公共設施的維護。包括:城鎮給水、排水、公共交通、煤氣、道路、橋涵、防洪、污水處理、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公共消防、交通標志、路燈等設施的維護以及城鎮房屋維修(包括中小學校房屋修繕補助)等,不得挪作他用。所需要材料設備,由省、市、自治區納入計劃,保證供應。
六、為了管好用好此項資金,要求各縣鎮城建部門和財政部門都要有專人管理,并建立、健全計劃管理和預決算制度。